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十一章清朝、民国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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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清代的法律制度(公元1644年——公元1840年)一、清入关以后的主要立法1、《大清律集解附例》(1)清代第一部综合性法典。顺治三年(1646)完成;四年“颁行中外”。(2)篇目体例一准于《大明律》,计30门459条。(3)大体抄袭明律,许多内容已不适合清朝实际,未得到很好的执行。(“大清律即大明律改名也”)(5)客观上为大乱方休的社会提供了统一的法律标准,对稳定社会秩序发挥了一定作用。2、《大清律集解》(康熙、雍正)雍正即位后,有鉴于刑部现行条例轻重失宜或处罚过严,修订完成《大清律集解》。此次修律,一是将律文删并、增改为436条;二是删修条例,按原例、增修例和钦定例三部分分类编纂,定留824条。3、《大清律例》(司考)清代传世的基本法典,从起草、制定到最后完成历经百余年。立法的大致过程是:(1)《刑部现行则例》(康熙)康熙朝的主要立法成就是修订完成《刑部现行则例》,并将其附入大清律之内。目的主要在于解决律与例、条例之间的矛盾。该项工作完成后,康熙并未正式颁布,以示慎重。《则例》修订工作,为后来《大清律例》的全面制定打下了扎实的基础。(2)《大清律例》(乾隆)乾隆时,重修大清律。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完成,定名《大清律例》,刊布中外,永远遵行。至此,清代的基本法典最终定型。《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集秦汉以来封建立法之大成。结构与《大明律》相同,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7篇,47卷,30门,律文436条,律后附例1049条。后人评价《大清律例》是一部“或隐含古义,或矫正前失”的优秀法典。4、《大清会典》康熙时依照《明会典》制定《康熙会典》,其后四朝(雍正、乾隆、嘉庆、光绪)续加修定,故也叫“五朝会典”。详细记载了清代历朝各级行政机关的职掌、事例和活动原则,是中国封建时代最完备的行政法规和行政立法的总汇。也是研究清代国家机构源流演变的最重要资料。5、各部、院则例——类似于部门规章为加强国家机关管理,充分发挥统治职能,清统治者制定各部、院则例。主要有:《刑部现行例》《钦定吏部则例》《钦定户部则例》《钦定礼部则例》《钦定工部则例》《理藩院则例》二、清朝的司法机关(一)中央:大理寺(复核)刑部(审判)都察院(监察)内务府、宗人府理藩院理刑司(二)地方司法体制县、府、省(专设提刑按察院)、各省巡抚也有审判权。1、督抚2、按察司3、府(直隶厅、州)4、县(厅、州)三、审判制度(一)九卿会审特别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及通政使共同审理,是中央最高审级,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核准。(二)秋审、朝审、热审秋审是指由九卿会同科道等长官共同复审地方上报的绞、斩监侯死刑案件的制度,因在秋天(农历八月上旬)举行而得名。源于汉代录囚,承接明代朝审,顺治年间成为定制,是清代规模最大的会审制度。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朝审:复审死囚,与秋审并行,先朝审再秋审。刑部,八月,京师地区的死囚,临时派王公大臣在天安门外金水桥朝房审理。参加人员:三法司、九卿、詹事、科道。热审:小满后10日开始,立秋前一日为止。快速审理,决放。[庄廷龙文字狱案]此案发生在清朝康熙二年(1663),是康熙朝首例文字狱案。浙江吴兴县巨富庄廷龙以重金购得原明朝相国朱国桢所著《明史》,据为己有,并请人刊刻。其中称努尔哈赤为建州都督,没有写清帝年号,而写南明年号,多有指斥满清之语。案发后,刑部派侍郎审理此案。但此时庄廷龙已死,朝廷仍下令开棺戮尸,并株连七十余人,包括庄廷龙之弟及为此书作序者、刻者、读者、藏书者等。[查嗣庭试题案]此案是雍正朝发生的一个典型文字狱案。查嗣庭是康熙朝进士,后经隆科多荐举官至礼部侍郎。雍正继康熙称帝后,着手搞掉详知雍正上台内幕的隆科多。于是查嗣廷首当其冲地成了借口。雍正四年(1726),查嗣廷在江西做正主考。根据科举八股文命题的惯例,他选《诗经·商颂》上的句子出了一道维民所止的命题。不料却被人告发借出题名义用维、止二字影射雍正无头,讽刺时事,居心叵测。于是雍正下令将查氏革职问罪。结果,查嗣廷在狱中冤死,仍被处以戮尸枭首,子辈株连死罪,家属流放。[胡中藻案]称“《坚磨生诗抄》案”,是乾隆朝最著名的文字狱。