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目的和要求:理解并掌握我国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及其主要内容,尤其是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以及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的具体程序和措施。教学重点和难点:¨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教学时数:4学时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和立法概况(一)概念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对象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管理关系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民事赔偿关系(二)立法概况199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配套规定(一)平等原则1、主体资格平等;2、权利义务平等3、意思表示平等;4、法律保护平等(二)自愿原则1、自主自愿地决定经济事项;2、对自己真实意思的行为负责*经营者自主自由地从事经济动,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及他人的利益。(三)公平原则1、竞争机会公平;2、利益设定应均衡,不能显失公平;3、根据收益合理地分摊无过错损失(四)诚实信用原则1、经营中:诚实,童叟无欺2、行使权利:基于善意3、履行义务:信守诺言,兼顾各方利益(五)遵守商业道德的原则不实施违反交易圈的礼仪的、为一般大众所非难而视为不可忍受的行为一、概念和特征(一)概念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二)特征1、主体:经营者2、主观方面:故意,且以市场竞争为目的3、客观方面:违法行为(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的11类不正当竞争行为(2)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规定4、客体:民事侵权性和社会危害性(一)假冒混淆行为1、概念指假借和冒充其他经营者的名义或其商品的名称、商标、质量和产地标志等,以使人混淆产生误解的行为。(1)行为主体:合法经营者(2)行为目的:使人混淆产生误解或者淡化他人商业标识注册商标(3)行为客体产地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4)行为表现:擅自使用与他人上述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业标识2、表现(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以为是该知名商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名商品既没有定义也没有作出解释性规定,只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若干规定》中第三条第三款作出相关规定:“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按照此项规定就是说:知名商品要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包装是指为区别与类似商品以及方便携带储运而使用在商品上的辅助物和容器。而装潢是为区别与类似商品而在商品或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的排列组合。包装具有识别功能和方便携带、储运的功能,而装潢具有识别和美化的功能,它既可附加于商品上,也附加于商品包装上,其基本构成为文字、图案、色彩三个要素,同时还有三个要素的排列组合,二者既有区别又往往紧密地联系。(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1992年美国鸿利公司来华投资经营餐饮业,冠以“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至今在北京已有20余家连锁店。其“红蓝白”的装饰牌匾,于1999年11月3日在我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1999年4月1日,北京馨燕快餐厅开业,其横幅牌匾打出“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牌匾颜色依次为“红白蓝”三色。1999年6月7日,经鸿利公司请求,北京有关工商部门责令“馨燕快餐厅”将其牌匾上的字样除去。“馨燕快餐厅”仅将“国”、“州”两字除去,改为“美加牛肉面大王”,“国”、“州”两字在牌匾上的空缺处仍在。为此,鸿利公司遂于2000年5月12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案涉及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侵犯外观设计专利行为。(1)本案原告在北京设有20余家“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连锁店,连锁店经营的牛肉面在消费者中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应认定其经营的牛肉面为“知名商品”;(2)本案被告使用的颜色为“红白蓝”,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的颜色为“红蓝白”,这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二者的差别难以区别。依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3)原告的“红蓝白”外观设计专利是作为装饰使用的,且原告经营的牛肉面为知名商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被告的行为又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1984年地坛医院的前身北京第一传染病医院研制成功能迅速杀灭各类肝炎病毒消毒液,定名为“84”肝炎洗消液,后更名为84消毒液,地坛医院于1997年3月向全国三十多个生产厂家转让许可使用其技术生产、销售“84”消毒液。地坛医院起诉爱福特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84”消毒液作为其产品名称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爱福特公司不同意其观点。案件经一、二审审理,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此案二审判决书论述到“商品的通用名称不能获得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独占使用权,判断通用名称时,不仅国家或行业标准以及专业工具书、辞典中已经列入的商品名称应当认定为通用名称,而且对于同行业经营者约定俗成也应认定通用名称,而且对于已被同行业经营者约定俗成,普遍使用的表示某类商品的名词,也应认定该商品的通用名称”。