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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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垄断及其法律规制第一节垄断和反垄断法概述垄断的文字含义垄:田埂、田地分界的稍稍高起的小路;断:决定;垄断:原指站在市集的高地上操纵贸易,后来泛指把握和独占。第一节垄断和反垄断法概述垄断产生的原因(一)经济原因垄断是供求关系的变化和利润的追求情况下竞争的必然结果。——经济垄断(二)体制因素第一节垄断和反垄断法概述完全竞争的前提大量企业的存在标准化的产品——价格竞争企业价格接受者自由的进出和退出垄断形成的标志企业数量的减少产品歧异化——非价格竞争(广告、品牌和包装)价格控制者(产品歧异化:服务VIP和企业数量的减少)壁垒(法律、资金、技术)美国啤酒行业为例:•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酿酒业经历了深刻的变化,使行业的集中度大幅提高。1947年美国有400多家独立的酿酒公司,到1967年,这一数字降到124家,而到1980年,则只剩下33家了。1947年5家最大酿酒公司的销量只占全国啤酒销量的19%,而今天这一数字高达93%。其中最大的两家公司Anheuseer-Busch公司(占45%)和Miller公司(占22%)——占有了67%的市场份额。•市场需求变化是小企业被挤出行业的一个因素。首先,在70年代,消费者的口味由小企业生产的高度数啤酒转向大企业所生产的低度干啤。其次,啤酒消费由在酒吧消费转向在家消费。•市场供给方的发展甚至更为深刻。技术进步提高了瓶装和听扎啤酒生产线的生产速度。当达到450万桶年生产能力时,所有规模经济似乎都已被挖掘出来;而建造一个年产量为200万桶的现代化酿酒厂耗资约2亿5千万美元,规模经济现在可能构成了一个显著的进入壁垒。•“盲试”结果表明高产量的不同品牌美国啤酒的口味相似,这使得企业将注意力放在了广告上。垄断的利弊弊端:低效的资源配置收入不平等政治危险利处:提供优质产品促进规模经济推动技术进步第一节垄断和反垄断法概述垄断含义垄断的经济学含义是少数企业凭借雄厚的经济实力对生产和市场进行控制。并在一定的市场领域内实质上限制竞争的一种市场状态。垄断的法律意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在特定市场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与其他经营者合谋,排除或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违反公共利益的行为。第一节垄断和反垄断法概述反垄断法的含义(一)反垄断法的形式1、反垄断法的名称2、松散型立法与法典型立法3、合并立法与分别立法(二)反垄断法的概念反垄断法是通过规范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来调节市场中的组织和个人相互之间竞争关系以及国家在管理市场竞争中发生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竞争法和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反垄断法的立法背景•2004年末,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商务部在进行了为期1年的摸底调查后,发布了《在华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动表现及对策》,根据该报告的数据和送审稿的标准衡量,众多行业均存在占据绝对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例如,软件行业中,微软(中国)公司的桌面操作系统软件的市场占有率达95%;感光材料行业内,柯达公司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超过50%;软包装行业内,利乐公司在中国控制95%无菌软包装市场。跨国公司垄断了世界上70%技术转让和80%新技术、新工艺,所以存在拒绝交易和进行独家交易的现象。该报告一经发布,即引发了国人对外资垄断的高度警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垄断协议第三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四章经营者集中第五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第六章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二节反垄断法的实体控制垄断协议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含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企业联合组织通过订立协议、决议、密谋或联合一致的行为共同限制市场竞争,对经济发展具有或可能具有不利影响,应受反垄断法规制的行为。种类: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行业协会组织的垄断协议垄断协议的形式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同一行业或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有平行横向竞争关系的机构经营者所订立的限制、排除竞争的协议。固定或变更价格限制数量划分市场限制创新联合抵制其他纵向垄断协议:是指处于同一产业链有供求关系的垂直环节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所作为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固定转售价格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其他垄断协议的的豁免协议属于法定情形之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协议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例外:宽恕制度是指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案的垄断协议开展调查之前或之后,违法当事人向主管机关报告,提供相关信息或证据,持续、全面地配合调查以及符合其他法定条件时,全部或部分豁免处罚的制度。第十五条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案例:方便面联合涨价案2007年7月下旬,我国市场上方便面涨价的消息,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国家发改委不断收到群众投诉举报和律师函,反映“世界拉面协会中国分会”(下称中国分会)及相关企业涉嫌串通上调方便面价格。国家发改委遂即立案调查,并约见有关人员核实了解情况。