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竞争法律制度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特征及其构成要件(一)概念不正当竞争的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欺骗、胁迫、利诱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商业道德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广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还包括垄断和限制竞争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即经营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不正当竞争的特征(1)经营者是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主体(2)是违法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3)是侵权行为(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经营者(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方面:故意和过失(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客体:侵害的客体是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以及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客观方面: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去实施的行为和该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以及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于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德国于1896年制定了世界上最早的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节不正当竞争行为(11种)一、欺骗性交易行为欺骗性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假冒、伪造或其他虚假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四类行为:(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与知名商品相混淆(三)混用名称(四)虚假表示案例:北京市王致和腐乳厂诉北京市顺义县致和腐乳厂假冒注册商标不正当竞争案案情介绍:原告:北京市王致和腐乳厂被告:北京市顺义县致和腐乳厂北京市王致和腐乳厂(以下简称北京厂)是—家生产腐乳和臭豆腐的专业厂家,1985年,该厂向国家商标局申请“王致和”商标,获得批准.北京市顺义县致和腐乳厂(以下简称顺义厂)是1985年建成投产的新厂。1987年,该厂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致和”商标。同年5月lo日,国家商标局公告后,北京厂提出异议。商标局认为:“王致和”商标已由北京厂注册,顺义厂申请注册的“致和”商标与之相似,且用于同—种商品之上。因此,裁定异议成立,驳回顺义厂的注册申请。1989年,顺义厂再以方形篆体“致”字申请商标注册,并获批准。1992年春节期间,北京厂一名职工去河北省徐水县探亲,发现该县城关有一家“王致和腐乳分厂”。该职工回厂后即向厂里反映了此事。厂里对此事很重视,立即委托律师就此事进行调查。河北厂称他们以6000元的价格向顺义厂购买了腐乳的生产技术,挂“分厂”牌子也是经顺义厂同意的。同年5月,北京厂派人以参观为名对顺义厂实地调查,获得了作为“赠品”的产品样品和产品简介。标品上的标贴商标为“致和”而不是顺义厂获得注册的“致”字商标。产品简介中厂名里的“顺义县”三字省略,变成“北京市致和腐乳厂”,与“北京市王致和腐乳厂”仅一宇之差。而且,产品简介中还写有“王致和腐乳已有300多年历史,誉满京华,为北京著名的传统风味产品。为丰富市场,满足人民群众生活需要,恢复王致和腐乳的传统风味”等字样,明显以“王致和”老字号传人的名义加以介绍。北京厂掌握了这些证据后,以顺义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于1993年3月9日向顺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顺义厂辩称:“致和”商标印制于1985年被驳回注册申请之前,驳回之后,从未在市场流通中使用该商标。只是在发给本厂职工的产品及赠品中才使用了这些剩余商标。因此,北京厂的侵权指控不能成立。顺义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商标法》第38条规定,只有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才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顺义厂在申请“致和”商标被驳回之后,只在发给本厂职工的产品及补赠产品上,才使用了以前的剩余商标标贴,并未在市场上销售;原告也不能提出被告在市场上销售的证据。因而,原告起诉证据不足,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北京厂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间内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问题:顺义厂有没有构成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分析: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规定,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使用”是构成商标侵权的要件之一,“使用”是广义的,销售只是使用的方式之一,或者说是使用的一个阶段,以赠品形式宣传自己的产品也是一种“使用”。本案中顺义厂的侵权行为有以下几种;(1)在市场销售的产品中标明缩略厂名“北京致和腐乳厂”标识。被上诉人的厂名缩略行为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与混淆,其商品与上诉人的商品相同,构成对其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非法使用他人的商品信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2)使用国家商标局明确不予注册的“致和”商标用于赠品和内部发放;被上诉人是一个专门生产腐乳的企业,其产品绝不是为了自己消费,而是为了销售和赢利。发放及赠送其产品,是一种对外宣传自己产品的促销手段,在这些产品上使用商标局不予注册的“致和”商标,且其产品与上诉人的产品相同,商标与上诉人的“王致和”商标相似,亦构成对上诉人商标权的侵犯。(3)产品简介中的缩略厂名及其中的宣传内容;产品简介中使用的缩略厂名及其中的介绍内容,都是直接暗示销售商与消费者,使其误认为是上诉人同一厂家的同一种产品,这种误导亦属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了对上诉人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综上,被上诉人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了对“王致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二、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构成商业贿赂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件:1、行为人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实施了贿赂。2、贿赂目的是为了销售或者购买商品。3、行贿者是经营者。折扣、佣金和非法回扣的区别折扣即价格折扣,亦称让利,指在商品购销活动中经营者在所成交的价款上给对方以一定比例的减让而返还给对方的一种交易上的优惠。折扣和非法回扣的区别:折扣要以明示的方式给付对方,折扣的给付方和收受方都要如实入账,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佣金是指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具有独立地位的中间人因为为他人提供服务、介绍、撮合交易或代买、代卖商品而得到的报酬。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否则以行贿论处)。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否则以受贿论处)三、虚假宣传行为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诱发消费者产生误购的行为。特征:1.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制造舆论。2.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特点:第一,具有秘密性。第二,具有经济适用性。第三,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分为以下四种表现形式:(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他人以不正当手段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而予以获取、使用或者披露的五、低价竞销行为低价竞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特点:1、不当降价。2、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但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况主要有: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六、搭售或附条件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其他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特征:1、搭售或附条件交易行为必须是经营者的行为2、经营者实施附条件交易行为时,利用的是其经济优势3、附条件交易行为必须是在违背购买者意愿的情况下实施的4、经营者所附条件必须是不合理的七、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八、商业诽谤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削弱对手竞争能力的行为。构成商业诽谤行为应符合下列条件:1.经营者的宣传,散布言行具有诋毁、诽谤的故意。2、商业诽谤行为的客体是同业竞争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3、商业诽谤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4.经营者采用了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手段。九、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取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表现:(一)投标者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二)投标者和招标者之间的勾结行为十、滥用独占地位强制交易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排斥其他经营者的行为。十一、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就是所谓的行政性垄断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包括依法享有行政权的社会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一类是行业性的行政垄断即部门垄断,一类是地区性的行政垄断即地区封锁第三节反垄断法律制度一、垄断与反垄断法概述垄断是指各国反垄断法律中规定的、垄断主体对市场的经济运行过程进行排他性控制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的限制,妨碍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或状态。反垄断法就是国家制定的,旨在保护自由竞争或有效竞争的市场体制,反对各种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现代反垄断法起源于美国。美国于1890年制定的《谢尔曼法》是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本章简称《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施行。二、反垄断法的主要制度(一)卡特尔协议(或垄断协议)控制制度(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制度(三)经营者集中(合并)控制制度三、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是指允许特定的市场主体的特定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的基本规定的一项制度。如:1特定的经济部门2知识产权领域四、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我国实践中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是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和发改委。《反垄断法》视野下的QQ与360交锋导读:9月27日,360推出隐私保护器,称QQ偷窥用户隐私,随后又推出扣扣保镖可屏蔽QQ弹窗和广告等功能。360与腾讯之间由此展开一场软件纷争《反垄断法》的精神并不是反对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享有支配地位,其禁止的是经营者滥用该支配地位的相关行为。在QQ与360的纷争中,腾讯要求QQ用户“二选一”的行为,明显属于附加不合理的条件,或者变相限定交易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