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第五章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本章主要讲述政策性银行的概念、特征法律地位(即政策性银行与政府的关系、与商业银行的关系、与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我国的三家政策性银行的设立、业务及其发展与改革。一政策性银行的概念、特征政策性银行是指由政府创立、参股或保证的,不以盈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配合政府经济政策或产业政策,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直接或者间接地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进行宏观经济管理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的特征政策性银行是承担政策性银行业务的银行,具有以下五个特征:1、不以盈利为目的,而以追求社会整体效益为依归。政策性银行经营活动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贯彻、配合政府的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这是创立政策性银行的宗旨和政策性银行业务本身的性质决定的。这种金融业务的开展,考虑的不是银行本身的盈利与否,而是看它是否能够带来巨大的社会效益。政策性银行的特征政策性银行是承担政策性银行业务的银行,具有以下五个特征:2、多由政府创立、参股或保证,以政府为后盾,与政府保持密切联系。政策性银行多数由政府直接出全资设立,例如日本的“二行九库”,政府参股的例如法国的对外贸易银行。政策性银行的特征政策性银行是承担政策性银行业务的银行,具有以下五个特征:3、具有确定的业务领域和服务对象,一般都是专业性或开发性的金融机构。业务领域主要是农业、住房业、进出口贸易、中小企业、经济技术开发等基础部门。共同特点是不容易得到商业性金融机构的融资。政策性银行的特征政策性银行是承担政策性银行业务的银行,具有以下五个特征:4、有其特殊的融资原则。与商业银行坚持的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经营原则不同。其特殊主要体现(1)融资对象必须在其他金融机构不易得到所需资金;(2)主要提供中长期信贷资金,利率低于同期商业银行同类贷款利率,造成的亏损由国家财政予以补贴;(3)对其他金融机构自愿从事的符合国家意图的贷款活动给予支持。支持方式为偿付保证、利息补贴、再融资等。政策性银行的特征5、一般实行单独立法。绝大多数国家的政策性银行不受普通银行法的约束,而以单独的法律、条例规定其宗旨、经营目标、业务领域与方式、组织体制等。二政策性银行的法律地位政策性银行是一国银行体系中与商业银行并存、互补,而又与之相对应的一种特殊类型的金融机构。它们是基于政府的特定政策目标或意图而设立的,所以,它们的经营行为要深受政府部门的宏观决策与管理行为的左右,从而与政府之间保持某种依存关系。因此,政策性银行只能是为政府特定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服务的特殊金融机构,带有公益(事业)法人的性质。二政策性银行的法律地位(一)与政府的关系1.政府是政策性银行的坚强后盾,并依法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领导;2.政策性银行为政府经济政策、产业政策、社会政策服务,是政府发展经济、进行宏观管理、干预经济活动的有力工具。二政策性银行的法律地位(二)与中央银行的关系与商业银行相比较松散,中央银行一般不直接管理政策性银行。1.从资金方面而言,中央银行向政策性银行提供再贴现、再贷款或专项基金,构成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之一。如泰国的农业和农业合作银行就属此类。二政策性银行的法律地位(二)与中央银行的关系2.从人事管理来看,中央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实行人事结合。政策性银行的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监事机构中有中央银行的代表,中央银行的决策机构中也有政策性银行的代表,这样便于两者的协调与配合。3.从法定存款准备金的缴纳来看,一些国家的政策性银行仍需向中央银行缴纳存款准备金。如比利时的国家工业信贷银行、国民职业信贷银行等政策性银行都应在比利时国家银行存款,保持一定比例的存款准备金。二政策性银行的法律地位(三)与商业银行的关系1.平等关系。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前者依法享有某些优惠待遇,但并无凌驾于商业银行之上的权利,否则就会构成对商业银行利益的侵犯。2.互补关系。商业银行构成一国金融组织体系的主体,承办绝大部分的金融业务,而政策性银行则承办商业银行不愿办理或不能办理的金融业务,在商业性金融业务活动薄弱或遗漏的领域开展活动。二政策性银行的法律地位(三)与商业银行的关系3.配合关系。许多政策性银行因受分支机构缺乏的限制,其政策性业务的开展是间接的,即通过商业银行转贷给最后贷款人。并且,政策性银行对商业银行从事的符合政府政策要求的业务活动给予再贷款、利息补贴、偿还担保等鼓励与支持,在业务上进行一定的监督。二政策性银行的法律地位(四)与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1.信贷关系。各国政策性银行一般都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向其业务对象提供贷款。2.投资关系。政策性银行认购投资对象的公司债券或参与股本,与投资对象直接形成投资关系。政策性银行通过投资关系体现出政策性银行的倡导性,表明政府的政策意图和产业取向。三、我国的政策性银行根据国务院1993年11月25日《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我国的三家政策性银行已于1994年完成组建工作并开始运作,但专门的立法尚未完成,其业务开展的依据是各自的《银行章程》和《中国人民银行法》、《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一)国家开发银行1、设立宗旨国家开发银行成立于1994年3月17日,是一家以国家重点建设为主要融资对象的政策性投资开发银行,主要办理国家重点建设(包括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的政策性贷款及贴息业务。其设立宗旨是为了更有效地集中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缓解经济发展的“瓶颈”制约,增强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能力,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的改革。(一)国家开发银行2、地位与任务国家开发银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在金融业务上接受人民银行的指导和监督。其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筹集和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配套工程的建设,从资金来源上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量进行控制和调节,优化投资结构,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一)国家开发银行3、资金来源与业务(1)资金来源。