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电子商务法律规范【学习要点及目标】1.了解与电子商务及互联网有关的法律。2.了解电子商务立法现状。3.掌握有关电子合同、互联网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4.掌握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范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概述国内外电子商务立法现状电子合同法律规范知识产权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规范本章知识点§1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概述广义的电子商务法,是与广义的电子商务概念相对应的,它包括了所有调整以数据电文方式进行的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其内容极其丰富,至少可分为调整以电子商务为交易形式的,和调整以电子信息为交易内容的两大类规范。一、电子商务法的基本概念狭义的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即解决电子商务交易的操作规程问题的规范。(一)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根据电子商务的内在本质和特点,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应当是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而这类社会关系是在广泛采用新型信息技术并将这些技术应用到商业领域后才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它交叉存在于虚拟社会和实体社会之间,有别于实体社会中的各种社会关系,且完全独立于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二)电子商务法的性质1.作为电子商务法律对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是私法的主体。2.电子商务法调整的电子商务法关系是发生在商事活动中的个人之间的关系。3.电子商务法规定的权利是主体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权利。确保主体的权利实现是电子商务法作为私法的任务。(三)电子商务法的特征商法性技术性程序性开放性和兼容性复合性国际性(四)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1中立原则2自治原则3安全原则二、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问题电子商务交易中的相关法律问题电子商务监管中的相关法律问题电子商务中的法律保护问题与电子商务技术有关的法律问题§2国内外电子商务立法现状一、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发展进程国际EDI基础电子商务立法初期小范围EDI协议美国ANSI/ASC/X.12欧洲GTDI联合国UN/EDIFACT电子商务立法高速发展期联合国行政商业运输电子数据交换规则电子数据交换处理统一规则(UNCID)其他EDI文件电子数据交换及贸易数据通讯有关手段法律方面的统一规则草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UN/EDIFACT各国际组织及世界各国的电子商务立法浪潮二、国外电子商务立法现状(一)联合国电子商务立法1.《电子商务示范法》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电子数据交换(EDI)”的规则研究与发展的基础上,于1996年6月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法律示范文本。它的颁布为逐步解决电子商务的立法问题奠定了基础,为各国制订本国电子商务法规提供了框架和示范文本。2.《电子签名示范法》2001年3月23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工作组在《电子签名统一规则(草案)》的基础上,公布了《电子签名示范法》。(二)美国的电子商务立法1994年1月,美国宣布国家信息基础设施计划。1996年12月11日,美国政府发表《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1997年7月,美国总统克林顿签发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这份曾历经半年研究讨论、长达30页的政策性宣言——《全球电子商务纲要》,内空分为背景、原则、财务问题、法律问题、市场准入问题、协调的战略等几部分内容,并正式形成美国政府系统化电子商务发展政策。1998年,美国参众两院分别通过《互联网免税法案》。1999年7月通过了《统一电子交易法》(UETA),它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是一部供各州采纳或参考的法律文件。同年,美国政府公布《互联网保护个人隐私的政策》,12月,美国有关部门公布《世界第一个互联网商务标准》。2000年6月,美国签署了《全球和国家电子商务签名商业法》(《电子签名法》),为电子商务在商贸活动中使用电子文件和电子签名扫清了法律障碍。2000年9月29日全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发布了《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该法着眼于电子商务的核心——计算机信息或信息产品的交易,是一部面向知识经济的商法典。(三)欧盟的电子商务立法1997年4月15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欧盟电子商务倡议书》(AEuropeanInitiativeinElectronicCommerce),就发展电子商务的问题阐明了欧盟的观点。该文件强调在欧盟范围内建立一个适于电子商务的法律与管制框架,管制应该深入到商业活动的每一个环节中,任何影响电子商务活动的问题都应该予以重视。这些问题包括数据安全、隐私、知识产权保护,以及透明和温和的税收环境。欧盟应该积极与国际组织及其他国家的政府加强对话,确保形成一个全球一致的法律环境,共同打击网络国际犯罪。同年,欧盟提出《关于电子商务的欧洲建议》。1998年又发表了《欧盟电子签字法律框架指南》和《欧盟关于处理个人数据及其自由流动中保护个人的指令》(或称《欧盟隐私保护指令》)。1999年发布了《数字签名统一规则草案》。1999年12月,欧盟通过通过了《电子签名指令》,于2000年5月又通过了《电子商务指令》。这两部法律文件协调与规范了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内容,构成了欧盟国家电子商务立法的核心和基础。三、国内电子商务法律环境计算机和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框架§3电子合同法律规范一、电子合同概述(一)电子合同的概念电子合同是指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电子合同的特征电子合同交易的主体具有虚拟化和广泛化的特点电子合同涉及的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电子合同不仅规范在线交易(完全的电子商务),还规范离线交易、线下交易(不完全的电子商务)电子合同的形式有别于传统合同的口头、书面形式,是以电磁记录的特殊方式存在的。