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民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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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民事法律制度本章内容:1、民法概述2、民事主体3、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4、民事权利5、婚姻与继承法律制度6、民事责任7、诉讼时效第一节民法概述一、民法的含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民法的调整对象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1)平等主体(2)财产关系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1)平等主体之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2)财产关系财产的归属关系和财产的流转关系。即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债权和债务关系。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其中人格关系是基于做人的资格产生的,身份关系是基于特定的身份而产生的,在民法上分别表现为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荣誉以及亲属、监护等权利。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基于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人身关系。三、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3、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原则。4、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5、公序良俗的原则。1、平等原则《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民法中的平等原则,最集中地反映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主要标志。如区别于行政法和刑法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自愿就是民事活动要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为准。即意思自治。公平就是公正、平允、合乎情理,不能随意抬价压价、损害对方的利益,不能乘人之危,强迫对方接受不合理的条件。等价有偿就是互相实现经济利益,不能无偿占用、调拨、征用另一方的财产。等价是指权利和义务的等价,而不是指价值、价格的等价。诚实信用是道德价值观念在法律上的表达,它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以真诚善意的心态对待自身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他人利益的关系,恪守信用,不履行义务使他人造成损害时,应自觉承担责任。3、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原则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4、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5、公序良俗的原则。《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任何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民事行为,均属无效。第二节民事主体一、民事主体的一般规定在我国民法上,当事人主要指自然人和法人,还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人通常称为当事人。在多数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双方都既享有权利,又负有义务,因而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民事主体资格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民事主体资格,是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民事活动,或借助他人的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和行使民事权利,承担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主体资格包括: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这种法律资格是任何民事主体都享有的,尽管不同的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有所不同。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取得和行使民事权利、承担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主体:自然人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包括本国自然人,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公民是指取得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以自然人具备意思能力为前提。《民法通则》对自然人的行为能力规定依《民法通则》规定,按照不同年龄阶段和智力是否正常,将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为三类:1、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自己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必须进行的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民事主体: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有权利能力必有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根据法人设立目的和活动内容不同,将法人分为四类:1、企业法人2、国家机关法人3、事业单位法人4、社会团体法人。法人的思想和意志的表示或实现要通过法人的法人机关来完成。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是组织体,它应是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组成的、具有稳定性的组织体。非法人组织体也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但这种能力是受限制的。当非法人组织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应由该非法人团体的出资人或开办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以非法人组织存在的民事主体包括:合伙、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筹建中的法人等。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它具有下列特征:(1)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表意行为。意思表示是构成法律行为的核心。如非自愿的意思表示为无效民事行为,意思表示有瑕疵,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意思表示真实为有效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2)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一定的民事权利或义务的民事行为,因而民事法律行为是与人们的意志相联系的一种法律事实。这种法律事实是以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为目的的。(3)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的行为。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1、实质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这是主体资格要件。(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与其内心的意思相一致。(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即合法性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2、形式要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只要具备实质要件就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还须具备形式要件才能发生效力。即书面要求。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主要有:(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3)视听形式(4)推定形式(5)默示形式四、民事法律行为的其他规定1.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确定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大学生就业与考研究生的附条件合同。2.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分为全部无效的民事行为和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依《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所为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3.可撤销或可变更的民事行为可撤销或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及意思表示不自由,导致非真实意思表示,法律并不使之绝对无效,而是权衡当事人的利害关系,赋予表意人撤销权的民事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可撤销或可变更的民事行为包括: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可撤销或可变更的民事行为还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4.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其成立时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尚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同意(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主要有以下类型:民事行为能力欠缺;处分权限欠缺;代理权欠缺;债权人同意的欠缺。五、代理(一)代理的概念及其特征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而这种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特征:(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2)代理人的代理活动必须在代理权限内进行,并独立为意思表示。(3)代理人代理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二)代理人代理权的取得代理人代理权的取得有三种方式:一是被代理人授权。被代理人可以授予代理人从事具体代理活动的权利。二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取得代理权,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即是其法定代理人。三是根据有关机关的指定取得代理权。(三)代理人行使代理权的限制(1)代理人不得滥用职权。滥用职权是指代理人利用已取得代理权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其情形一般有三种:第一,自己代理第二,双方代理第三,代理人与第三人在代理活动中恶意串通,实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代理人滥用代理权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是无效的代理行为,如果因此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由代理人承担责任;如果是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实施的,应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2)代理人不得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或者超越代理权限而进行的活动。无权代理的情形主要也有三种:第一,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这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但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超越了代理权限。第二,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这是指既未经委托授权,又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也没有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而冒用他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第三,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这是指代理人本来享有代理权,但由于某种原因,他所享有的代理权已经消灭,仍以他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无权代理的后果无权代理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否则“代理”行为无效,后果由行为人承担。但是,如果本人知道他人在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如果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四)代理关系的消灭(1)委托代理因下述事实的出现而终止:①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③代理人一方死亡。④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⑤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或解散。(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因下列情况而终止:①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②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③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④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⑤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第四节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的概念和分类二、特权三、债权四、合同五、人身权一、民事权利的概念和分类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或确认的民事主体的权利。民事权利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做以下分类:(1)以民事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为标准,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2)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3)以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为标准,可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4)以民事权利的依存关系为标准,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5)以民事权利与主体的关系为标准,可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6)以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可分为既得权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