胡中藻是雍正宠臣鄂尔泰的门生。乾隆继位后,对鄂尔泰等前朝遗臣在朝中势力有所顾忌,于是便着意兴起胡中藻案,以打击鄂氏朋党。乾隆二十年(1755),朝廷命人暗中收集胡中藻所出试题及诗文,以其任广西学政时所出试题中有“乾三爻(YAO)不象龙说”七字,指责诋毁乾隆年号;以其所写《坚磨生诗抄》中有一把心肠论浊清,指责故意在清国年号加浊字;诗中还有与一世争在丑夷、斯文欲被蛮等句,因有“夷”、“蛮”字样,被说成是辱骂“满人”;又有“老佛如今无疾病,朝门闻说开不开”句,被指斥是讥讽乾隆的朝门开不开。因为这样种种罪名,胡中藻被判处斩首。18.乾隆年间,四川重庆府某甲“因戏而误杀旁人”,被判处绞监候。依据清代的会审制度,对某甲戏杀案的处理,适用下列哪一项程序?2006年A.上报中央列入朝审复核定案B.上报中央列入秋审复核定案C.移送京师列入热审复核定案D.上报中央列入二司会审复核定案【考点】清代会审制度59.关于明清时期的司法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A.明清时期各中央司法机构的职能与隋唐时期相反,刑部负责审判,大理寺负责复核B.明朝的廷杖之制是根据皇帝意志而形成的法外用刑惯例C.明清会审制度是慎刑思想的反映,但是导致多方干预司法,使实际执法与法律制度日益脱节D.“申明亭”为明代法定的基层调解机构,对维护社会秩序有一定积极作用答案:ABCD第十二章清末法律制度(公元1840年——公元1911年)中国法制史讲义192019/8/18一、预备立宪的发生(一)实行“新政”八国联军入侵后,1901年宣布实行“新政”,整饬吏治、修订法律、编练新军、奖励实业等。清末“新政”,各地广开法政学堂,推行新式法学教育,促进了近代法学教育的发展。中国法制史讲义202019/8/18甘肃法政学堂学生成绩单山东法政学堂题名录中国法制史讲义212019/8/18(二)五大臣出国考察1905年,派五大臣出国考察,他们回国后,提出实行宪政有三大利端。(三)“仿行宪政”1906年,清政府宣布“仿行宪政”,但须作预备,并规定了“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的立宪原则五大臣出洋中国法制史讲义222019/8/18二、预备立宪的内容(一)厘定官制主要对中央各部院进行调整,但对与皇权及与满族统治有关的重要部门,如军机处、宗人府、八旗等并未涉及。(二)1908年颁布《钦定宪法大纲》该《大纲》赋予皇帝几同于专制皇帝的权力,仅附带规定人民的权利,是预备立宪原则的集中体现。中国宪政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由“君上大权”14条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9条组成。最突出的特点是重君权,轻民权。中国法制史讲义232019/8/18(三)设立资政院和咨议局资政院和咨议局分别是中央和省级代议机构,但从其实际职权看,仅是咨询机构,民主的点缀品。资政院大楼及其会场广东咨议局中国法制史讲义242019/8/18(四)颁布《十九信条》因该宪法文件在武昌起义之后制定,故略有一点民主意味:采用英国式的责任内阁制,限制皇权,扩大议会权力,但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典型的议会政治,已无法挽救清朝灭亡的命运。三、法律改革:(1)《大清现行刑律》:过渡性。(2)《大清新刑律》: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刑法典。更定刑名、酌减死罪、死刑惟一、删除比附、惩治教育后附五条《暂行章程》,一定程度上否定了资产阶级刑法理论和原则。《大清现行刑律》:对《大清律例》进行局部修改1.改名为“现行刑律”,突出“刑律”二字,以示与旧律的不同2.取消了旧律按六部名称而分的六律总目,除保留“名例”作为总则以外,将各条按其性质分隶三十门3.基于需要对律例条款进行调整、删节:“因时事推移及新章递嬗而删者”“缘政体及刑制迁变而改者”4.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方法。删除了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刑罚及缘坐制度,改笞杖刑为罚金、苦役,并停止刑讯,确立了以罚金、徒刑、流刑、遣刑、死刑(分斩、绞二等)等为主要内容的新刑罚体系。5.增加了一些新形势下出现的罪名。如“妨害国交”、“妨害选举”、“私铸银圆”、“破坏交通”等。大清新刑律抛弃了以往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明确地将涉及罪名与刑罚及其运用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唯一内容,与罪名、刑罚无关的其他法律条款被排除在新刑法之外改而采用西方近代以来刑法分总则、分则两编,下设各章、逐条罗列的方式。