在“84消毒液”一案中,1984年研究成功后被定名为“84消毒液”对一种新产品而言这样的命名具有特殊性,体现了与其他同类产品的区别性特征,而原告所研制出“84消毒液”后,以技术许可证方式许可多家企业生产该产品,全国诉讼生产同类产品的生产厂家已有四五十家,产品大都使用“84消毒液”名称,并经过有关主管部门的的审查核准,这样“84消毒液”实际被作为该类产品的统称而被管理和使用。在“84消毒液”产品10多年的市场过程中,已经成相关产品的含义,应值得注意的是商品名称显著性特征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市场的变化和时间的推移,一个特有的名称也可转化为通用名称,一旦出现这样情况,就失去法律保护的条件。1、概念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利用自身的特殊地位和经济优势,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行为。(1)主体:公用企业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2)目的:排挤竞争对手或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3)行为表现:以不与消费者和用户进行交易为要挟,对消费者和用户的购买行为加以限制1997年9月7日,某市自来水公司在市电视台发布公告,内容是:“鉴于广大市民家庭所用水龙头系购于不同厂家,而大部分厂家生产的水龙头有轻微漏水现象,水表对此种漏水现象不能察觉,致使自来水公司损失颇多。因此,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市民安装或更换水龙头必须购买自来水公司所推荐的本市‘盘龙家用器具生产有限公司’生产的‘滋润牌’系列水龙头,否则责任由市民自负。”而市工商局在调查中发现,所谓“轻微漏水现象”并不存在。1、概念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济活动,或者限定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以及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的行为。(1)行政垄断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或者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济活动。(2)地方封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某地有一外资企业,生产“绵羊牌”洗衣粉,既不污染环境,不危害身体,还有抑菌作用,在市场上销量迅速提高,对某省洗涤剂厂家的生产、经营形成很大冲击。2001年9月,该省技术监督局召集某市技术监督局、洗涤剂厂家和肥皂厂家等单位开会,并作出布置:先由某洗涤剂厂向市技术监督局正式投诉,市技术监督局根据投诉材料对“绵羊牌”洗衣粉进行抽样检查,检查出“质量问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协同工作。9月25日,市技术监督局拿来了“样品”,交给省质检中心;质检中心出具检验报告,宣布“绵羊牌”洗衣粉为不合格产品,不能在本省进行销售;市技术监督局即将各销售点的“绵羊牌”洗衣粉查封;后又对继续销售“绵羊牌”洗衣粉的几个主要商场作出处罚决定:(一)罚款1000元;(二)限期追回已经售出的洗衣粉;(三)通知厂方更换使用说明,并在包装上注明“处理品”字样。上海市近些年对本市公务用车、出租车等购车采取了一系列政策:凡更新公务车买桑塔纳免收控办费10000元,其他车照收;桑塔纳私人牌照只需2万元,外地车上牌照底价8万元等。针对上海市政府的汽车地方保护主义,武汉市政府在“无奈”之下作出相应规定:“全市凡财政拨款单位新增或者更新轿车,应由政府集中采购,并按用车标准选用‘富康’轿车。副局级以下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需新增或者更新轿车,必须购买‘富康’轿车。车辆定编部门对其他车型将不予定编。市交通管理部门对其他车型将不予上牌照。”观点1:政府不该介入“富康”与“桑塔纳”之间的竞争,因为现在是市场经济,一切由市场说了算;观点2:两地政府的做法是可以理解的,汽车工业属于我国的幼稚工业,应当给予保护;观点3:政府对汽车这一关系到我国国民经济的行业应当管,但不是各地政府各自为政,国家应有某一个主管部门统一来管。1、概念经营者为了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1)行贿人特定:经营者(2)行为目的具有商业性:故意,排挤竞争对手以获得竞争优势(3)行为手段具有多样性:金钱回扣、赠送昂贵物品、提供免费服务,或给予不正当利益等(4)行为违法性:帐外、暗中例外: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回扣),给中间人佣金,且买卖双方包括中间人将其如实入账。2002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司法解释,足球裁判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将被以商业贿赂罪起诉。“黑哨”是中国足球场上长期以来存在的一个顽疾,它损害了体育比赛公平竞争的精神,玷污了足球场的真实比赛,让众多的球迷和电视观众“欣赏”虚假的比赛。“黑哨”问题是一个关注度很高的话题,在社会各方的要求下,最高检专门为此做出司法解释,将“黑哨”定性为商业贿赂,为司法介入“黑哨”扫清了障碍。某百货商场销售电冰箱,在门口广告牌上写明:凡在本商场购买电冰箱,惠给总价款千分之二的回扣;介绍推荐者,给付总价款千分之一的佣金。后被人举报到有关部门。经调查发现,该商场给付的回扣、佣金,在帐面上均有明确记载。该百货商场的行为是否商业贿赂行为?1.宣传内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2.宣传方式虚假宣传引人误解的宣传排他性宣传广告的设计、制作和发布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2006年因为“德国欧典”而更具轰动性。以往宣传中号称百年品牌,居然只注册了6年;号称行销全球80多个国家,其德国总部根本是子虚乌有,更不用说“欧洲的1个研发中心、5个生产基地”了。如此开国际玩笑,那家公司付出了代价:北京市工商部门认为其宣传违反了《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进行了处罚。某家俱店在向消费者分发的传单上宣传道:“本店经销意大利木制家俱,豪华典雅,贵族风范。”一些比较富有的消费者认为外国造的家俱要更好些,遂纷纷购买。但家俱使用不到一年便开始变形、开裂。经工商部门调查,才知原来家俱所用木材有一小部分是意大利进口的,制造则完全是在国内,由国内厂家制造的。2005年,央视一则方便面广告引起关注,陈宝国作为代言人:“我不吃油炸方便面!”然后拿起某品牌的方便面说:“这才是非油炸的健康方便面!”广告画面最后定格在“拒绝油炸、还我健康”的字眼上。以生产油炸方便面为主、全国最大的方便面生产基地河南方便面企业,以“白象”为首,联合“天方”、“南街村”等国内知名方便面企业,向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发函,指责该广告暗指油炸方便面对人体健康有害,有明显的排他性和误导性,属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要求对其予以查处。随后,电视上再播出陈宝国代言的方便面广告时,广告词改为:“非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