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政策与法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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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国际投资的政策与法规管理第一节国际投资的政策管理(杨大楷)一、国际投资效应分析(一)资本转移效应1、资本流入对东道国的影响增加资本流量促进经济增长、增加资本存量改善资本质量、引发相关投资提高国内投资信心。2、资本流出对母国的影响影响资本流入量(短期减少长期增加)刺激出口供给、提高调资能力增强竞争力度。(二)技术与发明能力转移效应1、对东道国的影响借助多种方式提高研发能力、溢出效应和外在效应。溢出效应和外在效应:指投资主体在从事生产或其他经济行为时,并非有意转让或传播其技术,而是在其经济行为中自然输出技术及其引起的技术提高。2、对母国的影响推进技术进步提高发明能力、增加技术收入提高管理技能(三)组织与管理技能转移效应1、对东道国的影响获得管理技术提高组织技能、获得示范效应提高营运效率2、对母国的影响提高投资国组织与管理技能、培养潜在竞争对手(四)扩大市场进入效应1、对东道国的影响扩大国际市场增加进口替代、追踪出口导向开辟新的市场。2、对母国的影响扩大市场进入充分利用资源、强化导向地位增强母国调控力度。(五)经济结构调整效应1、对东道国的影响2、对投资国的影响(六)就业效应1、对东道国的影响2、对投资国的影响二、东道国投资政策(一)财政政策降低所得税率、免税期进出口关税减免和退税、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发展趋势、采取反避税措施。(二)金融政策补贴性贷款、贷款担保、政府赠与和政府提供股权参与援助(三)技术政策1、重视制度建设:建立有利于技术水平提高的制度基础、营造有利于技术发明的经济环境、强化知识产权的保护2、促进技术扩散:促进外国子公司与当地企业、当地试验室和研究中心等科研机构之间的联系、促进科学园区的发展。(四)资本政策1、利润汇出的政策2、资本汇出政策(五)人事政策1、领导人员政策2、员工政策(六)再投资政策1、税收激励2、改进服务三、对外投资政策2(一)工业国对外投资政策1、信息与技术支持政策(为对外投资提供必要的信息、对对外投资提供一些技术上的支持和援助)2、财政政策(税收抵免、税收饶让、延期纳税、免税)3、金融政策(贷款支持、股本融资、为对外投资所需贷款提供担保)4、管理与限制政策(二)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的政策1、管理政策(计划管理、重点管理、现金流管理、外汇管理)2、促进政策(信息与技术援助、税收优惠、金融支持、人才培训)第二节国际投资的法律保护一、国际投资法律概念:各国以立法形式在国内立法和国际法等方面对国际投资进行的法律规定和管理,国际投资法律保护是形成一国投资环境的重要因素。(一)形态多边条约国际法制双边条约形态资本输出国(母国)法制国内法制资本输入国(东道国)法制(二)国际投资法律所要解决的三个问题1、对外投资者的待遇标准——外国投资者根据东道国的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分为:国民待遇标准(StandardofNationalTreatment)最惠国待遇标准(Standardofmost-nationTreatment)国际标准(InternationalStandard)差别待遇标准(StandardofDiscrimination)2、国家责任与外交保护权国家责任:指国家违反其国际义务时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外交保护权:国家对在国外的本国投资者的正当利益通过外交途径进行保护的权利。应该做到既保护国际投资者利益,又不滥用外交保护权干涉东道国内政。3、国有化及其赔偿国有化:资本输入国权力机关进行的将财产所有权从外国投资者手中交至公共所有者手中的转移。赔偿:由于国有化的产生,如何对外国投资者进行补偿的问题。eg.赔偿的原则、标准、范围、评价方式等二、资本输入国法制(保护外国投资的法律)一般通过立法机构,颁布各类与外资有关的法律、条例以及各种实施细则,对外资进行保护。(一)发达国家的国际投资法律(开放、宽松)1、投资领域及所有权限制大多鼓励外资在新兴部门投资,以引进先进技术和增加出口,但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国计民生的重要部门,则严格限制。