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财产权法物权所有权5.1物权一、物1、概念物是指能够为人力控制并具有价值的有体物。2、分类物权法上具有重要意义的分类主要有:动产和不动产–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者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物,包括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依法律规定不可移动,主要指移动(即与土地或者其他不动产分离)不经济,因而不允许其移动从而保护物的使用价值–动产,是指不动产之外的其他物。实例一:甲、乙签订一份买卖牛的合同,双方谈妥价还未付款时,甲将牛交与乙牵走。当天晚上雷雨交加,牛被雷电劈死。请问:谁应当对牛死亡的损失负责?实例二:甲卖给乙一套房,在变更产权登记前,甲又将该套房卖给丙,并进行了产权变更登记。请确认该套房的产权归属?主物和从物–独立发挥效用的物为主物。–非主物的组成部分而附着于主物,并对主物发挥辅助效用的物,为从物。例如自行车和车锁。原物和孳息–产生孳息的物,为原物。–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物依自然而产生的出产物、收获物,如耕作土地收获粮食和其他出产物,种植果树产生的果实等。•法定孳息指物依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收益,包括利息、租金等。物的整体及其重要成分–对物的整体性质和效用发挥决定作用的组成部分,为物的重要成分。例如汽车和发动机。另外,物的类型还有可分物与不可分物、特定物和种类物、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等二、物权法律制度人们要从事生产和再生产活动,就要实现人与生产资料结合。因此,任何生产活动都存在人与物(财产)的占有关系,这种关系表现在法律上就是物权法律制度。我国的《物权法》于200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分为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以及占有,共5编19章247条。它是一部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这部法律被认为全面准确体现了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目的: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确保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物权法历经13年的酝酿和广泛讨论,七次审议,创造了中国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最多的纪录。制定物权法工作是从1998年开始的1999年产生第一个专家草案2000年产生第二个专家草案2001年产生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的正式草案2002年12月经过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一次审议2004年10月经过第二次审议2005年6月经过第三次审议,7月在媒体公开征求修改意见,10月经过第四次审议2006年进行了第五次、第六次、第七次审议。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草案提交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不得由民事权利主体设定。(2)物权绝对原则–物权人依自己的意思行使物权具有绝对性–物权排他的绝对性(3)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各种变动必须以一种可以公开的、能够表现这种物权变动的方式予以展示并进而决定物权变动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登记–动产物权:交付(转移占有)(4)平等保护不同主体的财产权利原则三、物权(一)物权的概念和性质物权的概念:由法律所确认的主体对财产所依法享有的支配权利。换句话说,是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的性质:物权表面上是人对物的一种占有或支配的关系。其实质反映的是人和人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全世界剩下一个人的时候,研究讨论这个世界上的所有财富应该是谁的,就毫无意义。(二)物权的特征物权作为一种最重要的财产权与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相比较,有其自身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主体: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内容:权利人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的干涉客体:只能是物效力:1、优先权:物权优先债权2、追及权:a.非法取得;b.善意取得3、特殊的保护方法:确认所有权、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案例讨论(一)如何理解在同一物上同时存在物权与债权时,物权的效力优先于债权?1.“一物二卖”甲承诺将自己的电视机出卖给乙,结果卖给了丙。请评判:电视机到底归乙,还是归丙?(1)甲承诺将自己的电视机出卖给乙,乙就取得了要求甲交付电视机的债权。(2)随后甲却将电视机卖给了丙,并交付给丙,丙取得这台电视机的物权,优先于乙的债权。(3)这时乙只能要求甲承担不履行债务的责任,而不能要求获得这台电视机的物权。2.物权、债权并存甲、乙、丙三人将其共有的房屋出租给丁,后来三人协商将房屋出卖。在出卖给何人时发生争议,甲乙要卖给戊,丙自己想买,丁则根据其债权主张优先购买权。请问:谁可优先获得该房屋?(1)丙有物权,丁有债权,当物权和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故丙可依其物权主张优先购买权。(2)根据“买卖不破坏租赁”的原则,丙购买后,与丁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3)若丙不买,在丁和戊间,丁有优先购买权。根据法律和司法实践,已出租的房屋出租人出卖时,承租人享有优先于他人购买房屋的权利。(三)物权的种类1、自物权:依法设立在当事人自己物上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2、他物权:权利人依法设定在他人物上的权利(1)用益物权:是在他人之物的基础上,以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的权利。我国《物权法》117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地上权:指为了兴建建筑物、工作物或种植树木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它是不动产物权的一种。地役权:是指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了满足自己土地的某种便利的需要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典权:是以支付一定典价而占有他人之物,从而取得使用和收益的权利。(2)担保物权:是以担保债权为目的的,即以确保债务人债务的履行、债权人债权实现的一种物权。