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汉代法律制度(1)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第五章汉代法律制度(前202年——公元220年)本章重点:1.汉代法律思想的变化。2.汉代的刑制改革。3.汉代法律的儒家化。4.春秋决狱5.汉代的刑罚适用原则第一节汉代法律思想的变化二、汉武帝以后:一、汉初——文景时期:以黄老思想为主、以法家思想为辅“与民休息”、“宽省刑罚”以儒家思想为主,以法家思想为辅“礼法并用”、“德主刑辅”例题:下列哪些属于西汉中期以后的法制指导思想()。A.以德配天B.德主刑辅C.明德慎罚D.出礼入刑一、汉初:以黄老思想为主、以法家思想为辅4.汉初统治者比较清醒地看到了当时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一)背景1.经济上,长期的战乱使社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2.政治上,统治根基不牢;3.军事上,与周边民族此消彼长;一、汉初:以黄老思想为主、以法家思想为辅对当时政局的稳定和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以及国力的增强起了积极的作用。(二)内容恢复农业,轻徭薄赋,约法省刑,安定百姓,与民休息;——萧规曹随(三)意义二、汉武帝以后:以儒家思想为主,以法家思想为辅3.董仲舒把儒学改造成维护封建大一统和专制皇权的神学化了的儒家思想。1.汉初社会政治经济的恢复与发展,为有为奠定了经济基础。2.汉武帝即位后,面临着一系列新的问题:①对内政策上,“无为”导致农民为逃避赋税而脱离户籍,成为“亡人”;②汉初分封的诸侯王势力逐渐强大,竭力摆脱中央控制;③边境地区,外患不断;④思想上,各种学说纷争,容易导致统治阶级集团内部思想分歧和社会思想的混乱。董仲舒的“大一统”主张③在法律上,要求“大德小刑”,德主刑辅。①在政治上,要求实行中央集权。②思想上,“《春秋》大一统者,天地之常经,古今之通谊也。今师异道,人异论,百家殊方,指意不同,是以上亡以持一统;法制数变,下不知所守。臣愚以为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邪辟之说灭息,然后统纪可一而法度可明,民知所从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第二节汉代的立法概况及法律形式(一)律(二)令(三)科(四)比一、汉初的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一)汉初—汉武帝汉律六十篇1.萧何定《九章律》:新增《户》《兴》《厩》2.叔孙通《傍章律》183.张汤《越宫律》27与赵禹《朝律》6(二)武帝以后立法的发展变化1.武帝以后法律的扩充:律令359章,大辟之刑409条1882事,死罪决事比13472事2.光武帝时期汉律的恢复:恢复了西汉旧律3.章帝时期汉律的删简:定大辟之刑200条,耐、赎罪2800条4.献帝时期汉律的整理二、法律形式的定型化《九章律》是汉高祖刘邦命萧何在《法经》和秦律基础上制定而成,因有九篇而得名,是汉朝最主要的法典;共九篇,盗、贼、囚、捕、杂、具、户、兴、厩。通常所说的汉律主要是指《九章律》。“决事比”是汉代的法律形式之一。“比谓类似。”即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汉朝广泛采用判例断案,“比”能补充律令之不足,对维护封建统治更具有灵活性,但也为司法官吏破坏法制提供了方便条件。第三节汉代的刑制改革及刑法制度二、改革以后的刑罚制度一、汉代的刑制改革三、刑罚原则的发展变化四、主要罪名一、汉代的刑制改革其次,为后世确立笞、杖、徒、流、死的封建五刑体系奠定了基础。(一)历史背景(二)刑制改革的内容1.废除肉刑的改革2.劳役刑期的确立(三)历史意义首先,使刑罚由极端野蛮残酷向相对宽缓人道转变,扩大了剥削对象,有利于生产的发展与经济的恢,客观上促进了社会的进步;(一)汉初刑制改革的历史背景3.肉刑既是对生产力的一种破坏,也阻塞了犯人的自新之路。1.汉初新旧刑罚体系混杂不清,既有旧的奴隶制五刑,又补充增加了许多新的的刑罚种类,如徒刑、身体刑、耻辱刑等。2.汉初虽废除酷法,但本质上与秦王朝并无区别。惠帝时,废除了挟书令;吕后时废除了妖言罪,缩小了夷三族的适用范围,并废除了具五刑。4.文帝继位以后,进一步实行“休养生息”的政策,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为改革刑制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条件。