(1)禁止外国投资的领域eg.美国的石油管道铺设、联邦政府矿业开采。领域(2)限制外国投资的领域,须经专门部门审批并适用特殊的管理条例。(3)某行业由东道国政府或私营企业垄断,垄断是合法的P276所有权(4)股权及其他限制2、对外投资进入的审批制度(eg澳大利亚)3、在东道国当地投资发达国家的投资法律不尽相同,原因:美、英、德既为东道国又为投资国,而其他国家多为东道国。(二)发展中国家的国际投资法律20世纪60~70年代期间,普遍对外资实行严格限制;70年代中期以后,开始积极吸引外资;90年代以来,采取越来越开放灵活的政策。1、引导外资投向3一般鼓励外国投资者向国民经济中的优先发展部门投资;限制向本国以有一定基础,需要重点保护的行业投资;禁止向支配国家经济命脉及与国民重大利益有关的部门投资。做法:分别列举出鼓励、限制、禁止外国投资者进入的行业及领域,辅以对有关部门的发展前景、技术和资本要求的预测和说明,供投资者进行选择2、对外资股权的控制采取相对灵活的态度(出口创汇企业和经济特区企业)2793、投资鼓励——主要是税收优惠对出口创汇企业、高科技企业、国产化率高的企业、设在经济不发达地区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4、加强对跨国公司投资的监督和管理总之,发展中国家利用外资应注意:(1)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目标需要,鼓励外资和技术向优先发展部门流动;(2)明确外资企业应承担的实际贡献义务,提高国有化率及技术转让等;(3)采取相应的措施以增强本国技术与管理能力,减小对外资的依赖。三、资本输出国法制资本输出国为保护海外投资的法制,制定者以发达国家为主。主要围绕风险和双重税收展开。(一)海外投资保证制度(OverseasInvestmentGuarantyProgram)又称海外投资保险制度(OverseasInvestmentInsuranceScheme)首创者是美国,于1848年开始,起初只适用于欧洲发达国家,保险范围仅限于外汇风险。后来,美国资本大量流入发展中国家,投资面临着很大政治风险,使投资者利益受到严重威胁。从1955年保险范围扩大到政治风险,保险转向仅适用于发展中国家。1、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的特点(1)保险对象:适用于海外直接投资,不包括私人对外间接投资。(2)保险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包括:外汇禁兑险,征用、没收、国有化风险,战争、革命、内乱风险三项。不包括一般的商业风险。在美国投资者可就三种风险全部申请综合投保,也可选择其中一种或两种投保,其他国家一般要求对三种保险综合投保。(3)保险机构:政府的职能部门或直属于政府的独立机构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verseasPrivateInvestmentCorporation)OPIC于1971年开始承担海外投资保险业务,自负盈亏。上财98、288关于美日德的介绍。(4)保险赔偿数额: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赔偿(90%以上,而不是100%:提高投资者自我责任感和积极性,保险期限长为15~20年,OPIC自负盈亏,费率高些,约为1.5%,而其他国家政府有补贴)(5)保险目的:不仅局限于事后补偿,更主要的是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保险事故的发生。2、政治风险的类型(1)外汇险(不能自由汇兑风险)(Currencyinconvertibility):由于东道国实行外汇管制而使当地货币不能自由兑换外汇的风险。(2)征用险:东道国不履行原来的投资协定或合同,对外国投资者的资产、收益实行征用(个别人的有偿)、没收(全部无偿)或国有化(所有的均有偿)的风险(3)战争险:东道国发生战争(War)、革命(Revolution)、内乱(Insurrection)及暴动(Riot),使外国投资者的有形财产遭受损失。3、申请海外投资保险的一般程序(1)投资者向保险机构申请保险(2)审批后,订立保险契约(3)被保险人缴纳保险费。4、对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的评价作用:(1)把私人保险公司不愿或无力承担的保险业务由政府承担起来;(2)保护了海外投资者的权益。