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电子商务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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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电子商务法律电子商务的突出特征是通过互联网使重要的商业活动通过计算机及信道构成的网络世界完成。这种网络世界构成了一个区别于传统商业环境的新环境,被称为“虚拟”世界。在这个世界里,来自于全世界各个角落的人和企业均可以缔结交易,当事人只要打开一个网站进行搜索和点击,勿需谋面和使用笔墨,瞬间即可以完成寻找交易对象、缔结合同、支付等交易行为。这种环境和手段的改变,使得在传统交易方式下形成的规则难以完全适用于新环境下的交易,因此,需要有新的法律规范,创造适应电子商务运作的法制环境。电子商务涉及的法律法规问题非常广泛,如合同法、签名法、电子认证法、电子支付法、税法、知识产权法、银行法、票据法、海关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刑法及工商行政法规等等都成为制约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关键问题,可以说,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建立和完善的过程,将会是法律体系全面深刻变革的过程。下图为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主页,提供了较丰富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信息资源。北京德法智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的创办单位,是我国首家专业关注网络及IT领域的政策法律问题的咨询公司。一、电子商务法的含义电子商务法是指调整电子商务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新兴的综合法律领域。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定位是:探讨因交易手段和交易方式的改变而产生的特殊商事法律问题。在学科类属上,可以归类于商法范畴。第一节电子商务法律概述二、电子商务带来的法律新问题列举1.电子商务运作平台建设及其法律地位问题;2.在线交易主体及市场准入问题;3.电子合同问题;4.电子商务中产品交付的特殊问题;5.特殊形态的电子商务规范问题;6.网上电子支付问题;7.在线不正当竞争与网上无形财产保护问题;8.在线消费者保护问题;9.网上个人隐私保护问题;10.网上税收问题;11.在线交易法律适用和管辖冲突问题。三、电子商务法的基本框架制度1、电子商务经营法律规范2、电子合同法规范3、电子签名法律规范4、安全认证法律规范5、电子支付法律规范6、电子商务税法法律规范7、网络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法8、个人隐私保护问题9、电子商务纠纷处理机制的法律规范四、国外电子商务法律现状1、联合国:1996年6月,《电子商务示范法》对以数据电文为基础的电子合同订立和效力等作出了开创性规范。1999年9月17日,《电子签字统一规则(草案)》,旨在解决电子签字及其安全性、可靠性、真实性问题。2001年3月23日正式公布了《电子签字示范法》。2005年11月通过《电子合同公约》为各国及地区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一整套国际通行的电子商务规则。其他国家:比如新加坡《电子商务法》(1998年)、美国《统一电子商务法》(1999年)、加拿大《统一电子商务法》(1999年)年、韩国《电子商务基本法》(1999年)、澳大利亚《电子交易法》(1999年)等。五、我国电子商务法现状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电子商务仍处在起步阶段,还存在着标准不统一、平台建设滞后、应用范围不广、安全性不够、诚信度不高等问题,比如:在网上购买了A品牌剃须刀,但实际收到B品牌产品;在进行电子支付时卡号和密码被盗,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因网上购物时留存的手机号、电子邮箱等个人信息被泄露,而遭受推销广告等垃圾短信、垃圾邮件频繁轰炸;某网站原本推出客户凭购物订单号参加奥运竞猜活动,但不久该网站在未做任何说明的情况下将竞猜相关链接全部取消等。1.计算机和网络管制立法1994年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6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开始涉及互联网的管理。1997年6月3日,《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1997年12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详细规定国际互联网管理的具体办法。2000年,《互联网信息内容服务管理办法》,主要规范互联网内容服务。《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2.《合同法》合同法在合同形式方面大胆地吸收了数据电文形式,并将之视为书面合同。是世界上第一部采纳电子合同形式的合同法。《合同法》第11条明确了数据电文为书面合同形式: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第16条和第34条分别规定了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成立时间和地点。3.《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电子商务的真正意义上的法律。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首次赋予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于2005年4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电子签名法》的颁布将对我国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制定这部法律的目的是使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和印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法》的颁布将进一步规范电子签名活动,保障电子交易安全,创造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发展的安全法律环境。电子签名法的主要内容:a确定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明确了在众多的电子签名方法和手段中,满足什么条件的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同等效力;b对于数据电文,也就是电子形式的文件作了规定;c设立电子认证服务的准入制度;d规定电子签名的安全保障制度。