1.汉初废除肉刑的改革⑤当斩右趾者,弃市。——恢复斩右趾直接原因—缇萦上书改革内容:①凡当完者(臣瓒注:完应为髡),完为城旦舂;②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③当劓者,笞三百;——二百——一百④当斩左趾者,笞五百;——三百——二百•书奏天子,天子怜悲其意,遂下令曰:“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其咎安在?非乃朕德之薄而教不明与?吾甚自愧。……夫刑至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岂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及令罪人各以轻重,不亡逃,有年而免。具为令。”缇萦上书曰:“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后欲改过自新,其道亡繇也。妾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罪,使得自新。”2.劳役刑期的确立⑤此令颁行前,被判处附加肉刑的城旦舂刑徒,已服刑一年以上,且不属终身禁锢罪者,可按完城旦舂的服刑期限执行。①判处完城旦舂刑者,服刑三年降为鬼薪、白粲,再服刑一年降为隶臣妾,再服刑一年释放为平民;——5年②)判处隶臣妾刑者,服刑二年降为司寇,再服刑一年释放为平民;——3年③判处司寇刑者,则服刑二年释放为平民;——2年④服刑期间逃亡,或重犯耐刑以上罪者,不适用此制;二、改革以后的刑罚制度(一)死刑增加“殊死”(二)肉刑:基本沿袭秦制墨、劓、剕、笞、宫刑(三)劳役刑——徒刑新增加了女徒“顾山”(四)罚金刑:“犯陛,当罚金”(五)徙边:(六)禁锢减死一等的代用刑刑罚与移民相结合“贾人、赘婿及吏坐赃者,皆禁锢不得为吏”“一人犯罪,禁至三属,莫得垂缨仕宦王朝,如有贤才而没齿无用”允许女劳役刑徒每月缴纳三百钱。三、刑罚原则的发展变化(四)先自告除其罪(一)矜老怜幼的恤刑原则(二)亲亲得相首匿的相隐原则(三)保障官僚贵族封建特权的上请原则上请的范围,由起初的郎中或六百石以上官吏,逐渐扩大到公侯嫡子及三百石以上官员。汉律的自首叫“自告”or自出:2.对犯罪集团的出谋划策者,自首也不免其罪1.数罪并发,只免除其自首之罪。亲亲得相首匿的容隐原则•《论语》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则曰:“吾党之直躬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汉宣帝地节四年诏:“自今子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亲亲得相首匿(亲属相隐)指在直系三代血亲和夫妻之间,除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最早提出这一原则的是孔子。他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汉代儒家思想定为一尊后,亲属相隐便成为汉律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卑幼首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这一原则为此后封建法典所继承。四、主要罪名见知故纵罪(一)危害皇帝尊严和安全的罪名不敬、大不敬罪;矫制、矫诏罪;犯陛罪;阑入、失阑罪(二)危害中央集权制的犯罪阿党附益罪、事国人过律罪非正罪僭越、逾制罪出界罪漏泄省中语罪(三)危害君主专制的犯罪欺谩、诋欺、诬罔罪;非议诏书毁先帝罪;怨望、诽谤罪;腹诽罪;左道、巫蛊罪;废格诏书罪。(四)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大逆不道;群饮酒罪;首匿罪;通行饮食罪;“阿党”:指“诸侯有罪,傅相不举奏,为阿党”。“附益”:指中央朝臣外附诸侯。事国人过律罪:是汉朝的主要罪名之一。依汉律规定,诸侯王每年役使吏民有一定限额,超限者免为庶人。主要防止诸侯王势力发展过大,危害中央集权。第四节汉代的行政、民事、经济法律制度一、行政法律规范二、民事法律规范三、经济法律规范一、行政法律规范事国人过律(一)行政管理体制的变化中央:沿袭并完善皇帝制度与三公九卿制的基础上又建立起一套由“中朝”发展而成的尚书台阁制度.地方:郡国并行制(二)选举考绩制度的实施1.