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又称法律行为,是民事法律事实的一种。作为民法总则中的一般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及其相关理论在现代民事法律制度以及现代民法学说中居于重要地位: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作为观念的抽象,不仅统辖着合同法、遗嘱法和婚姻法等具体的设权行为规则,形成了民法中不同于法定主义体系的独特法律调整制度。重点问题: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关系是难点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民事行为的成立意思表示理论,意思表示的瑕疵是难点民事行为的效力,也是难点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案情:甲15岁,是初三学生。一日放学捡到乙抛弃的电视机,经修理仍能够使用。甲将电视机卖给20岁的丙,价款200元。甲先交付电视机,并还未付款。就在甲的父母要求丙2付款之前,并通知甲的父母其不要电视机。丙在返还电视机的途中,将电视机摔坏,不能显示图像。问题:本案中有哪些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事实行为?准法律行为?(一)概念民事法律行为,简称为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事实。(二)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事实行为现今大陆法系各国普遍确定了法律行为制度。法律行为制度的采用,表现了法律的抽象化趋势,是立法技术进步的结果。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上,同样确认了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但与传统民法有所不同的是,我国《民法通则》上,确认了民事行为这一概念,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民事法律行为专指合法行为,而民事行为则是一中性概念,是指民事主体实施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它相当于传统民法上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本是民法上的概念,但已被其他部门法所借用。包括宪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行政法律行为、诉讼法律行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等。所以法律行为在我国不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阶概念。(三)准法律行为3准法律行为:非基于表意人的表意行为,而基于法律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包括意思通知、事实通知、感情表示三种。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一)民事法律行为以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为目的。从法律行为的定义可以看出,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旨在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因此,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是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二)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所谓意思表示,是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不可或缺的内容,是法律行为最基本的要素,是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区别的重要标志。意思表示不等于民事法律行为,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也并非一一对应。因为:有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有一个意思表示构成;有的是有两个意思表示构成;有的是由多个相向的意思表示构成。(三)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我国民事立法上的民事法律行为,其范围较传统民法上的法律行为小,仅涵盖传统民法上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4案情:甲、乙、丙合伙搞运输,出资比例是1:1:1。甲驾驶汽车为丁运输苹果从西安至广州,运费5000元,丁将该车苹果卖给戊。三人合作一年后,甲欲退伙,将自己的份额一半赠给乙,一半抛弃。问题:这里有哪些法律行为?哪些是单方、双方、多方法律行为?(一)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以进行法律行为的人数为标准,可以把法律行为区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其特点在于不需要他方当事人的同意就可发生法律效力。订立遗嘱、抛弃继承权、撤销委托代理、免除债务、追认无权代理等行为,皆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双方相对应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合同行为是典型的双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又称协定行为,是两个以上当事人并行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合同的行为,即为多方法律行为。区分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的法律意义在于:法律对三者成立的要求有所不同。(二)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以法律行为有无对价为标准,可以把法律行为区分为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5有偿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一方享有利益,须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代价的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为商事法律行为的常态。无偿法律行为指只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或双方当事人所负担的对待给付不具有对价性的法律行为。如赠与合同、保管合同、委托合同等。区分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的法律意义在于:(1)对行为性质的认定;(2)对行为效力的认定;(3)对行为人责任的认定;(4)对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影响。(三)诺成法律行为和实践法律行为根据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不同,可以把法律行为区分为诺成法律行为和实践法律行为。诺成法律行为,指仅以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实践法律行为,又称要物行为,指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有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或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区分诺成法律行为和实践法律行为的法律意义在于:实践法律行为成立的特殊性,即除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标的物的交付。(四)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以法律行为是否应当依据法律或行政法规具备一定的形6式,可以把法律行为区分为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指依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的法律行为。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或行政法规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一种形式的法律行为。区分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的法律意义在于:要式法律行为的成立须具备特定形式。