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财政法律制度ppt-PowerPoint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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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财政法律制度—引例蒋时林诉湖南省常宁市财政局违法购车案2006年4月3日,原告(蒋时林,又名蒋石林,湖南省常宁市农民)向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起诉状。诉称,2005年5月12日和2005年7月6日,被告(常宁市财政局)擅自违法超出预算,不通过正规的采购程序,违法使用国家资金自行购买两辆高级小轿车。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国家法定的财政管理机关,没有依法定程序管理和使用国家财政税款,违反了预算法、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侵害了国家有关财政预算管理制度,也损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利。蒋时林诉湖南省常宁市财政局违法购车案2006年1月28日原告通过特快专递要求被告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理并给原告答复,被告至今没有改正处理,也没有答复。因此,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2条以及《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就此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列举的具体诉讼请求为:(1)确认被告拒不履行处理违法购车和给原告答复的法定职责行为违法;(2)确认被告在2005年超出财政预算、超出政府小车编制自行购置高级轿车的行为属于滥用国家税款侵害纳税人合法权利的违法行为蒋时林诉湖南省常宁市财政局违法购车案(3)依法将违法购置的轿车收归国库,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令被告当好纳税人的管家职责;(4)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立案庭于2006年4月3日签收了诉状,4月10日做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理由是“起诉人蒋石林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符合起诉条件,故法院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裁定,依法提出上诉。目前此案仍在上诉中。蒋时林诉湖南省常宁市财政局违法购车案本案涉及到宪法和财政法领域的诸多重要问题。学者不断呼吁开放纳税人诉讼,主张用私权利制约公权力,但是,纳税人何以能够提起“纳税人诉讼”?纳税人对税收支出的监督权利究竟来自何处?如果纳税人能够提起此类诉讼,究竟以何种身份进行为宜?诉讼性质又应当如何定位?中国究竟应该如何构建合理的公益诉讼机制?本案在中国财政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具有哪些重要意义?暴露出了我国财政法治建设中存在的哪些问题?第十一章财政法律制度第一节财政与财政法概述一、财政的一般原理(一)财政的概念财政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利无偿地参与部分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再分配活动。理解财政的涵义需要明确以下几点:财政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凭借政治权利进行的分配活动;财政分配的对象是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财政的目的是满足国家职能的需要。第十一章财政法律制度(二)财政的基本特征1、国家主体性2、无偿性和非营利性3、强制性4、永续性和量入为出性(三)财政的基本职能1、分配收入职能2、配置资源职能3、保障稳定职能第十一章财政法律制度二、财政法(一)概念调整在国家为了满足公共欲望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调整对象财政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在国家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在财政收入、财政支出和财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简称为财政关系。一般认为,财政法所调整的财政关系包括以下几方面:财政管理体制关系财政收支管理关系财政活动程序关系(三)财政法的地位有人认为,财政法是与经济法,行政法等相并列的第二层次的部门法有人认为,财政与行政法和经济法具有从属关系,是与金融法、环境法相并列的第三层次部门法有人认为,财政法是经济法的重要法律部门。(四)财政法的体系财政法的体系是指财政法的各类法律规范所组成的协调统一的整体。财政法体系的具体构成可以进一步划分为:财政管理体制法预算法财政收入法财政支出法财政特别法第二节预算法一、预算(一)预算的概念预算,又称国家预算,是国家对会计年度内的收入和支出的预先估算,包括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二)预算的特征预算以财政年度为计划期。预算以财政收支一览表为基本内容。即预算是依法定标准将财政收支项目分类列入特定表格。其中,财政收入反映着国家支配的财力规模和来源,财政支出反映着国家财力分配使用的方向和构成,财政支出对比反映着国家财力的平衡状况。预算以立法文件为表现形式。(三)预算的类别单式预算和复式预算绩效预算和规划一项目预算增量预算和零基预算二、预算法概述1、预算法的概念预算法是调整国家在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和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预算法的调整对象——预算关系预算管理体制关系,即在各级国家机关之间以及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在预算管理方面因职权划分所产生的社会关系预算关系,即在筹集、分配、管理和监督预算资金的过程中发生的预算实体关系和程序关系。三、预算管理职权(一)各级权力机关的预算管理职权1、各级人大的预算管理职权2、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预算管理职权(二)各级政府机关的预算管理职权(三)各级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四、预算收支范围(一)预算收入1、预算收入的概念预算收入是指在预算年度内,按照法定的形式和程序,有计划地筹集和取得的由国家支配的资金。2、预算收入形式(1)税收收入(2)国有资产收益(3)专项收入(4)其他收入,包括规费收入、罚没收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等3、预算收入的分类中央收入,包括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按照规定向中央上解的收入地方收入,包括地方本级收入和中央按照规定返还或补助地方的收入;中央地方共享收入,即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对同一税种,按照一定划分标准或者比例分享的收入。