选举制度:主要是察举征辟制2.考绩制度:郡国上计考课和部门自行考核(三)强化中央集权的法规左官律、附益法、阿党法、酎金律、由“中朝”发展成尚书台•东汉光武帝时,改置六曹尚书:三公曹主年终考课诸州郡事;吏部曹主选举祠祀事;民曹主工程建设等事;客曹主异族朝贺护驾事;二千石曹主司法辞讼事;中都官曹主治安秩序事;•汉武帝时,开始任用一些宠信近臣,担任高级侍从官员,出入禁中,参与朝政,逐渐形成一个宫内决策机构,称为“中朝”或“内朝”,与以丞相为首的政务机关“外朝”相对应。•汉成帝时,在“中朝”分置四曹尚书,由常侍曹主公卿事,二千石曹主郡国二千石事,民曹主吏民上书事,客曹主异族外交事。•其上设尚书令、仆射各一人,与六曹尚书合称八座。察举征辟制•汉朝的主要选官任用制度;察举即中央公卿或地方郡国根据朝廷要求,按照孝廉、茂才、贤良方正、直言极谏等一定条件举荐人才,经考核合格后任用官职;征辟即各级官府自行选辟聘用下属官员的制度。郡国上计考课•汉代对地方官员的考核制度。每年年终由各郡国派出官员前往中央,汇报一年中户口名籍、垦田财政、农桑生产、治安刑狱等情况,由丞相等中央官员考核其政绩,分别予以奖惩升迁。《左官律》•是汉武帝时期,为防范和严惩官吏与诸侯王勾结共谋不轨而制定的单行法规。汉代以“右”为尊,以“左”为卑,背离皇帝而到诸侯国去作官,即是左官,要受到惩罚。《酎金律》•是汉朝颁布的法律。酎,是一种醇酒;金,是祭宗庙时诸侯所献的贡金。是惩罚诸侯在酎祭时贡金不合标准的法律,主要强制和考察诸侯王忠于汉朝廷。二、民事法律规范(五)家庭关系:“父为子纲”(一)所有权国有与私有土地所有权并存;(二)买卖关系民间土地买卖等大宗交易,一般都要订立券书(三)借贷关系须按规定收取利息,并要交纳一定税额(四)婚姻制度:“夫为妻纲”明令保护私有土地所有权。汉代家庭关系的规定汉代已经出现中官收养制1.汉代父家长的权利:卖子权、殴打子女权、子女婚姻支配权、特殊情况下杀子权、家庭财产处理权、督责子女生产权2.财产继承关系:一般财产实行诸子均分制;爵位等仍实行长子继承制;已经出现遗嘱继承;庶子、女儿也有继承权;三、经济法律规范(六)推行均输平准法(一)农业生产的保护1.鼓励农耕生产2.放宽土地限制3.减轻田税负担4.重视兴修水利(二)土地赋役的管理1.土地立法——度田令2.赋税立法:主要有土地税、人口税与资产税。3.课役立法:分为兵役与徭役(三)盐铁官营(四)货币金融的规定(五)私营商业的限制:政治上“辱商”,经济上“困商”算缗令与告缗令。第五节汉代的司法制度四、监察制度的发展一、司法机关二、诉讼与审判制度三、春秋决狱一、汉代的司法机关东汉末,实行州、郡、县三级制。(一)中央:最高司法机关为廷尉;(二)地方:行政长官兼理司法行政机关与司法审级为郡、县两级制;二、诉讼与审判制度(六)秋冬行刑制(一)告劾(二)逮捕和羁押(三)审判与复核审理讯问案件为“鞫狱”;三天左右还要对受审者复核一次,称为“传复”判决称“断狱”;宣读判决结果,称“读鞫”。(四)上诉与上报宣判后上诉请求复审,称为“乞鞫”上报奏谳(五)录囚奏谳•高皇帝七年,制诏御史:‘狱之疑者,吏或不敢决,有罪者久而不论,无罪者久系不决。自今以来,县道官狱疑者,各谳所属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当报之。所不能决者,皆移廷尉,廷尉亦当报之。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汉代创制的疑狱(疑难案件)平议、上报复审制度。此制度秦时已有,汉高祖时正式确认。张汤讯鼠“父为长安丞,出,汤为兒守舍。还,鼠盗肉,父怨,笞汤。汤掘熏得鼠及余肉,劾鼠掠治,传爰书,讯鞫论报,并取鼠与肉,具狱磔堂下。父见之,视文辞如老狱吏,大惊,遂使书狱。”反映了汉代刑事诉讼程序——讯、鞠、论、报:录囚是指上级司法机关对在押囚犯的复核审录,以检查下级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理是否公正,并纠正冤假错案。汉代录囚有皇帝录囚、刺史录囚及郡守录囚。有利于提高地方司法官明法慎刑的自觉性,从而使当时的司法状况得到一定程度的改良,并对后世司法实践产生了积极的影响。秋冬行刑汉代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执行死刑,除谋反大逆“决不待时”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因为这时“天地始肃”,杀气已至,便可以“申严百刑”,以表示是“顺天行诛”。秋冬行刑制度对后世有着深远的影响,唐律规

1 / 42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