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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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工程质量法律制度第一节工程质量法概述一、工程质量的概念(一)工程质量的狭义和广义两种含义狭义的工程质量是指工程符合业主需要而具备的使用功能。广义的工程质量不仅包括工程的实体质量,还包括形成实体质量的工作质量。工作质量是指参与工程的建设者,为了保证工程实体质量所从事工作的水平和完善程度,包括社会工作质量,如社会调查、市场预测、质量回访和保修服务等:生产过程工作质量,如管理工作质量、技术工作质量和后勤工作质量等。工作质量直接决定了实体质量,工程实体质量的好坏是决策、计划、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各方面、各环节工作质量的综合反映。我们把广义上的工程质量按其形成的各个阶段作进一步分解,具体内容如表1所示。表1质量形成的各个阶段质量在各阶段的内涵合同环境下满足需要的主要规定对工程质量的影响决策阶段可行性研究国家的发展规划或业主的需求决定工程建设成败与否的首要条件设计阶段1功能、使用价值的满足度;2工程设计的安全、可靠性;3自然艇社舍环境的适应性;4工程概、预算的经济性;5设计进度的时间性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关键环节施工阶段1功能、使月价值的实现程度;2工程的安全、可靠性;3自然及社会环境的适应性;4工程造价的控制状况;5施工进度的时间性;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应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决定性环节保修阶段保持或恢复原使用功能的能力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重要环节(二)工程质量的特点1影响因素多,质量变动大2隐蔽性强,终检局限大3.对社会环境影响大(三)工程建设各阶段对工程质量形成的影响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一)政府监督工程质量是一种国际惯例工程质量责任重大,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利益和公共安全。因此.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均强调政府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大多数发达国家和地区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把制定并执行住宅、城市、交通、环境建设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规作为主要任务.同时把大型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对专业人士实行注册制度,依据法律、法规实行项目许可制度、市场准人制度、设计文件审核制度、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竣工验收许可证制度等。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是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政府的通常做法。(二)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为了确保工程质量,确保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我国政府大力加强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职责、范围的划分,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机构和有权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等规定。政府质量监督作为一项制度,以法规的形式在《质量条例》中加以明确,强调了工程质量必须实行政府监督管理。《质量条例》对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一是对业主的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二是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及其在实际工作中容易出问题的重要环节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依法追究责任。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以保证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为主要目的,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为依据,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有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为主要内容,以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为主要手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具有权威性,第二,具有强制性,第三,具有综合性。第二节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规范一、我国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规范体系今后政府实施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为依据,以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强制监督为主要方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今后应把工作重点放在对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上。(一)我国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规范的基本形式1法律——《建筑法》2行政法规一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技术法规4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5行政规章(二)我国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规范性文件的适用1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建筑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都不得与《建筑法》相抵触。2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3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4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的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5同一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6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7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使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8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裁决:(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政府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二、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一)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调整两种社会关系:纵向、横向1调整国家主管机关与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之间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关系。这是纵向的工程质量管理。2调整建设工程活动中有关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包括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之间的勘察设计合同关系,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施工合同关系,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的建设监理委托合同等。这是横向的工程质量管理。(二)建设工程的范围1建筑活动《建筑法》规定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三部分;2建设工程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1)土木工程包括矿山、铁路、公路、隧道、桥梁、堤坝、电站、码头、飞机场、运动场、营造林、海洋平台等工程;(2)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即有顶盖、梁柱墙壁、基础以及能够形成内部空间,满足人们生产、生活、公共活动的工程实体,包括厂房、剧院、旅馆、商店、学校、医院和住宅等工程;(3)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包括电力、通信线路、石油、燃气、给水、排水、供热等管道系统和各类机械设备、装置的安装活动;(4)装修工程包括对建筑物内外进行美化和增加使用功能的工程建设活动。(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范围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2建设单位3勘察、设计单位4.施工单位5工程监理单位6设备材料供应商(四)地域适用范围和时间效力1地域适用范围我国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工程建设活动。对于工程建设活动来讲,不适用境外从事的工程建设活动。2时间效力时间效力是指法律在什么时间发生效力法律生效时间主要有两种:(1)自公布之日起生效。(2)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开始生效。我国的法律规范不具有溯及力,第三节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一、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工程的投资人,在整个建设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因此,要确保建设工程质量,首先就要对建设单位的行为进行规范,对其质量责任予以明确。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上,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二)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三)建设单位不得对承包单位的建设活动进行不合理干预1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2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3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主要内容为:1建筑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2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3施工图是否能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4是否损害公众利益。(五)对必须监理的工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六)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应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1工程规划许可证;2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3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监理合同及《工程项目监理登记表》;4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及营业执照副本;5工程勘察设计文件;6中标通知书及施工承包合同等。(七)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要有设计方案(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由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二、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一)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二)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保证工程质量,满足对工程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要求的最低标准。(三)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勘察成果文件是设计的基础资料,是设计的依据。(四)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三、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一)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二)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1转包转包的最主要特点是转包人只从受转包方收取管理费,而不对工程进行施工和管理。2违法分包违法分包的行为,表现在:(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2)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上述行为均是《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令禁止的。(三)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四)必须按照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五)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六)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七)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承包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主要有以下内容:1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着责任等。保修范围和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台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问、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玲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以及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保修范围。2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最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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