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汉朝的法律制度(公元前206年—220年)学习重点:本章重点在于两汉法制革故鼎新,开创封建法律儒家化的新局面的发展走向和特点。具体表现为汉朝前后不同的法律指导思想;汉朝法制的变化等。一、汉朝立法指导思想的演变二、汉朝的立法概况三、汉朝时律学的发展四、汉朝法制的主要内容五、汉朝的司法制度汉朝的疆域第一节汉朝立法概况一、汉朝立法指导思想的演变第一阶段:汉初到汉武帝亲政前,以黄老思想为主,辅之以儒、法思想,表现为“与民休息”、“约法省刑”、“无为而治”。第二阶段:从汉武帝起,以儒家思想为主,辅之以法家思想。表现为“德主刑辅”,礼法并用。注:(1)西汉中期取代黄老学说的是由董仲舒创建的,以《公羊春秋》(《公羊春秋》是专门解释《春秋》的一部典籍)为主干,兼采阴阳、法、道、名诸家学说而成的新儒学。新儒学一出现便定于一尊,成为此后历代中央集权王朝一以贯之的正统思想。(2)新儒学国家观与法律观的核心是“天人合一”。其法制理论的基本原则是“三纲五常”、“德主刑辅”。从汉代开始,中国法律开始儒家化(“以儒入法”),秋冬行刑、春秋决狱,还有律令章句学的盛行都是典型的例子。二、汉朝的立法概况(一)西汉时期的立法活动1、“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2、汉律六十篇:汉高祖时期:①萧何《九章律》9篇②叔孙通《傍章》18篇汉武帝时期:③张汤《越宫律》27篇④赵禹《朝律》6篇(二)东汉时期的立法活动:1、“三互法”2、《汉仪》三、法律形式1、律:汉朝最基本、最主要的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法典”。2、令:皇帝于律之外根据形势的需要随时所发布的命令、文告。3、科:律以外关于犯罪与刑罚的一种单行禁令,也称“事条”或“科条”。4、比:即比附,又称“决事比”,是指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司法官比附律令、援引判例断罪量刑,属于司法类推的行为。四、秦汉律学的诞生秦《法律答问》标志着律学的诞生。西汉时,张汤、赵禹等人都是汉时的法律家,还出现了董仲舒这样的以经释律的大师;还有杜周、杜延年父子的《大杜律》、《小杜律》。东汉时,法律注释活动活跃。有郑玄、马融等代表人物。他们通过对法律用语的注释,使执法的官吏了解法律的含义,使法律得到更好的执行。秦汉律学开创了以经释律的传统,开创了立法者同时编撰律疏的传统,也开创了对法律的定义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等传统,还开创了法律注释活动与私学并行的传统。第二节汉朝行政法律制度一、皇帝制度皇帝制度在汉朝得到了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正统儒家用阴阳五行的学说论证皇帝制度的合法性:1、极力宣扬“君权神授”,强调“受命之君,天意之所予也”,“皇天右而子之,号称天子。”2、用“正名”(即使客观存在的种种事物与他们名字的本来含义保持一致)的方式赋予与皇帝有关的事物以法定的称谓。如“朕”、“陛下”、“制诏”等。二、行政机构(一)中央行政机构1、三公制:丞相、太尉、御史大夫(西汉中期以后,改称为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2、九卿制:太常(奉常)、禄勋(郎中令)、卫尉、太仆、廷尉、大鸿胪(典客)、宗正、大司农(治栗内史)和少府3、六曹尚书制:汉武帝时,为加强皇权,削弱相权,以便进行改革弊政活动,开始任用一些宠信近臣,担任高级侍从官员,出入禁中,参与朝政,逐渐形成一个宫内决策机构,称为“中朝”或“内朝”,与以丞相为首的政务机关“外朝”相对应。东汉光帝时,为便于管理政务,在“内朝”分置六曹尚书:三公曹(掌地方官的考课)、吏部曹(掌官吏的选任)、民曹(掌手工业及工程建造)、客曹(掌超贺觐见活动)、二千石曹(掌诉讼)、中都曹(掌水火灾害的治理及捕拿盗贼事宜)。汉朝六曹尚书制的形成,标志着三省六部行政体制的萌芽。(二)地方行政机构在地方政权机构方面,汉朝实行郡县制与分封制并存的体制。鉴于汉初诸侯王的强大难制的问题,文帝、景帝、武帝时期,先后推行一系列削弱封国的措施,王国组织遂与郡大致相同。1、西汉早期的郡、国并存制“推恩法”、“阿党附益之法”、“左官律”、“酌金律”等削藩措施,至汉成帝时,使各王国的地位和权力已与郡大致相等。