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宋元时期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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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宋元时期的法律制度北宋形势图南宋形势图一、宋代的立法思想和立法概况(一)两宋的政治特点及其对法律的影响1、宋朝的内外矛盾及基本政策2、宋朝的基本国策:“强干弱支,重内轻外”3、宋朝政策对法律的影响(二)立法思想(三)立法概况(1)内部矛盾:权力斗争日趋激烈赵匡胤的忧虑“杯酒释兵权”(2)外部矛盾:北方少数民族的崛起对宋朝构成致命的威胁宋朝的基本国策“强干弱支,重内轻外”太宗:“国无外忧,必有内患。外忧不过边事,皆可预防。奸邪共济为内患,诚可惧也。”具体措施:对内集权赵普的建议:“收其钱谷,制其精兵,稍夺其权”。地方权力一分为四:军事:经略安抚使财政:转运使民政:提举常平使司法:提点刑狱使加上负责一州政务的知州,在地方官员中,没有一人能集权,与朝廷对抗。在中央,亦采分权、制权的原则。实行“二府三司制”。采用“官、职、差遣”分离原则。精心设计一套巩固皇权的政治体制。对外:一味妥协求和,造成恶性循环。宋朝政策对法律的影响实行以集权为中心的政策的结果,是社会矛盾日益加剧、国家百病丛生、“外族入侵时生于外、百姓造反时生于内”、国家积贫积弱的状况。(1)造成社会动荡,刑事镇压加强;(2)形成特殊的行政体制(3)财政法规因财政问题突出而发达起来(4)司法体制也体现集权特征(二)立法思想1、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分裂割据2、崇文抑武,儒道兼用3、强调慎法,法贵力行4、义利并用,通商惠工(三)立法概况1、《宋刑统》: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2、编敕:将皇帝若干年内所颁的针对一时、一事、一地的无普遍适用效力的“散敕”进行整理,经皇帝批准后颁布,即刑法化了的编敕,是宋朝最重要的立法活动。(1)宋朝为多事之秋,各方面的问题层出不穷,必须经常用诏敕手段来应付;(2)皇帝集权,加强对社会的控制。3、编例:判例汇编,包括指挥与断例。4、条法事类:以公事性质为标准,把统编的敕令格式分门编纂的法规大全。先后有《淳熙条法事类》、《庆元条法事类》和《淳祐条法事类》,只有《庆元条法事类》保存至今。二、宋朝刑事法律内容的主要变化(一)特别法规:《重法地法》和《盗贼重法》特别之处:(1)针对特定地域、特定犯罪;(2)处刑重于普通法律;(3)连坐处罚;(4)加重捕盗官的责任。(二)宋朝刑罚制度的变化1、折杖法2、刺配刑3、凌迟刑三、宋朝民事法律内容的主要变化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扩大:1)农业劳动者获得主体地位,有承佃与转佃的自由2)家内服役者获得主体地位3)手工业劳动者与商人的主体地位得到进一步肯定2、物权1)土地所有权制度进一步完备:公田法,土地买卖契约订立的步骤2)族产:义庄3、债权(自己阅读)4、婚姻家庭与继承1)婚姻关系:结婚的年龄进一步提早,男15,女132)家庭关系:立继子与命继子3)继承法规:四、宋朝行政法律制度的变化1、分割事权,改革行政体制:三司2、官职分授的用人制度:差遣制3、宋朝科举制度的变化(1)录用和任用范围较宽(2)皇帝三年一次殿试考选制度化(3)创造了“糊名”“誊录”“回避”等考试方法和规则(4)考试内容的变化五、司法制度的变化1、加强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①设置“审刑院”以加强对于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②受理诣阙投诉的司法机关:登闻鼓院、登闻检院、理检院2、完善诉讼审判制度①鞫谳分司制;②翻异别推制;③务限法;④检查勘验制度宋慈撰写的世界第一部法医学名著——《洗冤集录》。元朝的疆域六、元朝的立法概况(一)立法指导思想1、循旧制,重纲常之教2、行汉法,借鉴汉族的法律制度3、保存蒙古旧制,实行民族分治政策(二)立法概况1、《至元新格》:元朝建立后的第一部成文法律2、《大元通制》:是一部法律集成,是成文法与判例法的结合。3、《经世大典》:汇集元朝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的综合政书。4、《元典章》:元朝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法规汇编,以行政六部作为法规分类的标准,开明清律六部分篇之先河。七、元朝法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一)保留民族习俗的民事立法1、契约制度1)不动产买卖的固定手续2)借贷契约:羊羔息2、损害赔偿:1)养济之资,养赡之资,医药之资2)对死者征收“烧埋银”3、婚姻家庭继承制度1)赘婿:养老女婿,年限女婿,出舍女婿,归宗女婿。但有限制:独子及军户不得入赘2)收继婚:父死则妻其从母,兄弟死则收其妻。(二)体现民族特色的刑事立法1、确立民族压迫的刑罚原则:民族分治、蒙汉异法。1)受理机关不同:蒙古人犯罪由专门的机关2)刑罚适用不同:刺字;征收烧埋银3)刑罚执行不同:蒙古人在监狱中享有特权2、刑罚上之变化:1)以七为尾数十一等笞杖刑;2)凌迟成为惩治严重犯罪的常刑;3)五刑之外社黥、劓等肉刑。3、维护宗教僧侣的法律特权八、元朝司法制度的变化司法机构的多元化:1、大宗正府:负责审理蒙古人、色目人案件的司法审判的机构。2、宣政院:负责涉及僧侣诉讼案件的司法机构。3、刑部:职能开始兼有审判与司法行政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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