第八章行政处罚第一节行政处罚概述第二节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第三节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管辖和适用第四节行政处罚决定程序第五节行政处罚的执行第一节行政处罚概述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制裁的活动。我国《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处罚由行政主体作出。(2)行政处罚适用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3)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4)行政处罚的内容具有制裁性。(5)行政处罚的根本目的是维护行政管理秩序,制裁行政违法人只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必要手段。二、行政处罚与相关概念的比较(一)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在我国特指行政机关对公务员违反纪律的行为作出的制裁决定,属于内部行政行为。1.性质和适用对象不同。2.制裁措施不同。3.救济途径不同。(二)行政处罚与执行罚执行罚是指行政机关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以科处新的金钱给付义务的方式,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方式。1.目的不同。2.性质不同。3.运用方法不同。4.执行罚是实现行政处罚内容的一种措施。三、行政处罚的原则(一)处罚法定原则1.处罚设定权法定。2.实施主体法定。3.被处罚行为法定。4.处罚权限法定。5.处罚程序法定。(二)处罚公正、公开原则1.处罚公正原则。(1)立法机关设定行政处罚时,制裁的轻重程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2)工作人员与行政违法案件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3)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得因性别、民族、宗教、社会地位等非法定因素区别对待。(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目的,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2.处罚公开原则。(1)处罚依据公开是指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的法律规定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2)处罚过程公开是指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处罚机关应当告知被处罚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依据、理由。(3)处罚决定向被处罚人公开,说明行政处罚的理由。(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四)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返回第二节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一、行政处罚的种类(一)法定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6.行政拘留。(二)学理分类1.人身罚。这是指限制或者剥夺被处罚人人身自由的处罚种类,包括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2.财产罚。这是指限制或者剥夺被处罚人财产权的处罚种类,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3.行为罚。也称能力罚,指限制或者剥夺被处罚人从事某项活动的资格或行为能力的处罚。4.申诫罚。也称精神罚或者影响声誉罚,是指对被处罚人进行精神上的惩戒的处罚。二、行政处罚的设定1.法律的设定权。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3.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4.部门规章的设定权。5.地方政府规章的设定权。6.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返回第三节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管辖和适用一、实施机关(一)行政机关(二)行政机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四)受委托组织二、管辖(一)职能管辖(二)级别管辖(三)地域管辖(四)移送管辖(五)指定管辖三、适用(一)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分两种情形:1.无行政处罚责任能力不予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二)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具备下列情形的,应当从轻、减轻行政处罚:(1)被处罚人为限制行政责任能力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为限制行政责任能力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具备以下法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②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④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三)一事不再罚原则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四)追诉时效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6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返回第四节行政处罚决定程序一、简易程序简易程序,也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处罚机关对符合法定情形的处罚事项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1.适用条件。简易程序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违法事实确凿;②有法定依据;③作出警告和较小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较小数额具体指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2.实施规则。(1)表明身份。(2)口头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3)听取被处罚人的陈述和申辩。(4)当场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加盖处罚机关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5)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6)行政处罚决定书备案。二、一般程序(一)立案(二)调查取证1.全面、客观、公正调查的原则。2.表明身份。3.行政相对人负有协助调查的义务。4.调查事项。5.调查措施。(三)说明理由和告知权利(四)听证1.听取意见概述。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2.听证的适用范围。行政处罚听证只适用于三种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3.听证的申请与决定。4.通知当事人。5.听证的进行。(1)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2)行政调查人员陈述。(3)当事人申辩,并提交证据。(4)听证主持人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5)行政调查人员与当事人之间展开辩论。(6)当事人作最后陈述。(7)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6.中止听证、终止听证、延期听证。(1)中止听证。中止听证的情形主要有:①行政相对人死亡或者解散,需要等待权利义务继承人的;②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需要对有关证据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③行政相对人或者案件调查人员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④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情形。(2)终止听证。终止听证的情形主要有:①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满一定期限后,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②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③其他需要终(3)延期听证。延期听证的情形主要有:①行政相对人、本案调查人员有正当理由无法到场的;②行政相对人、本案调查人员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③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结听证的情形。7.听证笔录及其效力。听证的全部过程应当制作听证笔录。(五)决定1.做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于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情形。2.不予行政处罚。适用于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3.不得对当事人行政处罚。适用于违法事实不能成立。4.移送司法机关。适用于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返回第五节行政处罚的执行一、罚款实行处罚决定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制度二、罚执分离的例外情形和程序(一)罚执分离的例外情形1.适用简易程序做出处罚决定,出现下列两种情形,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①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的;②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2.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此种情形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都适用。(二)当场收缴罚款的程序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到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交付指定的银行。三、强制执行(一)强制执行机关强制执行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二)强制执行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强制执行的例外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