2、东汉的州、郡、县三级(州的长官为州牧或刺史)三、官吏管理制度(一)官吏的选拔与任用1、察举2、征辟:包括征召(皇帝直接聘任士人)和辟召(大臣聘任士人为官)3、上书拜官:“公车上书”之制4、任子和荫袭:二千石以上官吏,任满三年可保举一人为郎。5、赀选制度:向国家绢纳一定财产者,可以为郎。汉朝为官的禁止性规定:无家产者、商贾、赘婿、贪吏、巫家等不得为官。(二)官吏的考课与奖惩:上计(常课与大课)(三)官吏的休假与退休:“告”假与“致仕”第三节汉朝刑事法律制度一、刑名1、死刑:以斩刑为主,又称“殊死”,执行方式主要有枭首、腰斩和弃市三种。2、肉刑:黥、劓、斩左右趾和宫刑。3、笞刑4、徒刑:髡钳城旦舂、完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罚作、隶臣妾5、徙边:将减刑的死囚,连同家属,集体迁移到边疆定居服役,是一种刑罚与移民相结合的措施。6、赎刑:金赎、女徒顾山6、罚刑:罚金、夺爵、夺官、禁锢二、主要罪名的变化1、侵犯皇帝人身、权力及尊严的罪名(1)矫制矫诏罪(2)废格诏令罪(3)不敬、大不敬(4)阑入宫殿门及皇家园囿罪(5)左道、祝诅罪(6)欺谩、诋欺、诬罔罪(7)犯跸罪2、危害专制集权统治的罪名(1)左官罪(2)阿党附益罪(3)出界罪(4)酌金罪(5)僭越罪(6)事国人过律3、官吏渎职方面的罪名(1)沈命罪(2)见知故纵罪4、危害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秩序的罪名(1)杀伤罪(2)盗窃罪(3)群饮罪(4)首匿罪(5)通行饮食罪三、定罪量刑原则的变化(1)上请原则:指贵族官僚犯罪之后,普通司法机关无权审理,须“上请”皇帝裁夺。(2)矜老恤幼原则:对老人、小孩、妇女、残疾人等有特殊情况的人,在定罪量刑时给予特别宽宥的做法。(3)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直系三代血亲及夫妻之间,相互隐匿罪行,不予告发和作证。四、刑制改革(一)改革的背景原因西汉政权建立以后,基本沿袭秦朝的刑罚制度,继续使用黥、劓、宫、斩左右趾等肉刑,对劳役刑亦无明确固定的刑期规定。经过汉初二三十年的休养生息,社会经济迅速恢复,政治形势趋于稳定,犯罪现象大为减少。这种残酷野蛮的刑罚制度,愈来愈不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契机:缇萦上书(二)改革的内容1.文帝时期的刑制改革文帝时期的刑制改革,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废除黥、劓、斩左右趾三种肉刑,减轻对受刑者的身体残害;二是规定劳役刑的刑期,缩短刑徒的服役时间。(1)废除肉刑的改革:把黥刑(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去发颈部系铁圈服苦役五年);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砍左脚)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这次废除肉刑的改革,是用劳役刑、笞刑、死刑三种刑罚,分别取代黥、劓、斩左右趾三种肉刑。这次改革总的精神是由重改轻,如黥刑改为劳役刑,劓刑与斩左趾改为笞刑。但也有由轻改重的,如斩右趾改为死刑。从刑罚执行的客观效果来看,不仅斩右趾者改为死刑明显加重了量刑标准,而且以笞刑取代劓刑与斩左趾也往往是笞未毕而人已死。东汉班固在《汉书•刑法志》中一针见血地指出:这种改革是“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应该说,废除肉刑的改革有不可估量的积极意义,却也留下一些消极的后遗症。(2)劳役刑期的确立:文帝在废除肉刑的同时,还决定将终身服役的劳役刑制度改为有期限的劳役刑制度。2.景帝时期的笞刑改革景帝继位后在文帝基础上对肉刑制度作进一步改革。他主持重定律令:(1)将文帝时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2)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3)又颁布《箠令》,改革刑具,规定笞杖尺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等,使得刑制改革向前迈了一大步。至此,中国刑法史上存在2000年的肉刑,在法律上基本被其他刑罚所取代。(三)改革的局限与意义1、局限:没有完全彻底地废除残酷的肉刑,如宫刑未明确废除或予以取代;同时,此次改革后不久,斩右趾又恢复施行。