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河南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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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公元220年,曹丕代汉称帝,该国号为“魏”公元221年,刘备称帝公元229年,孙权称帝,三国鼎立形成公元265年,司马炎建西晋(280年统一全国)公元371年,司马睿建立东晋公元420年—589,南朝(宋齐梁陈)公元386—581,北朝(北魏、东魏、西魏、北齐、北周)第二节三国两晋南北朝各代立法概况一、三国时期的立法活动总体上,沿用汉律1、曹魏曹操——甲子科改《具律》为《刑名》魏明帝——新律(魏律)删繁就简,增加篇目2、蜀汉改革刑法制度3、孙吴二、两晋和南朝的立法活动1、西晋《泰始律》的立法成就新增《法例》篇目;精简律令章句;再度改革刑制;增加律疏注释。2、东晋和南朝三、北朝各代的立法活动北朝各代重视立法,积极进行立法,频繁制定法典律令。1、《后魏律》陈寅恪程树德2、西魏《大统式》3、东魏《麟趾格》4、《北齐律》北齐律的特点:1、形成了十二篇的法典体力2、首创了《名例律》的法典篇目3、突出了科条简要的立法特点“南北朝诸律,北优于南,而北朝尤以齐律为最”——程树德四、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1、律令关系2、“科”具有临时法典的性质3、“格”成为律的重要补充形式4、“式”成为综合性法典第三节三国两晋南北朝主要法律内容一、魏晋北朝的律学成就“律学”与“法学”的关系魏晋北朝的律学成就:(一)法典编纂技术的成熟完善(二)律学理论水平的空前提高(三)刑事法律思想的发展进步西晋刘颂提出“罪刑法定”二、刑罚制度的重大变化肉刑制度逐渐被废止,族刑连坐范围不断缩小,初步形成了以劳役刑、死刑为主体的新五刑制度(一)肉刑制度的逐渐废止宫刑、斩右趾(二)族刑连坐范围的不断缩小秦汉、曹魏(新律、高贵乡公)、西晋、南朝梁律、北朝(三)新五刑制度的初步形成以死刑和劳役性为主体三、罪刑适用原则的儒家化(一)“准五服以制罪”的产生五服——准五服以制罪——(二)“重罪十条”罪名的确立重罪十条——确立于北齐律,是统治者认为直接危害其根本利益的十种严重犯罪的统称。四、官僚贵族特权法的强化(一)“八议”入律曹魏律内容(二)“官当”制度出现西晋北魏南朝陈(三)九品中正制的产生(四)品官占田荫户制第四节三国两晋南北朝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体系基本沿袭东汉,以廷尉为最高司法机关变化:孙吴——大理北周——秋官大司寇北齐——大理“律博士”的设立二、诉讼审判制度(一)皇帝参与审判录囚1、皇帝参与审判——专制主义加强2、录囚制度3、案验制度(二)改进上诉直诉制度(三)完善死刑复奏制度(四)盛行刑讯逼供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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