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公元960-1279)学习要求:了解高度发展的专制集权政治在宋代立法、司法方面的表现;封建法律与商品经济发展的关系;分析唐朝以后法律的变革。一、立法指导思想二、立法概况三、法学成就及法制的历史地位四、法律内容的变化五、司法制度的变化五代十国形势图北宋形势图南宋形势图第一节宋朝立法概况一、宋朝立法指导思想1、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分裂割据(1)采取种种措施削弱地方势力;(2)改变旧有的行政体制;(3)将官员的官衔和实际职务分离;(4)严禁宦官、外戚、后宫干涉朝政;(5)实行审判分离,防止司法专权;同时,在中央实行“审刑院”,加强皇帝对司法的控制。(6)在科举制度上禁止恩师门生关系。2、崇文抑武,儒道兼用大力倡导儒学,在儒家思想的基础上综合吸收道教和佛教的思想,形成了后来的理学。理学的产生,标志着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3、临刑以简,务必哀矜即强调立法要简要,对待臣民要有哀怜之心。具体措施:(1)轻刑薄赋,宽简待民。(2)恤狱慎刑,务存仁恕。(3)法贵力行4、重惩贪墨4、义利并行,通商惠工二、主要立法活动1、《宋刑统》: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其特点如下:(1)在名称上,称为“刑统”(即以类统编本朝所用的刑事法规),而不称“律”。(2)在体例上,以刑为主,分类附有敕、令、格、式,成为综合性的封建法典。(3)在编排上,篇下设门,分门类编。(4)在内容上,新增加了“起请条”32条。此外,《宋刑统》还在刑罚制度上,创设了“折杖法”,用决杖来代替笞、杖、徒、流;在民商法制方面,增加了许多民商事法律规范,使民商法规更加完善。2、编敕:将皇帝若干年内所颁的针对一时、一事、一地的无普遍适用效力的“散敕”进行整理,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活动。编敕是宋朝一项重要而又频繁的立法活动。3、编例:判例汇编,包括条例、指挥与断例。4、条法事类:以事为类,统编敕、令、格、式等形成的综合法典或法规大全。先后有《淳熙条法事类》、《庆元条法事类》和《淳祐条法事类》等,只有《庆元条法事类》保存至今。三、法律形式基本沿袭了唐律的律(指《宋刑统》)、令、格、式。北宋中期,改为敕、令、格、式,另外还有编敕、条法事类、申明、看详等。四、宋朝的法学成就及法制的历史地位(一)宋朝的法学成就1、关于“刑法”研究2、关于案例研究(如郑克的《折狱龟鉴》)3、关于法医学研究宋慈的《洗冤集录》是中国乃至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比较完善的法医学著作。(二)宋朝法制的历史地位日本有学者认为中国法制至宋朝才达到顶峰。第二节宋朝行政法律制度一、行政体制(一)中央行政机关:二府三司1、二府:中书门下(最高行政机关)和枢密院(最高军事机关)2、三司:盐铁司、户部司、度支司(最高财政机关)3、六部、九寺、五监(二)地方行政机关1、路:地方最高政权机构,相当于唐朝的道,带有监察区的性质。2、州(府、军、监):路下的地方政权机构3、县:州(府、军、监)之下的地方政权机构二、官吏管理制度(一)官吏的选拔1、科举考试:宋朝选拔官吏最主要的途径。但其科举制较以前有很大的发展。(1)确立了殿试制度:即由皇帝亲自主持的科举考试。(2)推行“别头试”:即为主考官的应试亲属及权贵子弟别置考场,另派考官考试的制度。该制度有助于避免权贵舞弊,增加了科举制的公正性。(3)实行锁院制度:即贡举考试期间,贡举官一旦受命,便要被锁居贡院,不得与家属和外人接触,以防考试泄密或考官接受请托。(4)创立“糊名”、“誊录”之法。糊名:又称“弥封”,就是考试后将试卷上考生的姓名、籍贯、家世等贴封起来,以免主考官、阅卷人员从中徇私的制度。誊录:是由专门的官吏对应试考生的答卷重新抄录,以防考生在答卷上留下标识或阅卷人通过笔迹舞弊。(5)增设考试内容。在考试内容上,宋朝改变了唐朝只考诗赋的做法,进士科增加了经义等内容;还设有“明法”科,“试律令、《刑统》大义、断案”,考中者出任司法官员。2、制举。制举又称特科、大科、贤良科。