2、意义①顺应历史发展的趋势,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②中国古代刑罚由野蛮向文明转变;③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的标志。第四节汉朝民事法律制度一、民事主体1、完全民事权利主体:皇帝、诸侯王、官僚贵族和地主2、限制民事权利主体:自耕农、商人、赘婿和妇女3、无民事权利主体:奴婢二、所有权主要是土地,包括国有土地和私有土地汉律对公私财产的保护方法主要有确认财产、返还原物和损害赔偿。三、债权1、买卖契约汉律规定,对于奴婢及贵重物品和不动产的买卖,必须订立书面契约(券或券书)。2、借贷契约随着经济活动的日益频繁,汉朝的借贷关系也相当发达。根据汉律规定,凡贷钱于人,须按规定收取利息,并要交纳一定税额;违法提高利率,或逃避纳税,或逾期不偿还借贷,都要受到法律制裁。3、租佃契约汉朝租佃关系普遍存在。土地的高度兼并,迫使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向官府或地主租佃土地,交纳租金。4、雇佣契约雇佣关系在田耕、运输、店仆等行业中广泛存在。四、婚姻、家庭与继承(一)婚姻制度汉朝的婚姻制度基本沿袭了西周以来的传统,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作为婚姻的要件,继续实行以“六礼”为表现形式的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制,以及一夫一妻多妾制、同姓不婚制和赘婚制。关于结婚与之前不同之处在于汉代强制实行早婚,目的是为了增加人口。离婚方面,汉朝仍以“七出”、“三不去”作为休妻和限制休妻的条件。但丈夫提出离婚,允许妻子带走陪嫁财物。(二)家庭制度在家庭关系方面,汉朝继续实行父权制和夫权制。(三)继承制度包括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其中,身份继承(皇位、爵位等)实行嫡长子继承制;财产继承实行诸子均分制。第五节汉朝经济法律制度(一)农业立法为了发展社会经济,汉朝政权颁布了一些保护农业生产的法令。1.鼓励农耕生产西汉政权一建立,高祖即颁布法令:士兵复员回家,流民各归本县,恢复原有田宅,按功劳赏赐土地。因饥饿自卖为奴婢者,免为庶人,增加劳动人手。凡不执行此令者,从重论罪。惠帝四年(公元前191年),下令推举努力农耕者,免除其服役义务。高后元年(公元前187年)下诏:初置“孝弟力田”官,以劝农务本。文帝十二年(公元前168年)颁令:各地按户口比例,增置孝悌力田常员,以为民众表率。此外,文、哀、光武、安帝时期,还多次颁布解放奴婢的法令,并严禁私自杀害奴婢,保护劳动力。2.放宽土地限制文帝后六年(公元前158年),解除山林川泽之禁,允许民众垦殖。景帝即位,又听任百姓自土地贫瘠的狭少之乡,向田产肥广、水利丰饶的宽阔之地迁徙,促进了农业生产的进一步发展。3.减轻田税负担高祖时,“约法省禁,轻田税,什五而税一”。文帝二年与十二年,两次将田税减半;十三年又免除田税。4.重视兴修水利汉朝专门制订有关于水利灌溉方面的单行法规和乡规民约。二、赋税立法1、土地税:田租(按土地产量征收一定比例的实物)2、人口税:算赋和口赋(算赋是对十五至五十六岁的成年人所征的人头税;口赋是对七至十四岁的未成年人征收的人口税)3、户赋和更赋(户赋是按户每年交纳的一种税赋;更赋是男子傅籍以后至五十六岁在承担国家的徭役时,可以出钱代役。)4、财产税(赀税,即所得税)5、工商税(对手工业者、商贾和特定商品经销者征收的一种税)三、商业立法1、重农抑商的国策:“困”商和“辱”商2、专卖法(盐、铁、酒等与人们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物资)3、均输平准法四、货币立法1、币制改革2、禁盗铸第六节汉朝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汉朝司法机关基本沿袭秦制,仍为中央与地方两套系统。1、中央:廷尉、丞相、御史大夫2、地方:州、郡、县三级二、诉讼审判制度1.起诉根据诉讼主体性质的不同,汉朝的起诉可分为两种形式:(1)告:当事人或亲属直接向官府提出控告,相当于现代诉讼中的自诉。(2)劾:有关官员代表国家纠举犯罪或提起诉讼,相当于现代诉讼中的公诉。汉朝鼓励吏民积极纠举、告发犯罪,但对诉讼也有一些限制:一是须按司法审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