国家开发银行的注册资本为500亿元人民币,由财政部核拨,人民银行对国家开发银行不提供资金。其资金来源的主要渠道是:1)财政部拨付的资本金和重点建设基金;2)国家开发银行对社会发行的国家担保债券和对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其发行额度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人民银行确定;3)中国建设银行吸收存款的一部分;4)邮政储蓄存款除按余额10%留存存款备付金外,主要用来购买国家开发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一)国家开发银行3、资金来源与业务(2)业务1)管理和运用国家核拨的预算内经营性建设基金和贴息资金;2)向国内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和向社会发行财政担保建设债券;3)办理有关的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转贷,经国家批准在国外发行债券,根据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筹借国际商业贷款等;4)向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其配套工程发放政策性贷款;(一)国家开发银行3、资金来源与业务(2)业务5)办理建设项目贷款评审、咨询和担保等业务,为重点建设项目物色国内合作伙伴。国家开发银行在办理上述政策性金融业务时,要实行独立核算,自主、保本经营,责权利统一,建立投资约束和风险责任机制。(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1、成立宗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立于1994年11月18日,是一家以承担国家粮棉油储备、农副产品收购、农业开发等方面的政策性贷款为主要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其成立的宗旨是为了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地位和任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是独立的法人组织,实行独立核算,自主、保本经营,企业化管理。其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服务。(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3.资金来源和业务范围。(1)资金来源。按照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的规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注册资本为200亿元人民币。其资本金从现在的中国农业银行资本金中拨出一部分解决,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接管原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的农业政策性贷款(债权),并接受相应的人民银行的贷款(债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是:1)对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2)财政支农资金;3)使用农业政策性贷款企业的存款;4)对因季节性等原因出现先支后收的临时性需要,人民银行可视情况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发放少量短期贷款。(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3.资金来源和业务范围。1)办理由国务院确定、人民银行安排资金并由财政部予以贴息的粮食、棉花、油料、猪肉、食糖等主要农副产品的国家专项储备贷款;2)办理粮、棉、油、肉等农副产品的收购贷款及粮油调销、批发贷款;办理承担国家粮、油等产品政策性加工任务企业的贷款和棉麻系统棉花初加工企业的贷款;3)办理国务院确定的扶贫贴息贷款、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贫困县县办工业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以及其他财政贴息的农业方面的贷款;(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3.资金来源和业务范围。4)办理国家确定的小型农、林、牧、水利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5)办理中央和省级政府的财政支农资金的代理拨付,为各级政府设立的粮食风险基金开立专户并代理拨付;6)发行金融债券;7)办理业务范围内开户企事业单位的存款;8)办理开户企事业单位的结算;9)境外筹资;10)经国务院和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三)中国进出口银行1.中国进出口银行的法律地位和任务。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于1994年7月1日,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具有法人资格,实行自主、保本经营,企业化管理。在业务上接受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人民银行的指导和监督。其任务主要是为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进出口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三)中国进出口银行2.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资金来源与业务范围。(1)资金来源。中国进出口银行的注册资本为33.8亿元人民币,其资本金由财政部核拨,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专项资金和对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也可从国际金融市场筹措资金,人民银行不提供资金。(三)中国进出口银行2.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资金来源与业务范围。1)为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进出口提供卖方信贷、买方信贷;2)与机电产品出口信贷有关的外国政府贷款、混合贷款、出口信贷的转贷,以及中国政府对外国政府贷款、混合贷款的转贷;3)国际银行间的贷款,组织或参加国际、国内银团贷款;4)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贷担保、进出口保险和保理业务;(三)中国进出口银行2.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资金来源与业务范围。5)在境内发行金融债券和在境外发行有价证券(不含股票);6)经批准的外汇经营业务;7)参加国际进出口银行组织及政策性金融保险组织;8)进出口业务咨询和项目评审,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贸易提供服务;9)经国家批准和委托办理的其他业务。如为中国银行的成套机电产品出口信贷办理贴息及出口信用担保。我国政策性银行的改革

1 / 31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