制举的设置主要是为了选拔特殊人才,故考试不固定,往往由皇帝亲自考试。除科举、制举之外,宋朝还广泛存在“恩荫”与买官的现象。恩荫是贵族官僚可以通过“荫补”直接做官,官品越高,可以通过恩荫进入仕途的子孙就越多,最多者一家可恩荫数十人,甚至与之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也可以得到恩荫。此外,宋朝富家巨室也凭借其雄厚的财力买得官职。根据历史记载,南宋时甚至卖官所得收入已成为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之一。(二)官吏的考课考核的方法主要有二种:一是磨勘制;二是历纸制。磨勘制:即磨勘转官,是指定期勘验官员的政绩,以定升迁。历纸制:类似于现代的考勤工作登记。规定官吏按日自记功过,并上交主管官员,作为考核的依据。(三)官吏的致仕制度所谓致仕制度,即退休制度。根据宋朝法律的规定,官员致仕的年龄一般为七十岁。三、监察制度宋朝的监察机关仿唐制,中央最高监察机关为御史台,以御史中丞为长官;其下有台院、殿院和察院,设有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分掌三院监察事宜。宋初还专门成立了谏院,下设左右谏议大夫,与御史共同承担监察职责。这种监察制度和唐朝有所不同。宋朝实行台、谏合一制。宋朝的地方监察机关为监司。监司是由皇帝派到路一级的监督指挥军、政、财、刑的四个机构。它们彼此独立,互不隶属,互相纠察。随着路由监察的职能变为地方一级行政机构,监司也逐渐成为行政机构。第三节宋朝刑事法律制度一、刑罚制度的变化(一)设立“折杖法”:即用脊杖和臀杖分别取代原来的流、徒、杖、笞之刑。换言之,折杖法作为一种代用刑,是将原来的笞、杖、徒、流四种刑罚,折合成相应的臀杖或脊杖。是宋太祖所创的一种刑罚制度。(二)沿用“刺配法”宋朝沿用五代时期的“刺配”罚。“刺”指在罪犯脸部等处刺字;“配”指押送指定场所服役。“配”是主刑,“刺”是附加刑。刺配是一种混合刑,是对罪犯同时适用决杖、刺面、流配三种刑罚。(三)规定“凌迟”刑“凌迟”又写作“陵迟”,俗称剐,是一种零刀碎割肌肤、残害肢体,再割喉管,使受刑人在极端痛苦中缓慢死去的刑罚,是我国古代生命刑中最为残酷的一种执行方法。其作为法外刑始于五代,但作为法定刑始于宋朝。(四)规定“编管”刑编管是将犯罪之人编入外州户籍,使其接受监督管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处罚方法。它主要适用于朝廷命官而犯重罪者,是宋代不杀士大夫之祖训在刑罚上的具体表现。根据不同情况,编管又分为羁管、编管和编置。羁管以囚禁为主,主要处罚宗室犯罪情节严重者。编置是指将犯人编于外州户籍而安置之,适用于情节较轻的犯罪。(五)规定“安置”刑安置是将犯罪者贬谪到远恶之地居住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处罚方法。主要适用于官吏犯罪。二、罪名(一)贼盗罪:主要包括谋反、叛逆、谋杀、造妖书妖言、强盗、窃盗、恐吓取人财物等行为。(二)杀人罪: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宋朝刑法根据杀人的目的和方式的不同,将杀人罪分为七种,即谋杀、劫杀、故杀、斗杀、误杀、戏杀、过失杀。(三)官司出入人罪:是指司法官员在审判活动中因自己的故意或过失,致使有罪判无罪、重罪判轻罪(即出罪),或无罪判有罪、轻罪判重罪(即入罪)。司法官员出入人罪,须负刑事责任。1.故出入人罪。指司法官员为了谋取不当利益,如收受贿赂、接受请托等,或出于畏惧权势,故意使有罪判无罪、重罪判轻罪或无罪判有罪、轻罪判重罪的行为。2.失出入人罪。指司法官员因自己的过失而导致出入人罪的行为。(四)试判假手罪所谓试判假手,是指应参加律义、断案考试的司法官选用他人代考。试判假手者,处杖刑并除名。(五)盗剥桑柘罪所谓盗剥桑柘,是指偷剥他人的桑柘树皮。此种行为会导致桑柘树枯死而影响养蚕业,故宋朝将其定为罪名,并以严法惩之。三、“重法地”的设立和“贼盗重法”的颁布宋朝初建之时,为了缓和社会矛盾,树立统治者的新形象,宋太祖曾采取宽政待民的政策,对一般刑事案件的处罚比较宽松,但对贼盗犯罪则一律严惩不贷。1.“重法地”的设立“重法地”是宋仁宗嘉祐年间开始划分的对盗贼等犯罪从重判刑的地区。