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我国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体系构成和基本内容,认识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意义。01:232主要内容:知识产权概述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01:233第一节知识产权法概述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1、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2、知识产权的特征(1)专有性(2)地域性(3)时间性(4)无形性01:234二、知识产权的范围1、著作权和邻接权。2、专利权。3、商标权。4、商业秘密权。5、植物新品种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商号权。01:235二、知识产权法的体系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由两部分组成:国内法:民法通则、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国际法:《专利合作条约》、《世界版权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01:236第二节专利法一、专利、专利权的概念(一)专利的概念专利是一个法律名词,英文为Patent,其意为盖有君主印鉴的文件,带有公开之意。在我国,“专利”一词往往有以下三层含义:1.专利权的客体,即获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设计等成果2.专利证书,即专利主管机关发给专利权人的权利凭证3.专利权,即专利成了专利权一词的简称01:237(二)专利权的概念专利权是指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发明人、设计人或者其他合法申请人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一种独占权或专有权。01:238(一)专利权主体的概念专利权主体是指可以申请并取得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1、发明人、设计人2、专利申请人3、专利权人二、专利权主体01:239(二)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原始归属1、关于合作发明创造或委托发明创造2、关于职务发明创造3、关于非职务发明创造01:2310关于合作发明创造或委托发明创造我国《专利法》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01:2311关于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是指职工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中,所谓的“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应当包括:(1)在本职务工作职责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3)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所作出的,与其01:2312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所谓“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我国《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01:2313关于非职务发明创造非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不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也未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或者虽然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但依事先约定要返还资金或者使用费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我国《专利法》规定,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对于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01:2314三、专利权的客体(一)专利权的客体概念专利权的客体是指专利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依法可以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依《专利法》规定,我国专利权的客体包括:1.发明2.实用新型3.外观设计01:2315(一)取得专利权的积极条件1.发明、实用新型取得专利权的条件(1)新颖性(2)创造性(3)实用性四、专利权的取得01:23162、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条件。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该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相似。01:2317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二)取得专利权的消极条件《专利法》规定,下列情形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01:2318第25条规定,不授予专利权:(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对前款第(4)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01:2319我国现行《专利法》对食品、饮料、调味品、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列为保护范围,同时对动、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也可以依照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01:2320(三)专利权申请的原则1.先申请原则2.优先权原则3.单一性原则01:2321(一)专利权人的权利1.独占权。2.许可实施权3.转让权4.标记权5.放弃权6.排除侵犯权四、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01:2322(二)专利权人的义务1.在法定期限内实施其专利发明。2.按期缴纳专利年费。3.职务发明创造的单位取得专利权后,作为专利权人有向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报酬奖励的义务。01:2323(三)专利权的限制1、专利权保护的范围限制2、专利权保护的时间限制3、专利权保护的地域限制4、专利权的许可限制5、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的转让限制01:2324(一)专利侵权1.专利侵权的概念及特征专利侵权是指受我国专利法保护的有效专利权,遭到违法行为的侵害。专利侵权有以下特征:(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2)以生产经营为目的(3)实施了受法律保护的有效专利权五、专利权的保护01:23252.专利侵权行为具体表现为:(1)他人未经专利权人同意而制造、使用、销售了这种产品(2)他人未经专利权人同意而使用了这种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3)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4)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也是侵犯了专利权人的权利。专利侵权行为01:2326第四节商标法一、商标概述(一)商标的概念商标是商品和商业服务的标记。它是由文字、图形或它们的组合构成,用以区别同类的商品和商业服务。我国的商标主要包括四类:(1)文字商标(2)图形商标(3)组合商标(4)三维商标01:2327文字商标01:2328图形商标01:2329组合商标01:233001:2331二、商标权(一)商标权的概念商标权又称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申请注册人,对其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01:2332商标权主体是指可以申请商标注册并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参加者。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符合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二)商标权主体01:23331、商标权客体的概念商标权客体是指商标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注册商标。没有注册的商标不受商标法保护。2、构成商标的法定条件(1)构成要素。(2)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3)禁止作为商标的标志(三)商标权客体01:2334禁止作为商标的标志我国《商标法》规定了商标使用的九项禁止条款,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01:2335(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01:2336(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01:2337(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9)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01:233801:23391、商标权人的权利1.专有使用权2.使用许可权3.商标转让权4.续展权2、商标权人的义务1.对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2.依法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连续3年停止使用,可撤销其注册商标.3.缴纳法定的各种费用(四)商标权的内容01:2340(一)原始取得(二)继受取得三、商标权的取得01:2341(一)商标权的期限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注册商标的有效期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二)注册商标的续展《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四、商标权的期限和续展01:2342(一)商标侵权行为1、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五、商标权的法律保护01:2343(二)商标保护1.及时注册策略2.商标使用策略3.联合商标策略4.防预商标策略5.商标商号一体化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