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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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以及研究的意义(一)、研究法律关系的意义和价值任何法律想象的存在都是要处理某种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原则)存在的目的和价值(法律规范内容的设置)解决法律问题的技术性手段是适用法律规范的前提条件实践意义在于为职业法律群体分析案件,处理和解决纠纷提供了一种思维方法。法律关系成为司法人员的分析工具。例如分析各种从综复杂的关系;对事实与法律的认知;(二)、法律关系的定义起源罗马法中的“法锁”概念债本质上就是依据法律,要求人们为一定给付的法锁。(债权人要求给付请求权;债务人为给付义务)。萨维尼(《当代罗马法体系》)定义:由法律规则所决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包括两个内容——成为关系的实质要素-事实状态;形式要素,事实状态借助一平台上升至法律层面。温德雪德:所有权关系可不依事实要素而存在所有权法律关系。因此认为法律关系是法律上规定的关系。(由法律所设立;法律追究其法律后果的事实状态。争论的实质是指对法的性质的认识的不同(法律是法律规范体系还是法律关系体系的问题)。比尔林:一切法律规范都表达法律关系的内容;而法律关系的内容则包括一方的权利和另一方的义务。法律规范在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二、特征(一)、根据法律规范建立具有合法性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不宜由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因此不存在相应的法律规范也就不存在法律关系。有些社会关系领域没有形成法律规范,因此也不产生法律关系。2、法律关系不可与社会关系等同。例如刑事法律关系在社会中本身是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财产和人身社会关系)。在社会中参在但也须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3、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实现的形式。是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得以贯彻的表现。例如按照民事法律规范的要求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才会发生法律上的联系。无效民事行为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本项删除)(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合法性的理解,该法律关系的建立有法律依据即法律规范。社会存在的事实关系不是法律关系。例如:未经法律认可的收养关系。孙某与李某签订购房合同规定:孙某将租借张某的房子于2004年10月1日前出卖给李某,李某支付人民币12万元。李某明知该房屋属于张某,仍于2004年9月将房款交给孙某。张某得知消息后,将孙、李二人告至法院。法院审理后确认孙、李两被告侵权成立,宣布其购房合同无效,并向张某支付赔偿金3000元。在这个事例中,我们看到:孙某与李某签订购房合同是“无效的合同”,他们之间也就不存在合同法律关系。但他们签订的“无效合同”事件恰好证明了两人侵权行为成立,这就构成了张某与他们之间侵权法律关系形成的一个事实。也就是说,这个事例中,孙、李与张某之间的损害赔偿关系才属于法律关系的范畴。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第七条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第十条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第十一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第十三条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第十四条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第十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第十七条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第十八条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第十九条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二)、意志性(意识)社会关系的建立本身就是人的意志的产物。是人在社会活动的过程中,基于自己的目的和意识有意与他人建立的某种联系。法律规范的产生和制定本身就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国家对社会利益的取舍。保护什么,遏制什么。法律关系本身就是关联概念,建立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意志要符合国家的要求,得到国家的确认和保护。多数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需要当事人意志的参与。(为什么:私法自治的原则的体现)例外:有些无需当事人的意志的参与,即可成立:刑事法律关系,只要有犯罪行为,刑事法律关系即可成立。民事侵权行为也是如此。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三)、内容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规范行为模式就是就是权利义务的规定。法律规范中的权利义务是待实现的权利义务,即应有,属于权利义务可能性的领域。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是实际有的现实性领域。法律关系是法律对社会的控制得以真正实现的结果。是法的实效的体现。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对主体权利与义务的初次分配进行的再分配,是根据具体的法律事实,针对特定的主体和具体客体使权利与义务具体化,使法律规范中属于可能性的权利与义务现实化,法律关系是实现法律规范中权利与义务的工具。案例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下列哪些情况可以形成法律关系?()A.刘某因赌博欠吴某1万元B.甲区警方查处存在火灾隐患的企业,有关人员或被拘留或被处以重罚C.何某为急赶回家,将已过有效期限的身份证涂改,机场安检站不予放行登机D.任某在医院进行肾移植手术BCD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下列哪些情况可以形成法律关系?()A.刘某因赌博欠吴某1万元B.甲区警方查处存在火灾隐患的企业,有关人员或被拘留或被处以重罚C.何某为急赶回家,将已过有效期限的身份证涂改,机场安检站不予放行登机D.任某在医院进行肾移植手术BCD三、法律关系的分类(一)、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产生依据是否适用法律制裁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在执行法的调整职能过程中,基于主体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主体权利就能够正常实现的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的特点是,根据调整性法律规范在实现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的内容,它是法的实现的正常形式。例如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合同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是在执行法的保护职能过程中,基于主体的违法行为而产生的,需要通过法律制裁才能恢复被破坏的权利与秩序的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的特点是,根据保护性法律规范在实现法律规范的否定性后果的内容,它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这一关系的一方主体国家通过实施法律制裁,要求另一方违法者承担由于实施违法行为所招致的法律责任。保护型法律关系的典型形态是刑事法律关系。(二)、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按照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相互地位,可以分为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平权型法律关系,也称横向型法律关系,是指平权法律主体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特点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地位是平等的,相互间没有隶属关系,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选择性,其典型形态是民事法律关系。隶属性法律关系,也称纵向型法律关系,是指隶属法律主体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力服从关系。其特点是法律关系主体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彼此之间有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监督与被监督诸方面的差别;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强制性,既不能随意转让,也不能任意放弃。隶属性法律关系的典型形态是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一方——国家主管机关具有依法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人或社会组织都必须服从。(三)、单向(单边)法律关系、双向(双边)法律关系和多向(多边)法律关系按照法律主体的多少及其权利义务是否一致为根据,可以将法律关系分为单向法律关系、双向法律关系和多向法律关系。所谓单向(单务)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人仅享有权利,义务人仅履行义务,两者之间不存在相反的联系。例如:季某与杨某系多年交往的好友。季某生前立遗嘱,表示死后将所藏徐悲鸿画作一幅赠与杨某。杨某得知后表示接受赠与,但愿意将自己祖传的一对清代乾隆年间青瓷花瓶作为回赠。季某不允,而将自己的赠与遗嘱到公证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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