宋仁宗时初划的“重法地”仅限于京城开封及开封所属的几个县,后来发展到以开封为中心的邻近各州。至宋神宗元丰年间,又发展到河北、京东、淮南、福建等路。“重法地”的设立,反映了宋朝社会矛盾的加剧和统治者对人民镇压的加强。2.“贼盗重法”的颁布“贼盗重法”是宋神宗熙宁四年(公元1071年)制定的从重打击贼盗,即从重打击劫盗、窃盗、谋反、杀人等犯罪的法律。这种针对某些地区单独制定和单独适用的法律,类似于现代刑事特别法。它的颁布标志着统治者对人民镇压的加强。四、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宋朝刑法适用原则,除继续沿用历代相传的十恶不赦、同罪异罚、区分故意与过失、累犯加重、自首减免、区分“公罪”与“私罪”、同居相为隐,以及对共犯、类推等处罚规定外,还有其特定的一些原则,主要包括:(一)“贼盗”加重原则(二)官吏从宽原则(三)自首放宽原则(三)限制“官当”原则(四)法外行刑原则第四节宋朝民事法律制度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扩大1、农业劳动者获得主体地位,有承佃与转佃的自由2、家内服役者获得主体地位3、手工业劳动者与商人的主体地位得到进一步肯定二、物权(一)所有权:包括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包括永佃权、典当、倚当和抵当三、主要契约关系1、租佃宋朝的租佃关系具有如下特点:(1)佃农和地主之间是契约关系,而非私人依附关系;(2)佃农与地主的法律地位仍不平等;(3)佃农所受的剥削仍然较重。2、典卖:包括典当与买卖3、借贷四、婚姻、家庭、继承制度(一)婚姻制度1、结婚的年龄:结婚的年龄进一步提早,男15,女13。2、限制悔婚对悔婚的限制,《唐律》与《宋刑统》均只限制女方而不追及男方,南宋法律对上述规定作了修改,规定:“诸定婚无故三年不成婚者,听离。”对男女双方均有拘束力。3.结婚禁忌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但对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并不禁止。此外,州县官人在任之日,不得同部下百姓交婚,其州上佐以上及县令,于所统属官亦同,但在其上任之前且任后对方情愿的除外。4.离婚。相对而言,宋朝妇女离婚的自主性有所扩大。此外,妇女的再嫁权在宋朝有了法律保障。从皇帝到平民,人们对寡妇再嫁都表现出积极支持的态度,甚至在传统的女嫁男之外,还出现了寡妇在夫家招后夫的婚姻形式,即招“接脚夫”。(二)家庭制度:实行父权制和夫权制(三)继承制度:包括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身份继承包括宗祧继承和爵位继承二个方面。身份继承仍由嫡长子继承,财产则由诸子和女儿继承。与以往不同的是,宋朝关于立继子、命继子、异姓养子、女儿及遗嘱继承的规定较有特色。第五节宋朝经济法律制度一、商事立法1、扩大市场规模,促进商品流通;2、保护商人合法权益,促进海外贸易的发展;3、严格市场管理,保证产品质量。二、专卖法专卖,又称禁榷,是官府对某些商品从生产、流通到出售,全部一手垄断的制度。为了解决财政危机,宋朝大力推行专卖、专营制度,扩大了禁榷范围,除传统的盐、酒、茶外,矾、铁、煤等多种商品均列为禁榷物种,并制定有相应法规严加管制。三、货币制度宋朝的货币分金属铸币和纸币两种。金属铸币包括铜钱和铁钱。(一)铜钱、铁钱宋朝沿用唐朝的“通宝”钱制,仍以金属铸币为主,包括铜钱与铁钱两种。依据其不同的流通区域,宋朝将全国划分为铜钱区和铁钱区,严禁其流出境外。(二)纸币宋朝的纸币由唐朝的飞钱发展而来。北宋称其为交子或钱引。南宋称其为会子或关子。其中,交子是宋朝最早产生的纸币,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出现的纸币。四、赋役制度宋朝的赋役制度包括赋税和徭役两种制度。(一)赋税制度宋朝的赋税比较多,分得也比较细,除了传统的田赋和口赋之外,还设立了专门的商税。1.田赋、口赋。田赋通常是按田亩的数量征收的赋税。口赋又称丁口之赋,是按人口征收的人头税。2.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