对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不同观点:(1)把东道国按契约应承担的义务转嫁于投资来源国承担;(2)海外投资风险由国内纳税人承担;(3)海外投资适用于新项目,从而形成新旧项目的差别待遇;(4)投资保险有严格的审批过程,使国家过多的干预了私人的经济活动。(二)防止双重课税的税收鼓励4双重课税的产生按属地原则:海外子公司所赚利润应向东道国纳税;按属人原则:这笔收入应向母国纳税。具体防止双重课税的做法:1、免税法(MethodofTaxExemption)税收豁免,投资国对来源于国外的收入实行全部免税。跨国公司最欢迎,多数国家不采用,原因:免税法导致①税收流失②投资外流。2、扣除法(MethodofTaxDeduction)税收扣除,母国:(境外所得-已在东道国缴纳的所得税)×母国税率东道国:境外所得×东道国适用税率3、抵免法(MethodofTaxCredit)A=海外企业全部的收入×母国国内税率-已向东道国纳过的税具体实施:A0跨国公司交税(母国税率高);A=0不补税;A0母国不补偿(母国税率低)4、饶让法(MethodofTaxSparingCredit)母国政府将跨国公司在国外得到减免的那部分所得税,视作已纳税而给予抵免,但是税收饶让应在发达-发展中国家间签订的税收协定中予以阐明。eg.甲国某跨国公司设在乙国的子公司某年获得海外收入计100000元,甲国所得税率为40%,乙国所得税率为30%,该子公司税后利润汇回母国后,在不同的税收政策下,该跨国公司向母国政府纳税情况如下:课税方法向东道国纳税向母国纳税合计双重课税100000×30%=30000100000×40%=4000070000免税法100000×30%=30000030000扣除法100000×30%=30000100000(1-30%)×40%=2800058000抵免法100000×30%=30000100000×40%-30000=1000040000饶让法2000010000×40%-(20000+100000×10%)=1000030000(设乙国给予子公司10%的税收优惠)四、国际投资法律保护的国际法制(一)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是发展中国家吸收外资和发达国家对其对外投资进行保护的共同需求,促成了各种形式的保护国际投资条约的出现1、概念:两国政府间签订的,以促进和相互保护彼此在对方国家的投资为目的的国际协议。2、类型:(1)美国式的“投资保证协定”,特点是重在政治风险的保证,特别是着重代位求偿权及处理投资争议程序的规定。(2)德国式的“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特点是以政治风险保证为主,但有关规定具体而详尽,大多数欧洲国家都采用这种形式。(eg.本息汇回本国的具体保证措施,国有化补偿的标准、办法)3、我国与西方国家签定的投资保护协定的基本内容(1)协定的适用范围:缔约国双方共同承认及保护的投资形式和投资者。(2)外国投资者的待遇标准:在任何情况下对外国投资者都要给予公平、合理的待遇,不采取歧视措施(3)政治风险的保证(4)投资争端的解决(5)其他规定(二)双边税收协定通过协议限制缔约双方各自的税收管辖权范围,避免对跨国所得双重征税,排除国际资本自由流动的障碍,实现对跨国纳税人公平征税;促进国际经济交往。国际上双边税收协定的两个范本:1、《OECD范本》: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1977年正式通过的《关于对所得和资本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多用于发达国家之间。2、联合国范本: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于1979年通过的《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税收协定范本》相同点:二者结构相同,都包括协定的范围、定义、对所得的征税、对应得资本的征税、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特别规定,最后规定等共七章内容。不同点:OECD采用居住地课税原则,偏重发达国家利益;联合国范本采用来源国课税原则,较多5照顾发展中国家的征税权,也考虑了发达国家的征税权。可以补充中国、日本之间的税收协定(三)多边投资保护与税收公约1、多边投资保护公约(1)国际投资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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