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金融法律制度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调控(控制货币流通和信用)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以银行法为核心的金融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一节金融法概述一、金融和金融法的概念(一)金融的概念金融即货币资金融通,是指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各种形式的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货币流通,在商品流通过程中,货币不断在卖主和买主之间转手,这种连续不断的货币转手,便形成一个与商品流通W—G—W相伴随的货币流通G—W—G。1.金融是信用交易。(1)信用信用是金融的基础,金融最能体现信用的原则与特性。在发达的商品经济中,信用已与货币流通融为一体。(2)信用交易的应有特点a.一方以对方偿还为条件,向对方先行移转商品(包括货币)的所有权,或者部分权能;b.一方对商品所有权或其权能的先行移转与另一方的相对偿还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差;c.先行交付的一方需要承担一定的信用风险,信用交易的发生是基于给予对方信任。2.金融原则上必须以货币为对象。3.金融交易可以发生在各种经济成分之间.金融的内容可概括为货:币的发行与回笼,存款的吸收与付出,贷款的发放与回收,金银、外汇的买卖,有价证券的发行与转让,保险、信托、国内、国际的货币结算等。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主要有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还有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投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证券、金银、外汇交易所等。(二)金融法:确认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金融业务关系和金融管理关系1、从主体上看:参加金融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为金融机构或金融实体。2、从内容上看:具有纵横交叉,相互结合。3、从客体上看:一般是作为物的货币,金银或有价证券等。(三)金融法体系1.银行法。是指调整银行的组织和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证券法。是指调整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票据法。是指调整票据关系,规定票据规则,规范票据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保险法。是指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5.信托法。是指调整信托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6.外汇管理法。是指调整外汇收支、管理监督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二节中央银行法※法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于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修正一、中央银行概述(一)中央银行的概念中央银行是一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信用政策,实施金融监管,以实现对经济宏观调控的特殊的国家机关。(二)中央银行的产生与发展1、初创阶段(1656-1843)第一个阶段是从17世纪中叶至1843年,这是中央银行的初创时期。最早设立的中央银行是1656年设立的瑞典里克斯银行,它是现代中央银行的萌芽。但公认最早全面发挥中央银行作用的是英格兰银行,英格兰银行被视为近代中央银行的先驱。2、成长完善阶段(1844至20世纪30年代)标志着这一时期开始的是1844年英国国会通过的《皮尔条例》,在该《条例》里赋予了英格兰银行独家垄断货币发行权的地位,使其成为第一家真正意义上的中央银行由于英格兰银行的成功,其它国家也纷纷仿效英国建立了自己的中央银行制度。1920年在布鲁塞尔召开的国际金融会议决定,所有尚未成立中央银行的国家,都应尽快建立中央银行,以共同维持国际货币体制和经济稳定。此后,几乎所有独立的国家,都先后成立了中央银行,由此推动了又一次中央银行成立的高潮。3、成熟发展阶段在这一阶段,一方面一批经济较落后的国家摆脱了殖民统治获得独立,纷纷建立了本国的中央银行;另一方面随着国家干预经济的加强,各国政府利用中央银行推行金融政策,不仅管理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还参与一国宏观经济的管理,各国纷纷加强了对中央银行的控制,许多国家的中央银行都先后实行了国有化。同时,中央银行不再从事普通商业银行业务,维持货币金融稳定是中央银行的主要职责。中央银行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三)中央银行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作为国家机关,中央银行与一般的政府机构相比较,它带有金融企业的性质。1、中央银行履行职能主要通过金融信用业务活动实现的,调控工具主要是货币政策工具。2、中央银行办理金融业务,类似商业银行,这与依靠国家财政预算拨付经费的政府机关不同。3、中央银行一般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作为银行与普通银行不同,更多的带有国家机关的性质。1、中央银行不经营普通业务2、中央银行的经营目标和经营原则与普通银行不同。3、国家加强控制中央银行的资本。4、高级官员的任命具有特殊性。二、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地位和组织机构1、性质和地位“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2、我国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领导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三、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1、发行的银行指中央银行依法独家垄断一个国家的货币发行,统一掌管全国的货币流通,它所发行的货币是国内惟一的法定货币。“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第18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分支库调拨人民币发行基金,应当按照上级库的调拨命令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动用发行基金。”第22条2、银行的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指中央银行只与普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发生业务往,不与普通工商企业发生信用关系。(1)规定和集中存款准备金(2)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第30条(3)办理再贴现(4)清算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组织或者协助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第27条3、政府的银行指中央银行履行政府管理职责,并把政府作为直接客户。如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调节经济,经理国库,代政府发行国债,代政府参与有关的金融活动,代政府买卖黄金、外汇储备。四、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1.依法制订和执行货币政策;2.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3.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4.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5.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6.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7.经理国库;8.维护支付、清算单位的正常运行;9.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10.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11.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五、人民币及其发行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六、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货币政策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一种,是中央银行为实现特定的经济目标而采取的各种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的方针和措施的总称。(一)我国货币政策的目标“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二)货币政策工具1、存款准备金制度;存款准备金,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在法律所赋予的权力范围内,通过规定或调整商业银行缴存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比率,控制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能力,间接地控制社会货币供应量的活动。2、基准利率确定制度;基准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基准利率在利率体系中起基础性和主导性作用,直接影响浮动利率、优惠利率、差别利率、加息利率等的高低。3、再贴现制度;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是银行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4、再贷款制度;再贷款是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短期信贷。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贷款,一是基于其最后贷款人的责任,二是为了调节货币供应量。5、公开市场业务制度。公开市场业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而在公开市场上买进或卖出有价证券的行为。6、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第三节商业银行法一、商业银行概述(一)商业银行的概念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二)商来银行的性质和特点注意:商业银行与公司企业法人的主要区别:第一,设立的法律依据和条件不完全相同。第二,经营的商品不同。第三,经营管理的方式不同第四,经营商品的收益来源不同(三)商业银行的功能1、信用中介职能2、支付中介职能3、信用创造职能4、金融服务职能二、商业银行法(一)商业银行法的概念:是指调整商业银行的组织管理关系和业务经营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商业银行的设立1、设立原则(1)核准主义原则“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第十一条(2)适应经济发展需要与适度竞争原则2、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1)应当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必须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三)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1、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我国《公司法》的规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产生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分支机构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商业银行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但是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四)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与业务规则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1.吸收公众存款;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3.办理国内外结算;4.办理票据贴现;5.发行金融债券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7.买卖政府债券;8.从事同业拆借;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10.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11.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12.提供保管箱服务;13.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商业银行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