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公司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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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一节公司法律制度概述第二节非公司型企业第三节公司法律制度概述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第五节有限责任公司第六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七节公司的财务会计第八节公司合并、分立与减资第九节公司解散和清算第一节公司法律制度概述一、基本的企业类型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公司二、其他企业类型划分BACK一、个人独资企业(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1、含义: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二节非公司型企业BACK2、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1)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3)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BACK(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1、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BACK2、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1)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取贿赂;(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3)挪用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他人;(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企业相竞争的业务;(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BACK答案:AB(多选)受委托或被聘用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应尽的义务有()A.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应当与个人独资企业订立书面合同B.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在个人独资企业授权的范围内管理事务C.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第三人有关的业务交往应当有效D.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BACK(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1、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1)含义: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终止活动使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行为。(2)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情形:①投资人决定解散。②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③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BACK2、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2)财产清偿顺序。①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所欠税款。③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3)起算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4)投资人的持续偿债责任。(5)破产清算(6)注销登记。BACK答案:ABC(多选)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的正确做法有()A.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B.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C.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D.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BACK答案:AB(多选)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可以采取的清算方式有()A.投资人自行清算B.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C.由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D.债权人申请仲裁机构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BACK二、普通合伙企业(一)普通合伙企业的含义和特点1、含义: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BACK2、普通合伙企业的特点(1)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所谓普通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BACK(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谓无限连带责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连带责任。即所有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有责任向债权人偿还,不管自己在合伙协议中所确定的承担比例如何。一个合伙人不能清偿对外债务的,其他合伙人都有清偿责任。但是,当某一合伙人偿还合伙企业的债务超过自己所应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二是无限责任。即所有的合伙人不仅以自己投入合伙企业的资金和合伙企业的其他资金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而且在不够清偿时还要以合伙人自己所有的财产对债务人承担清偿责任。BACK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普通合伙企业的出资和名称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名称:普通合伙企业应当有“普通合伙”字样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应当有“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字样BACK(三)合伙事务执行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可以由两种形式:(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可以将合伙事务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但并非所有的合伙事务都可以委托给部分合伙人决定。BACK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其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③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④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BACK3、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方法(1)由合伙协议对决议方法做出约定。(2)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方法。(无约定)(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做出决议。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1)合伙损益。合伙损益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合伙利润。合伙利润,是指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所取得的经济利益,他反映了合伙企业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二是合伙亏损。合伙亏损,是指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所形成的亏损。BACK(2)合伙损益分配原则。合伙损益分配包含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两个方面,对合伙损益分配原则,《合伙企业法》作了原则规定,主要内容为:①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②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BACK5、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的法律规定《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这项法律规定表明了一下三层含义:①合伙企业可以从合伙人之外聘任经营管理人员。②聘任非合伙人的经营管理人员,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③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仅是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不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而不具有合伙人的资格。BACK(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1、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1)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所谓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是指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即合伙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关系。BACK(2)合伙事务执行中的对外代表权。可以取得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合伙人,主要有三种情况:①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全体合伙人都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即全体合伙人都取得了合伙企业的对外代表权。②是由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只有受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那一部分合伙人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而不参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则不具有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③是由于特别授权在单项合伙事务上有执行权的合伙人,依照授权范围可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BACK(3)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限制《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里所指的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业中有合伙事务执行权与对外代表权的合伙人;这里所指的限制,是指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所享有的事务执行权与对外代表权权利能力的一种限定;这里所指的对抗,是指合伙企业否定第三人的某些权利和利益,拒绝承担某些责任;这里所指的不知情,是指与合伙企业有经济联系的第三人不知道合伙企业所作的内部限制,或者不知道合伙企业对合伙人形使权利所作限制的事实;这里所指的善意第三人,是指本着合法交易的目的,诚实地通过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与合伙企业之间建立民事、商事法律关系的法人、非法人团体或自然人。如果第三人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而已串通、损害合伙企业利益,则不属善意的情形。BACK答案:A(单选)甲.乙,丙经营普通合伙企业,约定由甲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后来乙擅自代表合伙企业与某企业签订了一份合同,如无其他违法情节,则对该合同的出路应当是()A.如果某企业不知道乙没有对外代表权,则合同有效,合伙企业应履行该合同,乙应该承担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B.如果某企业知道乙没有对外代表权,则合同无效,甲向某企业履行合同,甲应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C.无论某企业是否知道乙没有对外代表权,合同都有效,合伙企业履行合同,甲应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D.无论某企业是否知道乙没有对外代表权,合同都无效,乙向某企业负合同无效责任BACK案例分析某普通合伙企业有甲、乙、丙三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合伙协议记载了合伙企业法应当记载的事项,其中规定利润分担和亏损分担办法为:甲3/5,乙、丙各1/5;甲为负责人,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和销售。问题:(1)甲为负责人,那么乙、丙在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中拥有什么权利?(2)甲想和王某合作建立一个经销汽车配件的门市部,是否可以?(3)假如合伙协议明确规定甲只能代表合伙企业签订10万元以内标的金额的合同,甲同B厂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那么这个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BACK参考答案(1)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乙、丙拥有以下权利:监督权;要求甲报告的权利;查阅账簿权利;异议权利即撤销对甲的委托权等。(2)不可以。《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甲想和王某合作建立一个经销汽车配件的门市部违反本条规定,应予以禁止。(3)合同有效。《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限制,不得对抗善意不知情的第三人。”本案中B厂为善意不知情的第三人。BACK2、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①合伙企业财产优先清偿。②合伙人的无限连带清偿责任。③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和追偿。(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①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BACK②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③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BACK答案:B(单选)甲,乙,丙同为A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欠B人民币20万元,无力用个人财产清偿。B在不满足于用甲从A合伙企业分得的收益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可以()A.代位形式甲在A合伙企业的权利B.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A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C.自行接管甲在A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D.直接变卖甲在A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BACK案例分析:甲、乙、丙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共同投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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