以总则统率全律、以分则具体规定罪名与刑罚确立了新的刑罚体系:分主刑与从刑两种。主刑包括:死刑(仅规定了绞刑一种)、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从刑包括褫夺公权和没收财产两种。采用了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近代刑法学的通用术语。如采用了罪行法定主义原则,近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取消了因官秩、良贱、服制而在刑律适用上形成的差别以及沿用了数千年的“八议”制度将充满浓厚封建色彩的“暂行章程”5条附于新刑律之后中国法制史讲义282019/8/18凌迟,又名寸磔,剐刑,俗称“千刀万剐”。是中国历史上最残酷的刑罚之一。3.《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9月《大清民律草案》,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草案。(1)指导思想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2)基本内容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4.《大清商律草案》确立民商分立的体制《商人通例》、《公司律》、《破产律》等。《大清商律草案》4、诉讼法1906年《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告成,是旧中国第一部独立的诉讼法典。1908年又起草了《大清刑事诉讼律》和《大清民事诉讼律》,均为草案。《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旧中国起草的第一部独立的诉讼法典。四、清末变法修律的特点1.立法思想上,始终贯穿仿效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形式和固守中国封建传统的方针;(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既要考虑维护封建统治,又要考虑保护帝国主义利益,即“务期中外通行”。)2.法典形式上,使中国法律有了实体法与程序法、部门法的区别,形成近代法律体系雏形;3.法典内容上,表现出封建专制传统与西方最新成果的结合;(一方面抄袭资本主义各级的法律原则和法律条文,另一方面继续维护以纲常礼教为思想基础的封建法律。)4.表现了法理派与礼教派两种法律思想的斗争和妥协;(在具体法律中,资本主义色彩的内容和封建主义色彩的内容合二为一。)5.总体上奠定了中国近代法制的基础,基本上完成了古代法制向近代法制的转变。五、清末变法修律的影响1.导致中华法系的解体;2.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基础;3.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代法律学说和制度;4.为中国带来了法治观念;5.客观上推动了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六、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一)司法机关的变化1、中央:刑部——法部,负责司法行政大理寺——大理院,是全国最高审判机关。2、地方: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同时,把省按察院使司改为提法使司,负责地方司法行政;在各级审判厅内设置各级检察厅。(二)司法制度的改革1、正式区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2、实行四级三审制3、采取资产阶级的司法审判原则、制度。如回避、辩护、公开审判等。七、领事裁判权的确立及影响1.领事裁判权:在中国享有这种特权的国家的在华侨民,在成为民刑诉讼的被告时,中国法庭无权裁判,只能由其本国领事按照其本国法律裁判。2.领事裁判权的确定(1)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首先确立领事裁判权。(2)1844年:《中美望厦条约》发展了领事裁判权。3.观审制度与会审公廨:(1)观审制度:中外双方相互的权利,凡洋原华被之案件,外国官员可至中国官府观审;反之,凡华原洋被之案件,中国官员也可至外国人的审判处观审。中国法制史讲义402019/8/18(2)会审公廨:名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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