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讲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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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讲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第二节职业病的预防和防护第三节职业病的诊断与病人管理第四节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第一节概述•一、概念•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各种用工形式的劳动者,在工作或者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如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职业病防治法,是指调整在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等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义务主体:用人单位•2、权利主体:劳动者八项权利•3、条件:在职业活动中•4、原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有害•5、范围:列入法定职业病范围的•6、不仅保护健康权,包括其他合法权益•二、职业病范围•卫生部和劳动保障部于2002年4月公布了我国目前职业病范围,主要包括10大类:•肺尘埃沉着病(尘肺)、职业性地方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疾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等共计115种。三、职业病防治的法律体系•《职业病中毒和职业病报告制度试行办法》1956;《全国职业病防治院(所)工作试行条例》;《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职业病范围及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职业病报告条例》;•2001年10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卫生部发布了相应规章《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等。第二节职业病的预防和防护•一、职业病的前期预防•1、工作场所•2、项目建设•3、防护设施建设•4、预评价和对控制效果的评价•二、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主要是用人单位的义务)•1、管理措施•2、防护用品与防护设施•3、日常监测、检测与评价•4、设备与材料•5、劳动者健康管理•1)劳动合同•2)职业卫生培训•3)健康检查•4)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培训权;知情权;特殊保障权;检举控告权;拒绝冒险作业权;参与决策权;职业健康权;损害求偿权。•6、应急救援与控制措施•7、工会组织第三节职业病的诊断与病人管理•一、职业病的报告•二、诊断机构和诊断标准•职业病的诊断机构,应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鉴定三、职业病病人的待遇•1、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并妥善安置;•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有关费用,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2、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医疗和生活保障费用。•3、分立、合并、解散和破产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4、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5、民事赔偿第四节职业病防治的监督•一、监督检查机构与内容•二、监督检查员职责•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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