电子签名是电子合同订立、履行安全的重要保障手段电子合同的订立需要一定的物质、技术条件,尤其是网络电子合同对当事人提出了比传统交易更高的要求(三)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的比较合同订立过程的虚拟性合同的表现形式不同合同成立的签章方式不同合同的生效地点不同合同的可信度不同二、电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一)电子要约与要约的生效1.电子要约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接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在规定了要约邀请的定义之后,举出了要约邀请的常见形式,有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随后指出,只有当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才能视为要约。2.电子要约的法律效力在网络环境中,首先要解决以电子信息形式出现的要约的法律效力问题。联合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1条规定:除非当事各方另有协议,一项要约以及对要约的承诺均可通过数据电文的手段表示。如使用了一项数据电文来订立合同,则不得仅仅以使用了数据电文为理由而否定该合同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新加坡的《电子交易法》等许多世界组织和国家的立法都有类似规定。我国《合同法》第11条也明确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由此可见,各国对要约的形式一般都没有加以限制。3.电子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的生效是指要约产生法律效力,对发出要约的人产生拘束力。要约生效,要约人即受要约的拘束,不得撤回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我国对要约的生效时间采取“到达主义”,《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我国《合同法》第16条第2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二)电子承诺与承诺的生效1.电子承诺电子承诺是指以电子信息方式做出的承诺。电子承诺必须满足传统承诺成立的条件并且具有传统承诺的功能,只是承诺做出的方式发生了变化。2.承诺的生效我国《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因此承诺生效之时即为交易双方合同的生效之时。对于承诺的生效方式,我国《合同法》规定有三种,分别是要约人收到承诺通知、做出行为和签订确认书。意思表示的撤回,是指在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前或同时,发出人又向对方发出通知,否认前一个意思表示效力的行为。意思表示的撤销,是指当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后、在对方作出答复之前,表意人又向对方发出通知,以否认前一个意思表示效力的行为。(三)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1.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电子合同成立时间,是指电子合同开始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时间。我国《合同法》第25条的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我国《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第16条第2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四)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2.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按照各国法律规定,合同承诺生效的地点就是合同成立的地点。尽管传统合同法中均对合同成立地点方面作了较详尽的规定,但在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地点方面,合同成立地点的传统法律规定并不能适用于此。我国《合同法》也规定了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电子交易中收件人接收或者检索数据电文的信息系统经常与收件人不在同一管辖区内,上述规定确保了收件人与视为收件地点的所在地有着某种合理的联系,可以说我国《合同法》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电子商务不同于普遍交易的特殊性。(五)电子合同的生效电子合同的成立只是意味着当事人之间已经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意思表示一致,但合同能否产生法律效力,是否受法律保护还需要看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即合同是否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电子合同的成立并不等于电子合同的生效,电子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虽然我国的《合同法》没有对合同的生效做出具体的规定,但是电子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是一种典型的民事法律关系。我国的《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些条件是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有的电子合同还须具备特殊要件,这种合同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5、46条的规定所订立的合同,所附条件成立时或所附生效期限来到时,合同才能生效;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第2款所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在办理了批准、登记等手续时,合同才能生效。§4知识产权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规范一、知识产权保护(一)网络著作权的保护1.网络著作权的含义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2、网络著作权的特点法定性专有性地域性作品权利人难以确定表现性3、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类型将网络上他人作品下载、复制到光盘并用于商业目的图文框连接通过互联网的复制行为超链接在图像链接中侵害某图像著作权人的复制权未经许可将作品原件或复制物提供公众交易或传播,或者明知是侵害权利人著作权的复制品仍然在网上散步侵害网络作品著作人身权的行为网络服务商的侵犯著作权行为违法破译著作权人利用有效技术手段防止侵权的行为故意以删除、篡改等手段破坏网络作品著作权管理信息,从而使网络作品面临侵权危险的行为4.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