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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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I:定义和效力第一节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一、法律行为的定义•(一)指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当事人欲借此引起权利创设、变更或消灭的法律后果,法律根据该意思表示的内容或“指向”承认发生该后果的行为。•1、当事人的意思决定法律后果•(1)当事人实施一个法律行为的目的在于追求特定之法律后果的发生。•(2)该法律后果的内容由当事人自己(的意思)来决定,而不是由法律规范直接规定。•A当事人自己为自己立法;•B个别规范(从规范角度考察,不是行为而是规范)。•C意思的特殊内涵(见后)••2、法律秩序对法律行为效果的承认和评价•A自律与他律•B理性与意志•(二)准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是指并非基于表意人的表意行为,而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尽管从表面上观察,该人也似乎作出了一个“意思表示”。第一节基本原理: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1、意思通知。它是指表示人以一定意愿为内容的准法律行为。如催告、拒绝承认、义务履行的要求和拒绝、清偿受领的拒绝。•2、事实通知。是表意人以通知对方或公众一定的客观事实为内容的行为,它不是意思的表达或通知。比如瑕疵通知、不可抗力通知。••二、意思表示•(一)界定•表意人将其期待的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在意图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过程。•1、在权威作者那里,意思表示往往被等同于法律行为。•2、有时候,意思表示自身亦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1)许多法律行为由两个相对应的意思表示组成,而不是仅由一个意思表示组成。•(2)一个法律行为所意欲之效果的发生,不仅取决于一个或多个意思表示,还取决于法律规定的其他要件。(如登记)•这些其他要件与意思表示共同构成相关法律后果产生的规范要件。•(二)意思表示的规范构成•1、意思•(1)自然行为意思:它是一个人引发一个行为的意识或主观能动性,是一个人有意识地实施某种行为的意思要素。•(2)受法律约束的意思(表示意识)•借助该概念,行为人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同时会引起法律的效果,并积极地促使其实现。•(3)特定效果意思(效果意思)•它指行为人的意思中所包含的、能够发生特定具体之法律效果的意思。特定效果意思往往决定了法律行为的具体内容,并通过与后者联系起来加以理解。•例:甲打算以5000元购买乙的摩托车,并想在10号拿到它。他便把这个意思告知了乙。•(4)意思与动机不同(规范与事实之区别)•在心理学上,动机一般被界定为促使某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源头、原因或“激励”因素。•2、表示•(1)“意思”与“表示”的关系•A“意思”中包含着“表示”的具体内容(主要是效果意思部分),而“表示”则是意思的“外部表达”。•B问题:表示是内在意思的外向表达,抑或是在确立意思?•意思说和表示说。•前者意味着:外在的表示必须与表意人的内在意思相一致,意思本身应该被视为唯一重要和有效的”,而表示则是“内心意思的公开”;•后者意味着:从表示中所确定或“推知”的内容视为表意人内心的真实意思,尽管这两者之间可能存在抵牾。•对表意人意愿的保护和对相对人信赖的保护。•折中观点:在处理相关问题——特别是错误——时,既非严格遵循意思说的逻辑,亦非严守表示说的逻辑,而是从实用的角度出发,“对所涉及的具体情形分别予以分析。”•三、意思表示的方式•1、明示形式:分为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两种•2、默示形式,指通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合理地推断出其内心意思。•合同法第22、26、36、37条的规定为其适例•3、沉默•通常,沉默并不构成行为的“表示形式”,不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但是,在特殊的情形下,法律或者通过拟制条款对沉默的法律后果予以确定。合同法第47、48、171条,以及第20(3)、29、31条。•案例:•四、法律行为的分类及其法律意义。•1、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单方法律行为是指仅一方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其特点是无需他人的同意就能发生效力。•双方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前者是一方当事人为得到某种利益必须进行对待给付的行为;后者是一方当事人不必进行对待给付就可以获得某种利益的行为•区分它们的法律意义在于:(1)有偿法律行为原则上要求当事人双方均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而在无偿行为,获得利益的一方不一定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2)法律对无偿行为受益人的保护程度较低。•(3)利益的出让方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也不同。在有偿行为中,他必须对一切过失(当然包括故意)承担责任;而在无偿行为中,他仅仅对故意和重大过失承担责任。•3、诺成行为和实践行为。•诺成行为又称为不要物行为,是指仅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的行为。•实践行为是指除了意思表示外,还需要以物的交付作为成立要件的行为,又称要物行为。•4、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要式行为是指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方式来实施的法律行为。•不要式行为是指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一定的形式实施的法律行为。•5、主行为和从行为。•主法律行为是指不需要其他的法律行为的存在就可以独立成立的法律行为;•从行为是指以其他的法律行为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法律行为。•7、生前行为和死因行为。•前者指效力发生于行为人生前的法律行为•死因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死亡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8、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初步介绍,详细内容在物权法再行说明。)•第二节法律行为与行为能力•一、行为能力的界定•行为能力是一个人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在规范层面,“行为能力”就是法律行为效果能够发生的要件之一。