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公司法讲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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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公司法第一节公司与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二、公司的分类三、公司法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公司的设立第三节公司的机构与公司的运行一、公司的机构二、董事、监事及高管的任职资格限制三、董事、监事及高管的忠实义务与归入权第四节公司融资与财务第五节股权与中小股东保护第六节公司的人格独立与人格否认一、公司人格独立二、公司人格否认第一节公司与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二)特征1、公司须依法设立2、公司以营利为目的3、具有法人资格(1)独立财产(2)独立责任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二、公司的分类1、根据股东所承担的责任形式,可分为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2、根据公司的信用标准,可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3、根据公司的控制和依附关系,可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4、根据公司的组织系统,可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5、其他分类两合公司:指由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部分股东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指将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指两合公司负有限责任的股东依照股份形式认购股份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指由法定数量的股东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无限责任公司: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人合公司:指以股东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公司。无限责任公司是最典型的人合公司。资合公司:指以股东的出资额为基础的公司,如股份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指同时具有个人信用和资本信用两种因素的公司。两合公司即属于这种公司。母公司:指通过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而能实际控制其他公司经营活动的公司。子公司:指其一定比例的股份被其他公司持有,经营活动受其他公司控制的公司。总公司:指依法首先设立或同时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管辖全部企业组织系统的公司。分公司:指由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不是独立的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我国《公司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成立分公司,须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分公司所在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取得经营资格。它享有起诉和应诉的诉讼主体资格,但不能独立承担财产责任。住所地在甲地的四海公司在乙地设立了一家分公司,该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乙地的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现分公司因为拖欠租金发生纠纷,下列正确的是()A、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法律责任由合同当事人独立承担B、该分公司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又无四海公司授权,该租赁合同无效C、合同有效,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承担D、合同有效,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及其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三、公司法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是指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特征1、公司法是一种组织法。2、公司法是一种行为法。3、公司法是一种制定法4、公司法的内容多为强制性规范第二节公司的设立一、公司设立的概念◆是指发起人为设立公司并使之取得法人资格,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所实施的若干法律行为的总称。VS公司成立◆是指公司经过设立程序,具备了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发给营业执照,从而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种法律事实或事实状态。公司设立VS公司成立1、公司设立是一种法律行为,公司成立则是公司设立成功的法律后果,是公司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种事实状态。设立活动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2、公司成立后则取得法人主体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由公司承担。但在公司设立阶段,公司尚不具有法人资格,学理上称之为“设立中的法人”。(1)设立成功:设立阶段产生的债权债务由设立后的公司承担。(2)设立失败:原则上由全体发起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是业务执行越权所致,则全体发起人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具有追偿权。二、公司的章程1、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但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规章,效力仅及于公司和法定的内部相关主体,一般不具有对外的约束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股份公司而言,公司章程具有“公开性”,其内容要对投资人以及包括债权人在内的一般社会公众公开。是指公司股东或发起人依法制定的,记载有关公司组织与活动基本原则的书面法律文件。二、公司的章程2、变更•公司的章程生效后,其内容具有相对稳定性,不得随意变更。(1)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有限公司: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股份公司: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2)变更后,董事会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司章程的订立或变更并非以工商登记为生效要件,而为对抗要件。三、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出资方式(一)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1、货币出资比例至少占注册资本的30%以上2、禁止以劳务、自然人姓名(个人信用)、商誉(公司信用)、特权经营权或者设立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3、非货币出资必须进行估价。某有限责任公司有甲乙丙三个股东,在成立后发现股东甲作为出资的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则正确的是()A、应当由甲补交差额B、乙、丙应当对补交差额承担连带责任C、公司应当解散D、如果丁是在公司成立之后加入的,则对该补交差额不承担连带责任(二)出资限额1、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2、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必须一次性缴清。某市甲、乙、丙三企业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生产经营的公司。甲、乙、丙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如下: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为光华实业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其中甲以实物出资70万元,乙以货币出资30万元,丙以非货币形式出资50万元(其中以一非专利技术出资折价36万元);委托甲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出了申请人在公司名称、出资方式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甲与乙、丙商量后均予以纠正。2005年10月10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于当日签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名称为“光华XXXX公司”(以下简称光华公司)。甲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公司成立应当公告,并于同年10月25日发出公司成立的公告。2006年3月,经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公司资金50万元以公司财务人员王某的名义开立账户存储。2006年8月,光华公司发生严重财务危机,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并一致决定,公司解散。问:1、甲、乙、丙订立的发起人协议中关于公司名称、出资方式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2、甲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光华公司成立应当公告,甲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3、光华公司成立的日期应当是哪一天?4、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这种行为是否违法?如果违法,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5、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解散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分析要点1、关于公司名称: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关于出资方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以货币出资的金额不得少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本题中,发起人乙的货币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为20%(30/150),低于法定限额。2、甲的观点不正确。因为《公司法》没有要求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公告。3、光华公司成立的日期应当为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4、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行为违法。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将公司资金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解散的做法不合法。根据《公司法》规定,决定公司解散的事项应属于股东会的职权。第三节公司的机构与公司的运行一、公司的机构权力机构/决策机构:股东会/股东大会执行机构:董事会监督机构:监事会(一)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1、股东会(1)组成和职权(2)股东会会议的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我国:①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②1/3以上的董事③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时。(3)表决程序•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我国: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一)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2、董事会(1)董事会的组成:由股东会选任。(2)关于董事会的权限(3)董事的忠实义务:竞业禁止&自我交易禁止→归入权▲我国:股东较少、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不设置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一)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3、监事会(1)监事会的组成: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2)监事会或者监事的职权▲注意:公司的董事、经理以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我国: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通常可以只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1、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①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③持有10%股权的股东请求时;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股东大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基本相同。唯一差别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须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而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自由转让出资,不需经股东大会批准。(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2、董事会3、监事会某房地产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亿元。后来由于房地产市场不景气,公司年底出现了无法弥补的经营亏损,亏损总额为人民币7000万元。某股东据此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决定于次年4月1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于3月20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向所有的股东发出了会议通知。通知确定的会议议程包括以下事项:(1)选举更换部分董事,选举更换董事长;(2)选举更换全部监事;(3)更换公司总经理;(4)就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5)就公司与另一房地产公司合并作出决议。在股东大会上,上述各事项均经出席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以下问题:(1)公司发生亏损后,在股东请求时,应否召开股东大会?为什么?(2)公司在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过程中,有无与法律规定不相符的地方?如有,请指出并说明理由。分析要点(1)公司发生经营亏损后,在股东请求时,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理由是,改公司的未弥补亏损7000万元已超过注册资本2亿元的1/3。(2)选举更换董事长,不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应由董事会选举更换董事长;股东大会不能选举、更换全部监事,因其中有公司职工选出的监事,股东大会只能选举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更换聘任公司经理,是董事会的职权,不是股东大会的职权;公司合并决议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而不是半数以上通过。二、董事、监事及高管的任职资格限制•《公司法》第147条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消极任职资格《公司法》第147条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消极任职资格: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部分财产型犯罪的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负有个人破产经营责任的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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