(五)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以法律行为之间的相互依从关系为标准,可以把法律行为区分为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指不需要有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就可独立成立的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指从属于其他法律行为而存在的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取决于主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未成立,从法律行为无由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将导致从法律行为不能生效。区分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的意义在于:从法律行为具有附随性。(六)独立的法律行为和辅助的法律行为以法律行为是否有独立的实质内容为标准,可以把法律行为区分为独立的法律行为和辅助的法律行为。独立的法律行为,指行为人借助自己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7的法律行为。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所为的法律行为,皆为独立的法律行为。辅助的法律行为,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须在他人意思表示的辅助下才能成立法律行为时,该他人的意思表示即为辅助的法律行为。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人的意思表示所作的同意表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超越代理权行为的追认,皆属于辅助的法律行为。区分独立的法律行为和辅助的法律行为的意义在于:辅助法律行为自身没有独立的实质内容,只不过是独立行为的生效条件。(七)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以民事法律行为发生的效果的内容是财产性还是身份性,民事法律行为可分为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1.身分行为是指发生身份关系变动效果的行为。包括亲属行为和继承行为。亲属行为是直接发生亲属发上效果的身份行为。如结婚、离婚、收养、解除收养等行为。继承行为是指发生继承效果的身份行为。如遗嘱行为、继承权的接收和抛弃、遗赠扶养协议等。2.财产行为是指发生财产法律关系变动效果的行为。包括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案情:甲有A、B、C三幅画,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乙。甲将对乙的债权赠与丙,并让与给乙。在乙开出10万元支票交付给丙后,甲将A、B、C三幅画交付给乙,转移其所有权。8问题:本案共有多少法律行为?哪些是负担行为?处分行为?负担行为是发生债法上给付义务效果的财产行为。即使一方或双方负担给付义务的行为。又称义务行为,债权行为。其特点是,行为生效后,尚须义务人的履行行为,权利人的利益方能实现,负担行为不会直接发生财产权变动的效果。处分行为是直接发生财产权变动或消灭效果的财产行为。其特点是,行为生效后,无须义务人的履行,就直接发生财产权变动的效果。如让与财产所有权,债权转让,债务转移,债务的免除,所有权消灭等。处分行为分为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物权行为,是直接引起物权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行为。让与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抛弃所有权,抵押权设定合同。准物权行为是直接引起物权之外的一切财产权变动效果的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债权的转移。债务的转移,采矿权的设定。物权行为是德国民法学者所创造的概念。以这一概念的提出为前提,德国学者又提出了所谓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依据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一个买卖合同的订立是债权行为,但标的物的交付和价金的支付则为物权行为,该物权行为独立于债权行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使法律关系人为地复杂化。依我国目前的通说,尽管我们不采用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但承认不同于债权行为的物权行为的存在,如不动产物权的抛弃、共有财产的分割等。区分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法律意义在于:(1)处分行为要求标的物特定。负担行为无此要求。(2)处分行为要求标的9物具有排他性。负担行为无此要求。(3)处分行为的物权行为是用公示公信原则,负担行为不适用。3.区分身份行为与财产行为的法律意义在于:(八)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以法律行为与其原因的关系为标准,可以把财产行为区分为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这里的“因”并非因果关系中的原因,也不是动机,即形成法律行为的心理考虑。而是依据或前提。有因行为,指行为与其原因在法律上相互结合不可分离的法律行为。债权行为是典型的有因行为,买卖合同成立的原因在于卖方支付价款以对方转移物的所有权为对待义务。无因行为,指行为与其原因可以分离的法律行为。原因行为不成立、无效、被撤销,该行为本身不受影响。法律行为的有因与无因问题,在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关系上,最具争议。即独立于债权行为的物权行为,究竟是有因行为还是无因行为?如为有因行为,那么物权行为的效力就要受到债权行为的影响,一旦债权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物权行为就也不能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如为无因行为,物权行为的效力就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我国民法学界通说认为,不应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票据行为是典型的无因行为。无因行为的存在有其特殊原因,如保护交易安全,当事人的信赖交往等。区分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的意义在于:强调无因行为的特殊意义,即无因行为不受原因行为影响。10(九)生前行为和死因行为根据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是在当事人生前还是死后,可以把法律行为区分为生前行为和死因行为。生前行为,是在行为人生前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多数法律行为属于此类。死因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死亡为生效要件的法律行为。遗嘱为典型的死因行为。区分生前行为和死因行为的意义在于:死因行为蓄意行为人死亡危生效条件,并且在形式上有特别要求,以作为证据。四、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实际上是作为法律行为核心要素的意思表示的形式,主要有如下种类:(一)口头形式指以对话的形式所进行的意思表示。“对话”的外延包括电话交谈、托人带口信、当众宣布自己的意思等。口头形式的法律行为,是不要式的法律行为,具有简便迅速的优点,但同时由于缺乏客观记载,一旦发生纠纷,日后难以取证。因此,大多适用于即时清结或标的数额小的交易。(二)书面形式指用书面文字形式所进行的意思表示。合同书以及任何记载当事人权利、义务内容的文件,都属书面形式。一般书面形式。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11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书面形式可促使当事人深思熟虑后才实施法律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化,并可保存证据,有助于预防和处理争议。书面形式是要式法律行为的一种形式,是否采用由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当事人约定。主要适用于履行期限较长、交易规则复杂、标的数额较大的交易行为。书面形式的效力有:证据效力、成立效力、生效效力。我国《民法通则》第56条、《合同法》第10条明确规定书面形式具有生效效力。特殊书面形式。公证形式、鉴证形式、(三)推定形式指当事人通过有目的、有意义的积极行为将其内在意思表现于外部,使他人可以根据常识、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