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房地产开发法律制度•第一节房地产开发概述•一、涵义•(一)概念•在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二)特点•1、前提: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包括土地开发和房屋开发;•3、涉及面广,投资量大,建设周期长。•(三)类型•1、开发阶段或内容:土地开发、房屋开发和综合开发;•2、开发方式和规模:单项开发、居住区开发和成片开发;•单项开发是指开发规模小、占地少、功能比较单一的项目,这种项目开发投资较少,建设周期较短,往往表现为分散建造的一些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成片开发范围较大,占地多,功能多,无论是在新区开发还是旧区改造中往往表现为成街成片地建造多个工程项目。•3、开发主体数量:单独开发和联合开发。•4、开发对象: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5、开发目的:经营性开发和自用性开发。•二、房地产开发的原则•(一)严格执行城市规划•“一书两证”制度(规划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选址的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管理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管理部门确认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二)坚持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相统一•云南大理洱海被侵占违规建别墅事件,情人湖被永久破坏。•2006年,情人湖景色2009年被填平建别墅•2010年,多家媒体曝光,洱海周遭湿地遭人为破坏,情人湖水域被“洱海天域”开发商非法侵占,并已经建起大量高档别墅,以数百万元对外出售。消息一出,全国哗然。媒体曝光后,“洱海天域”别墅建设被叫停,但相关部门对于被破坏的情人湖与洱海湿地的后续处理一直久拖不决。2012年4月中旬,大理市政府就情人湖填埋事件公开举行听证会,并提出三种解决方案。此后公布的听证结果是,采用第三种方案,即增加公共用地和公园绿地未建设部分停止建设、削低影响视觉效果的楼层等。自此,情人湖水域彻底消失已成定局,情人湖及其周边湿地的消失,将成为洱海永远的痛。•2007年,庐山森林公园内当地一些干部与富商损毁国家生态工业园,违规兴建私家别墅,导致这一景区抢建别墅成风,后被拆除。•2008年4月,福州市拆除了古山国家级风景区内14处违建别墅。•2008年7月,黑龙江五常市龙凤山国家3A级森林公园内被发现毁林建别墅。•2010年1月,连云港市政法委副书记的家人在当地花果山景区修建豪华别墅,经人举报后自行拆除。•2010年耗资亿元的深圳海上皇宫被认定非法侵占海域,在坚持7年后被拆除。•(三)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杭州市房地产开发规划、布局与配套•广厦天都城、下沙大学城、小和山住宅区•水淹杭州现象•(四)鼓励开发建设居民住宅•世界人居日:每年10月的第一个星期一•“联合国人居奖”:唐山(90)、深圳、上海、中山、成都、大连、杭州(01年)、包头、威海、厦门、烟台、扬州、南宁、绍兴、日照、昆山(10年)•2010年7月,杭州新房均价跃升全国第一(25840元,温州、宁波、舟山居前10)。•2013年5月:上海、北京、深圳、三亚、杭州(均价16813)、厦门、广州、温州、福州、宁波•三、房地产开发的有效条件•1、开发主体具备相应的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2、依法立项;•3、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使用权;•4、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在规定期限内按规定用途动工开发。•第二节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种类•(一)专营企业: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主要业务的企业。•(二)兼营企业:其他经营项目为主,兼营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三)项目公司:从事单项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二、设立•(一)注册资本条件•100万(800、2000、5000万)••(二)设立程序•1、办理工商登记;•2、报所在地房管部门备案(30日内);•3、申请建设主管部门核定资质等级(收到申请后30日内颁发临时资质等级证书)。•房地产综合实力TOP102011年2012年2013年万科万科万科中国海外发展恒大地产集团恒大地产集团保利房地产大连万达保利房地产绿地集团中国海外发展大连万达绿城房地产集团恒大地产龙湖地产绿地控股集团保利地产龙湖地产中国海外发展绿地控股集团龙湖地产合生创展集团华润置地华润置地金地股份世贸房地产世贸房地产北京首都开发控股富力地产绿城(23)富力地产绿城(12)•三、资质管理•(一)资质等级条件•1、注册资本条件;•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年限;•3、近3年累计竣工房屋建筑面积或累计完成的开发投资额;•4、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的连续时间;•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或完成的开发投资额;•6、专业管理人员条件;•7、业务负责人条件;•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资质等级分为4级,新设企业在房管部门备案后,由建设主管部门向符合条件的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期满可以申请续期,但累计不超过2年。