1、行为能力属于理性能力或自治能力2、本质上由智力能力决定3、与权利能力的区别(1)平等、理性(2)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不统一性•二、种类•(一)分类标准:•1、两个角度:具体标准和抽象标准•2、实证法•(1)年龄•(2)医学•(二)种类•1、完全行为能力人:•(1)18周岁以上且非精神病人。间接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2)16至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通则第11条),指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情形。•2、限制行为能力人•(1)10周岁到18周岁之间的人,但不包括上述1(2)情形。•(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即: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人•3、无行为能力人•(1)10周岁以下的人•(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第13条第1款),即没有任何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完全不知其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三、所实施法律行为的效力•(一)完全行为能力人••完全行为能力人能够自主、独立地处理自己的法律事务,实施各种法律行为,且产生他们所欲追求的法律后果。•(二)限制行为能力人•1、只能独立从事与其智力水平和辨识能力相应的法律行为。•2、他可以实施纯受法律利益的法律行为(民通意见第6条,合同法第47条);•如何判断纯受法律利益?•(1)不能仅从经济利益的角度上进行判断•比如,以较低价格购买摩托车。•A尚负有义务;•B安全等综合考量。•C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而言不附负担的赠与或遗赠行为可以被视为“纯获利益的行为”。•3、对于所实施的行为能力范围外的法律行为,效力待定,即该法律行为是否对他具有约束力,尚待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同意权和追认权)加以确定(合同法第47条)。•4、法律行为与行为能力“相适应”的判断•(1)根据“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的标的数额”等因素及其结合进行认定•(2)英美法上的“必需品理论”:只要限制行为能力人是为了获得自己生活所必需的物品而实施法律行为,便可以独立实施。是否构成“必需品”,应根据未成年人的经济能力、身份、地位、受教育程度等各种情况来判断。•(3)德国法上的“零用钱条款”:一旦法定代理人以限制行为能力人履行其在法律行为中的义务为目的,而给予他可以自由支配的金钱,限制行为能力人在该目的内所实施的处分金钱的行为便有效。•(三)无行为能力人•1、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2、纯获利益的行为除外。•四、对限制(以及无)行为能力人进行保护的法定代理人制度•(一)法定代理人的确定•1、法定代理人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民法通则第14条)。•2、未成年人的监护人:•(1)父母;•(2)祖父母、外祖父母;•(3)兄、姐;•(4)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人的,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即可•(5)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3、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这里的“其他近亲属”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6)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4、监护的争议和指定监护:相关部门的指定。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5、对指定监护不服时的起诉。必须先行指定。•(二)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权(形成权)•1、同意或追认前,效力待定;同意或追认的,生效;不同意或未追认的,无效。•个别同意和概括同意。•2、意思表示的生效:•(1)外部追认:事后追认的意思表示应该向相对人做出,且在到达相对人时生效。•(2)内部同意和外部同意:事先同意的,法律未规定,它不应该只能向相对人做出,也可以对限制行为能力人做出。•(三)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1、相对人可以在法律行为实施后的一个月内催告法定代理人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保持沉默的,视为拒绝追认。•2、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法律行为的权利,并应以通知的方式做出。第三节法律行为的瑕疵情形与法律调整•一、意思表示构成要素自身的瑕疵•(一)受法律约束之意思(“表示意识”)的瑕疵•意思说和表示说的各自逻辑。•1、受法律约束之意思的故意欠缺(我国民法并未规定)•(1)心意保留:如果表意人做出一个在他人看来属于“意思表示”的表示,却不希望其效果意思发生,即为心意保留。第三节法律行为的瑕疵情形与法律调整•(2)戏谑表示则指:不仅表意人不希望其效果意思发生,而且他预期其“想法”也不至于为相对人误解的情形。•共同之处:行为人明知自己并无受法律约束的意思,但是其行为外观却给人造成相反的印象。•区别的关键在于:根据表示时的具体情形,确定行为人对相对人是否知悉其欠缺法律约束的意思具有合理的预期。•(3)比较法上的法律效果•在心意保留的情形下,意思表示的相对人或受领人是否受法律保护,取决于其对行为人的心意保留是否知情。•在戏谑表示中,无论相对人是否知情或者是否“对表示信以为真”,它都不能被作为“法律行为”发生相应的效力。但是,表示人应该赔偿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损失。•2、受法律约束之意思的非故意欠缺•比如拍卖案。•见“错误”(以表示说为基础)。•(二)特定效果意思的过失瑕疵:错误•1、界定:一方面,当事人有受法律约束的意思,而且也把包含有具体特定之法律效果的意思内容向相对人进行了表示;另一方面,由于错误,它和当事人真正意欲的特定法律效果并不相符合。••2、“无法律意义的错误”:指尽管行为人发生了错误,但是该错误不为法律所考虑,因此亦不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1)“错误标示无害真意表示”,即表示人出现错误,但相对人也知道对方真正想表达的内容,并据此做出正确的理解和回应。•(2)是表示人虽然发生错误,但该错误的内容不可能产生任何法律效果的情形。•(3)“动机”错误。因为动机一般被视为意思表示之外的非法律概念,所以,在通常情形下,动机错误并不会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2、“有法律意义的错误”•(1)内容错误和表示错误•前者即形成阶段的错误:后者即表示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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