我国《物权法》170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押权:债权人占有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财产,当债务人不按时履行义务时,享有就财产变卖的价金中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债务人或第三人以财产作为履行债的担保,当债务人不按时履行义务时,债权人享有从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债权人因合同关系而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债权人有权将该项财产留置,债务人超过一定期限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依法变卖留置的财物,从其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案例讨论(二)刘宪在公园游泳时,丢失进口雷达表一块,该表被公园游泳池管理人员拾得后,即交给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刘宪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前去认领,该部门即依照有关规定交给待售店拍卖。张军在在待售店按拍卖价买了这快手表,赠给自己的男友杜辉。后来杜辉因参加比赛,将手表放在其邻居李建家中,当日被小偷偷去。不久,小偷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审讯中小偷供认已将偷得的手表卖给袁平,因双方是在工厂门口相遇时谈妥交易的,所以要价很便宜,作价100元,但袁只交付了70元,剩下30元说定10天后交齐,但袁看对方不敢催要,一直拖着未交。杜辉根据公安机关的通知,前去认证核实后,提出将手表反还自己的请求。刘宪知道此事后,前去认定了这块手表是自己在游泳池丢失的手表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张军和杜辉反还其手表或赔偿其损失。问:这块手表的所有权应当归属于谁?物权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指无权处分权利的人让与动产,受让该动产的占有人若在取得该动产是善意,即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构成要件:(1)受让人有偿取得,如通过买卖。(2)受让人取得动产是善意。让与人必须是动产的占有人而使他人信赖他为权利人。若通过交易经验可以认定让与人不是权利人的,就可以否定受让人善意。限制:赃物、遗失物、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后果: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原所有人的损失由非法转让人赔偿。问题拓展:1.假设该管理人员拾得后,在向刘宪交还表之前不慎将表落地摔裂,该管理人员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2.假设刘宪在丢失表后焦急万分,遂在遗失场所张贴数份启事,称若有人能够找到并送还,愿以现金500元酬谢。该管理人员依此启事要求刘宪支付500元时,刘宪提出,由于此表对自己意义非凡,丢失时心急才张贴启事,实非内心真实意愿,请该管理人员谅解,不能支付。在此情况下,该管理人员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3.假设刘宪并未张贴上述启事,该管理人员寻到刘宪将表奉还,但要求刘宪承担其为寻找失主所花费的电话费、车费、工时费320元。在此情况下,该管理人员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为什么?其请求应否得到支持?4.假设该管理人员拾得表后将其以2000元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丁,刘宪三年后得知此事,可否请求丁返还?丁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问题解析:1.该管理人员不承担赔偿责任。依《物权法》第111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仅系一般过失,故不负赔偿责任。2.该管理人员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依《物权法》第112条:“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刘宪张贴启事的行为属于悬赏广告,具有约束力,故该管理人员有权要求他支付悬赏广告的赏金。3.该管理人员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其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因其属于实施无因管理行为所发生的合理或必要费用。4.可以。依《物权法》第107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故只要失主在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内要求受让人返还,此权利即可实现,故若刘宪刚刚得知此事,可要求受让人返还。丁可向该管理人员请求赔偿。不动产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实例:2009年,李某与林某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合同,已付款,之后王某找李某主张返还房屋,说房屋是他的,签订房屋转让合同时李某对此并不知情,请问,该房屋转让是否属于善意取得?不动产能否适用善意取得?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新的物权法实施以后,善意取得也适用于不动产。本案条件:(1)产权人是林某,李某并不知道王某是实际的产权人或共有人;(2)李某已经支付了对价(这个对价要基本符合市场价格);(3)已经办理了交易过户手续。具备上述条件,李某取得房产,王某只能去追究林某责任了。5.2所有权一、所有权及特征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民法通则71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法39条)特征:1、所有权是一种最完全、最充分的物权。2、所有权是一种独占权,具有排他性。3、所有权的内容是法定的。二、所有权的内容1、占有权:占有权是权利主体对标的物实际控制、支配或管领的权利。占有权与占有不同。占有本身是对物实际控制的事实、占有的事实状态并不当然形成占有权。合法占有受法律的保护;非法占有应当返还,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善意〈误会、无因管理〉占有所有权人占有非所有权人占有合法〈租赁、保管、扣押、质押〉非法恶意〈盗窃、贪污、挪用〉2、使用权使用权:使用权指按照物的性能和要求对物加以利用并满足某种生产上或生活上需要的权利。3、收益权收益权:从物上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如土地收获的农产品、出租房屋收取租金等。4、处分权处分权:所有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其财产的权利。事实处分:消费法律处分:赠与、转让处分三、所有权的种类1、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2、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物权法70条)3、相邻关系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物权法84条)4、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