(二)预算支出预算支出是指在预算年度内,按照法定的形式和程序,通过财政分配手段,对筹集和取得的预算收入进行有计划的再分配。包括中央预算支出和地方预算支出。中央预算支出是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由中央财政承担并列入中央预算的支出,包括中央本级支出和中央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地方预算支出是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由地方财政承担并列入地方预算的支出,包括地方本级支出和地方按照规定上解中央的支出。五、预算管理程序1、预算的编制2、预算的审批3、预算的执行和调整六、决算制度1、决算草案的编制2、决算草案的审批七、对预算与决算的监督《预算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和下级政府预算、决算进行监督。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有权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受询问或质询的有关政府或财政部门必须及时给予答复。各级政府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内至少两次向本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作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各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下级政府应当定期向上一级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八、违反预算法的法律责任1、擅自变更预算的责任。各级政府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预算调整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2、擅自动用国库库款的法律责任。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库的库款的,由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退还或者追回国库库款,并由上级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3、违法进行预算支出的法律责任。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当在预算的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由上一级政府或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并由上级机关给予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第三节国债法律制度一、国债与国债法概述(一)国债的概念国债也称国家公债,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而以国家信用为基础所举借的债务。(二)国债的特征自愿性有偿性灵活性流动性调控性最高的荣誉度和安全性(三)国债的功能1、弥补财政赤字2、筹集资金3、宏观调控(四)国债的分类1、按举借债务方式的不同,国债可分为国家债券和国家借款;2、按发行方式的不同,国债可分为自由国债和强制国债;3、按偿还期限的不同,国债可分为短、中、长期国债。按使用用途的不同,国债可分为赤字国债、建设国债和特种国债;4、按流通性的不同,国债可分为上市国债和不上市国债。(五)国债法的概念国债法,是调整国债的发行、使用、偿还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财政法的重要部门法。(六)国债法的主要内容国债的分类和结构;国债的发行主体、发行对象与发行方式;国债发行的种类、规模和数额、利率;国债的用途、使用原则;国债市场与国债持券人的国债权利;国债还本付息的期限、偿还方式、方法;国债管理机构及其职权、职责;违反国债法的法律责任等。二、国债法律制度(一)国债的发行1、概念:国债的发行是指国债的售出或被认购的过程。国家发行国债,一般都要对发行的条件和发行的办法事先予以公布。发行的条件一般包括国债种类、发行对象、数额、发行价格、利率、付息方式和流动性等内容。国家确定每年需要发行的债券种类、数额和期限后,由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发行。2、国债发行方法直接发行法;间接发行法;销售发行法;摊派发行法。(二)国债的使用国债的使用包括政府对国债资金的使用和国债债权人对其债券权利的行使两方面。政府对国债资金的使用主要是弥补财政赤字、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和特定的用途。随着我国国债交易市场的日益开放、活跃以及交易方式的多样化,国债已被中央银行所利用并成为贯彻货币政策、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国债债权人对其权利的运用,主要是在证券的转让、抵押等方面。(三)国债的偿还国家依法律规定或约定,对到期国债还本付息的行为。偿还国债本息的资金来源可以是预算盈余,专门的偿债基金或预算拨款,也可以借新债还旧债。在偿还的方法上,可以是直接由政府或其委托的金融机构进行偿还,也可通过市场收购来偿还,还可通过抽签等方法偿还。(四)国债的管理国债管理是指国家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对国债的规模、结构和利率等方面进行宏观调控。国债管理通常又可分为国债的规模管理和国债的结构管理。国债的规模是指国家负债的总量。一般可用年度国债发行额、国债累积发行额、国债余额等绝对指标和国债依存度、国债负担率、国债偿债率等相对指标来反映第四节财政支出法律制度一、政府采购法(一)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又称公共采购,是指政府为实现公共目的,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以购买者身份购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二)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内容1、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宗旨2、政府采购的法律定义3、政府采购法的原则(1)采购法定原则;(2)保障公益原则;(3)公平交易原则。4、政府采购法的主体(1)从事采购活动的主体(2)监督采购活动的主体5、政府采购的方式、程序与合同公开招标方式、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邀请招标方式、竞争性谈判方式、询价采购方式,6、政府采购制度中的财政法规范二、转移支付法(一)转移支付与转移支付法概述1、转移支付的概念是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将部分财政收入无偿让渡给其他各级次政府、企业和居民时所发生的财政支出。2、转移支付的特征无偿性有条件性多层次性3、转移支付法的概念转移支付法时调整在财政转移支付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1、转移支付的主体:发动主体和接受主体2、转移支付的方式3、转移支付数额的确定4、转移支付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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