4.特殊行业监管随着互联网推广和应用,一些行业主管部门陆续制定规章,对一些特殊行业网络经营行为加以规范。如:证监会在2000年4月颁布了《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01年1月11日公布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7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六、中国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环境发展的四个阶段第一阶段:1999年、2000年——互联网快速起步期,其特点:门户网站为互联网的主体,受到风险投资的追捧,普遍缺乏营利模式支撑;主要法律问题:域名抢注的法律解决、网上版权的保护、网上经营的合法性、网络公司海外上市的合法性等;这一时期代表性的法律法规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电信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Thefirststage:1999and2000——thefastgrowingperiodofInternet第二阶段:2001年、2002年——互联网低弥期,其特点:网络经济处于低谷,而电子政务、企业信息化成为网络应用的重点;主要法律问题:电子政务建设、信息资源共享的法律问题、信息安全的法律问题、网络知识产权问题等;这一时期代表性的法律法规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著作权的司法解释》等。Thesecondstage:2001and2002——thedepressionperiodofInternet第三阶段:2003年、2004年——网络应用转折期,其特点:“非典”拯救虚拟经济,一些网络公司出现盈利,短信息服务、网上广告、网络游戏服务成为三个主要盈利点,网络游戏、短信息服务、即时通讯、网上旅游、以数字产品为主的B2C电子商务、网上拍卖成为电子商务的亮点;主要法律问题:网络游戏——知识产权问题、代理、网上赌博、私服、外挂等问题;短信息服务——诈骗、不良信息、消费者保护的问题;即时通讯——信息安全、不良信息控制等问题;网上旅游——经营合法性的问题;以数字产品为主的B2C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交易安全、电子合同的问题;网上拍卖——反欺诈、交易者(卖家)身份确认、建立信用体系等问题;这一时期代表性的法律法规有:《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等。Thethirdstage:2003and2004——theturnperiodofInternetapplication第四阶段:2005年以后——互联网应用发展期,其特点:法制化——第一部电子商务法律—电子签名法出台,网络经济取得切实发展,行业细分进一步明确,网上支付迅速发展,第三方支付平台兴起;主要法律问题:电子签名法落实中的法律问题;电子支付的法律问题;网络交易规范和反欺诈的问题;信息安全方面新的法律问题;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等;这一时期代表性的法律法规有:《电子签名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等。Thefourthstage:after2005——thedevelopmentperiodofInternetapplication第二节与电子商务及互联网有关的法律问题eBay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这是一个网上竞拍的案件。永大公司受某公司委托在网上销售一辆二手帕萨轿车,委托代销价是12.8万元左右,永大公司决定在网上拍卖起始价为10万元,一口价是16.4万元,但是员工输入有误,输成“起始价10元”,上海一个叫韩斌的人有一天到易趣网上浏览,发现一辆二手帕萨特起拍价只有10块钱,他想可能是网站在搞什么促销活动,就参加了进去。几轮下来他成功了,成交价是116块,网站也给他发来了电子合同。韩斌就根据网站提供的电话,跟卖主联系。卖主是一家卖二手车的汽车经销公司,他们也收到了网站那份电子合同,但是他们坚决不给,说116块钱买辆车是不可能的。现在韩斌的手上有三份证据,一份是网络公司给他发来的电子确认书,第二份是电子合同,另外一份证据是整个交易的过程。经多次交涉无果,韩斌最后只好把汽车经销公司给告到了法院。案例但是汽车经销公司到了法庭上,他觉得这份合同是无效的。他们认为:第一,他们输入的底拍价是10万块钱而不是10块钱;第二,认为116块钱就把我们的车买了,这样一个电子合同是显失公平的。这个案子还在审理的时候,又发生了一起让韩斌感到意外的事情,这个车让它原来的车主以12.8万元给卖出去了。韩斌知道以后非常生气,他就想如果法院判定电子合同是有效的话,那么这辆车就是我的了。这个案子最后是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撤诉。案例1998年3月被广东某制衣厂抢注其英文商标KELON作为域名的科龙集团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该制衣厂的抢注行为属于恶意侵权行为,令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后法院裁定该制衣厂注册KELON域名行为属于非法。这是我国第一例域名纠纷案。该制衣厂自知理亏已向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提出申请要求,注销其注册的kelon.com.cn域名,并交回了注册证书。这说明我国已经认识到域名抢注行为的不良后果,在法律和司法实践中,保护权利人利益,制止恶意抢注行为,以及保护名称和商标权利人利益的决心。但对于抢注别国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的行为,我国法律尚未规定。由于Internet是全球性的,域名的唯一性也是在全球范围内,应该按照类似的保护方式,来管理驰名企业名称和驰名商标名称,无论国内国外都不得抢注!域名恶意抢注行为的案例(1)网络世界是一个无国界无疆域的世界,也就是说在网络世界中,没有国家的概念,只有域名的概念,没有公民的概念,只有网民的概念,因此涉及网络的法律就必须考虑网络自身的特点和其发展的需要。近几年来国内出现大量知名企业名称,驰名商标和其它特定称谓,被他人抢注成网络域名的现象,关于抢注其他企业的名称和商标名称作为域名的禁止性限制,在中国互联网络城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已经进行了规定:即不得使用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商标名称。同时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已经开始作出,维护被恶意抢注人的权利的判决或裁定。域名恶意抢注行为的案例所引发的思考(2)2002年1月,国内知名门户网站新浪(.sina.com.cn),向法院起诉,称另一知名门户网站搜狐(.sohu.com)剽窃、抄袭了,新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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