•(二)资质等级的审批——分级审批•一级企业: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报建设部批准;•二级以下企业: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业务范围•1、一级企业: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面积不受限制);•2、二级及以下:可承担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项目•第三节房地产开发项目行政审批•(一)选址定点阶段•1、编制项目建议书,由发改委批准;•2、国土局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方式;•3、建委:投资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4、文化、地震、园林、水利等部门审查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5、环保局:生产性项目环保意见书;•6、规划部门:提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7、立项:向发改委申报,提交《房地产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发改委等部门审查批准并进行项目定项;•(二)规划总图审查及确定规划设计条件阶段•1、人防办:审查人防工程建设布局;•2、国土资源局:土地预审;•3、消防、交警、水利、城管、环保、园林、文化局等:审查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4、规划部门:评审规划总图,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5、规划部门:确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阶段•1、规划、消防、交警等相关部门对相应的初步设计进行审查•2、国土资源局进行用地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3、建委制发初步设计批复•4、建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政策性审查,核发技术性审查委托通知单•5、建委根据审查机构发出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发放《建设工程施工图文件审查批准书》•(四)规划报建图审查阶段•1、国土资源部门: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申请建设用地许可,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2、、消防、人防、建委、市政、园林、环保局、卫生等部门进行相应的审查;•3、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五)施工报建阶段•1、建设单位办理施工报建登记•2、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或直接发包方式确定施工队伍•3、建委组织职能部门审查开工条件,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六)商品房预售许可阶段•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提交:证明材料、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工程施工合同和商品房预售方案。•(七)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等阶段•1、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审查建设单位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2、财政部门:核实验收建设单位的项目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3、规划、市政、水利、环保、文化、卫生、消防、园林等部门,对相关内容进行验收,规划部门根据上述部门和本部门验收情况,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4、建委综合各部门验收审查意见,出具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综合验收备案表);对符合审核标准和要求的,不符合的作退件处理,限期整改。•(八)交房阶段•1.书面通知交房•2.交房手续办理:先办手续后验房•第四节项目转让与联合开发•一、项目转让•开发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通过合同转让给另一开发企业开发经营的行为。•条件:•1、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40条规定;•2、受让企业具备与受让项目相应营业范围和资质等级;•3、签订书面《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4、办理所转让的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二、联合开发•两个以上主体根据协议共同开发房地产,共享利润,共担风险。•条件:•1、至少有一方具备与所开发的项目相应的营业范围和资质等级;•2、签订书面《联合开发合同》;•3、得到原项目审批机关的批准;•4、土地使用权由全体联合开发主体拥有;•5、办理与联合开发项目有关的更名手续。•第五节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合同效力纠纷的处理•1、土地使用权与合同效力•(1)非使用权人提供土地使用权;•(2)未合法取得使用权的人提供土地使用权。•2、合资、合作方的资质与合同效力•3、《房管法》第38条规定的25%开发比例与合同效力•二、名为合资、合作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的处理•可按合同实际性质处理,如转让符合法定条件,可认定为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无效纠纷的处理•1、《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2、实践原则:房随地走。•甲公司与乙大学签订合作合同,约定:双方共同开发建设位于乙大学面积为3000平方米的某大厦。乙大学负责提供建设用地,甲公司负责建设所需的全部资金,拥有大厦的使用权与销售权,全部收入均汇入甲公司账户。乙大学从中获得税后利润1000万元,由甲公司分四次汇入乙大学指定账户。乙大学在合作合同签订前已进行立项、勘察设计、部分房屋拆迁及“三通一平”工作,发生前期费用190万元;合同签订后,根据合作合同要求,将其学生一号楼拆迁,发生费用250万元。上述费用约定全部由甲公司承担。甲公司分三次向乙大学指定账户汇入550万元。但乙大学用于合作的国有土地,未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教育专项用地转为商业用地手续、合作项目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建设许可证也尚未办理。甲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乙大学返还合作资金550万元及全部利息损失。乙大学提出反诉,要求甲公司承担其为履行合作合同造成的损失总计440万元。•本案如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