经查明,2006年底至2007年7月初,方便面中国分会先后三次召集有关企业参加会议,协商方便面涨价事宜。2006年12月26日,方便面中国分会在北京召开一届八次峰会,研究棕榈油和面粉涨价引起的企业成本增加问题。会议商定,高价面(当时价格每包1.5元以上)、中价面(当时价格每包1元以上)和低价面(当时价格每包1元以下)涨价的时间和步骤。2007年4月21日,方便面中国分会在杭州召开一届九次峰会,再次研究方便面调价日程。会议明确了调价幅度和调价时间,高价面从每包1.5元直接涨到1,7元,计划6月1日全行业统一上涨。2007年7月5日,方便面中国分会又一次在北京召开价格协调会议,部分企业决定从7月26日全面提价。最终达成协议:康师傅、统一、今麦郎、日清、农心等十多家知名企业全部参与此次统一调价,其市场覆盖率达到95%以上。与此同时,1元以下低端面的价格调整,将由各企业为主,按地区分头推进,各企业根据自身情况采取不同的提价策略。7月23日,该协会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公布了涨价消息,社会反响强烈。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及部分金店实施价格垄断被依法查处日前,按照国家发改委价监局要求,上海市物价局对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及部分金店的价格垄断行为作出了处罚决定。经查实,行业协会组织老凤祥银楼、老庙、亚一、城隍珠宝、天宝龙凤等金店召开会长会议,商议制定《上海黄金饰品行业黄金、铂金饰品价格自律实施细则》,约定了黄、铂金饰品零售价的测算方式、测算公式和定价浮动幅度。老凤祥银楼、老庙、亚一、城隍珠宝、天宝龙凤五家金店依据《价格自律细则》规定的测算公式,在规定的浮动范围内制定公司黄、铂金饰品零售牌价,操纵黄、铂金饰品价格,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行业协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五家金店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上海市物价局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对行业协会处以最高50万元罚款,对五家金店处以上一年度相关销售额1%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009.37万元。协会及五家企业均提出了具体的整改措施:协会承诺将通过全体理事大会深刻检讨错误,并发文彻底废除《价格自律细则》,从此不再组织“价格自律”相关会议;五家金店也表示将对沿用多年的价格机制进行反思和改进,并承诺今后不再参与任何协会组织的商议价格的活动与会议,也不会与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金店商讨涉及价格的议题,坚持企业依法自主定价。企业罚款数额美赞臣2.02亿合生元1.6亿恒天然464万多美滋1.7亿雅培2012年销售额的3%富仕兰0.48亿明治、贝因美、惠氏免罚第二节反垄断法的实体控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含义是指企业凭借已经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排挤竞争对手或进行不公平交易的行为。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市场支配地位法定因素:(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情形:(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抗辩理由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垄断价格行为掠夺性定价行为差别待遇行为拒绝交易行为强制交易行为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独家交易行为其他【案例索引】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中民初字第845号(2009年12月8日)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民终字第489号(2010年7月9日)•【案情】•原告(二审上诉人):唐山市人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唐山人人公司)•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北京百度公司)•原告唐山人人公司诉称:•原告是一家从事医药信息咨询服务的公司,从2008年3月起,原告开始对被告经营的百度搜索进行竞价排名的投入。2008年5月,原告由于公司自身经营需要开始减少投入额。•2008年7月10日,原告发现自己所经营的全民医药网(mvw.qmyyw.com)的日访问量骤减,以该日为分界点的前后两个月的访问量也出现大幅降低。2008年9月25日,原告通过对谷歌搜索和百度搜索收录情况进行查询后发现,谷歌搜索对全民医药网()的收录为6690页,而百度搜索仅收录了4页,且百度搜索收录这4页的原因还是由于原告参与了百度搜索的竞价排名,以上证据充分证明,由于原告于同一时期降低了对百度搜索竞价排名的投入,被告即对全民医药网进行了全面屏蔽,从而导致了全民医药网()访问量的大幅度降低。•根据业界的相关报道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简称《反垄断法》)第19条的规定,百度搜索已经具有了中国搜索引擎市场的支配地位。被告利用这种地位,对原告的网站进行屏蔽,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违反了《反垄断法》第17条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迫原告进行竞价排名交易的行为。•诉讼请求:•综上,根据《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1)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06000元;(2)解除对全民医药网()的屏蔽并恢复全面收录。后原告又向法院提交对于起诉意见的补充说明称,由于原告现已将全民医药网的域名变更为(),原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对原域名()的屏蔽已无实际意义,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解除对新域名()的屏蔽。•证据:两份经公证程序实时打印的网络资料;《中国证券报》2008年9月17日第四版中有题为《百度坐拥中国搜索市场近2/3份额》的文章•被告北京百度公司辩称:•首先,被告确实对原告所拥有的全民医药网()采取了减少收录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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