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验收工作思路(一)基本思路(二)验收阶段、步聚(三)验收的评价、等级二、《细则》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工验收第三章竣工验收三、质量鉴定工作思路一、验收工作思路(一)基本思路1.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基础设施采用合同制管理的要求交工验收成合同履行的一个环节政府不干涉正常的经济活动,只依法进行监督2.交工验收的工作内容更加明确具体从各个方面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签署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3.对质量评定、质量鉴定的方式、方法进行了变革交工验收时:项目法人、监理单位竣工验收前:质监部门竣工验收时:竣工验收委员会最终结论:加权平均一、验收工作思路(一)基本思路4.严格工程质量等级及标准交工验收划分为:合格(≥75分)、不合格(<75分)竣工验收划分为:优良(≥90分)、合格(≥75分)、不合格(<75分)严重问题评优的限制条件5.质量监督部门履行职责定位更为准确交工验收前检测提出检测意见通车试运营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检测报告竣工验收前进行质量鉴定,在竣工验收时报告完成质量监督工作报告竣工验收后向参建各方签发工作综合评价证书一、验收工作思路(一)基本思路6.竣工验收更显重要、科学、公正政府对公基础设施的成果验收、确认对工程质量、参建各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评价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7.增强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评价的针对性、全面性对每一家都有一个独立的评价评价方法易于操作交工验收初评,竣工验收终评将质量鉴定证书扩展为工作综合评价证书一、验收工作思路(二)验收阶段、步聚1.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2.两个阶段再分为十个步骤:步骤一:施工单位自检;步骤二:监理工程师评定;步骤三:项目法人合同段交工验收;步骤四:质量监督机构质量检测;步骤五:项目法人整个项目交工验收;步骤六:交通主管部门运营审查;步骤七:环保、档案等单项工程验收;步骤八:项目法人工程自查;步骤九:质量监督机构检测鉴定;步骤十:竣工验收委员会竣工验收。一、验收工作思路(二)验收阶段、步聚3.合并验收按以下步骤进行:步骤一:施工单位自检;步骤二:监理、项目法人工程质量评定;步骤三:质量监督机构质量检测鉴定;步骤四:竣工验收委员会竣工验收。一、验收工作思路(三)验收的评价、等级1.交工验收的评价:两项评价工作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价对设计、监理、施工工作进行初步评价2.竣工验收的评价:三项评价工作对工程质量评价对建设项目综合评价对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工作最终综合评价一、验收工作思路(三)验收的评价、等级3.评价等级:3.1交工验收时的两项评价:工程质量的评价分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初步评价不分等级3.2竣工验收时的三项评价均分等级:工程质量评价分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建设项目综合评价分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综合评价分好、中、差三个等级二、《细则》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细则》第一条规定:《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仍是有效的部门规章,而且是《实施细则》的法律依据,《细则》重新明确的以《细则》为准,未重新明确的以《办法》为准。二、《细则》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二、《细则》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三)施工许可。(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二、《细则》条文说明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二、《细则》条文说明第二章交工验收第五条交工验收程序:(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同时向项目法人提交独立抽检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报告。(三)项目法人对施工单位的交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的质量评定资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重点抽查检测,认为合同段满足交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二、《细则》条文说明第二章交工验收第五条交工验收程序:(四)对若干合同段完工时间相近的,项目法人可合并组织交工验收。对分段通车的项目,项目法人可按合同约定分段组织交工验收。(五)通过交工验收的合同段,项目法人应及时颁发“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见附件3)。(六)各合同段全部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见附件4)。⑶《细则》第五条为新增加条文,明确了交工验收程序,易于操作,也包含了《办法》第九条“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对该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的要求。二、《细则》条文说明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六条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四)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的质量抽(检)测报告。(五)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做出结论。(七)按合同段分别对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初步评价(评价表见附件6-2~6-4)。二、《细则》条文说明第二章交工验收第七条各合同段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交工验收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路基工程作为单独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时,应邀请路面施工单位参加。拟交付使用的工程,应邀请运营、养护管理等相关单位参加。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视情况参加交工验收。二、《细则》条文说明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八条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采用所含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工程各合同段交工验收结束后,由项目法人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评分采用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单位工程投资额该单位工程投资额)(单位工程质量评分值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值合同段投资额该合同段投资额)值(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项目质量评分值工程二、《细则》条文说明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八条投资额原则使用结算价,当结算价暂时未确定时,可使用招标合同价,但在评分计算时应统一。⑹《细则》第八条在《办法》第十三条的基础明确了“投资额原则使用结算价,当结算价暂时未确定时,可使用招标合同价,但在评分计算时应统一。”便于统一行算;同时将《办法》第十三条质量等级划分单列为《细则》第九条加以强调“交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第九条交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质量评分值大于等于75分的为合格,小于75分的为不合格。二、《细则》条文说明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十条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返工整改,直至合格。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项目法人责成施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第十一条对通过交工验收工程,应及时安排养护管理。二、《细则》条文说明第三章竣工验收第十二条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年初制定年度竣工验收计划,并按计划组织竣工验收工作。列入竣工验收计划的项目,项目法人应提前完成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第十三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通车试运营2年以上。(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三)工程决算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四)竣工文件已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的全部内容。二、《细则》条文说明第三章竣工验收第十三条(五)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合格,土地使用手续已办理。(六)各参建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七)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二、《细则》条文说明第三章竣工验收第十四条竣工验收准备工作程序:(一)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及时向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其主要内容包括:1.交工验收报告。2.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3.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批复文件。4.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意见。5.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复文件。6.竣工决算的核备意见、审计报告及认定意见。(二)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验收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核查。审查同意后报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二、《细则》条文说明第三章竣工验收第十四条竣工验收准备工作程序:(三)以上文件齐全且符合条件的项目,由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知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开展质量鉴定工作。(四)质量监督机构按要求完成质量鉴定工作,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并审核交工验收对设计、施工、监理初步评价结果,报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五)工程质量鉴定等级为合格及以上的项目,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组织竣工验收。二、《细则》条文说明第三章竣工验收第十五条竣工验收主要工作内容:(一)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二)听取公路工程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及接管养护单位项目使用情况报告。(见附件5“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总结报告”)(三)听取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四)竣工验收委员会成立专业检查组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阅有关资料,形成书面检查意见。(五)对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审定交工验收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初步评价。(见附件6“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表”)(六)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确定工程质量等级,并综合评价建设项目。(见附件7“公路工程竣工验收评价表”)(七)形成并通过《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见附件8)。(八)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印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二、《细则》条文说明第三章竣工验收(九)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见附件9)。二、《细则》条文说明第三章竣工验收第十六条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国防公路应邀请军队代表参加。大中型项目及技术复杂工程,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等单位代表参加竣工验收工作,但不作为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二、《细则》条文说明第三章竣工验收第十七条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各方的主要职责是: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对各参建单位及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等级,形成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项目法人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