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和报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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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5页)宣传和报道管理制度[YHNB/B20013-2016]第一条宣传报道应遵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凡按行业保密范围被列为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得利用公开媒介进行宣传报道。第二条保密委员会负责对外提供和宣传报道的审批,凡属国家秘密事项各部门和个人未经明确通知或审查批准,一律不得对外提供相关资料,进行公开报道或参加公开展览。第三条拟对外提供资料(包括学术报告、论文、投稿、先进事迹材料等),对外公告、信息披露、公开宣传报道或参加公开展览的事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承办部门需事先填写《宣传报道资料审批表》,报保密委员会审批后方可进行。第四条各部门或员工个人向外公开发行、内部发行的报刊、杂志或其他宣传媒介投稿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第五条员工个人向公开或内部发行的报刊投稿,涉及公司科研生产、经营管理事项的稿件,须经部门和保密办审核批准。第六条员工个人撰写论文拟在国内外公开发表的,禁止在论文中直接引用通过试验直接采集到的数据,以及通过秘密途径收集到的国外情报的内容。第七条通过非公开渠道或特殊手段获得的产品、设备和技术资料,严禁对外宣传和进行公开报道。在内部介绍情况时,必须严第2页(共5页)格限定和控制知悉范围,并对知悉情况的人员做出明确的书面记载。第八条对于在内部展室或研制过程中的涉密事项,需要参观的,须按公司进入要害部位的管理办法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后,方可参观。第九条涉及国防科技工业及本系统、本单位各种型号及其它尖端技术领域中的关键和薄弱环节,严禁公开宣传报道。第十条公司所有员工未经批准不得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因工作需要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时,填写《接受采访保密审批表》。第十一条涉外活动和对外交流与宣传报道主办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保密防范措施或提出具体的保密工作要求。第十二条公司产品宣传手册不得登载涉密事项。负责编辑印刷部门必须进行严格的保密审查,报公司保密办审批方可印发。第十三条带有密级的宣传品,必须与秘密文件、资料同等对待。严格控制发放范围,履行登记签收手续。第十四条其他涉外活动和对外交流与宣传报道保密工作未尽事宜,按国家和上级机关有关规定执行。附件:1、《宣传报道资料审批表》2、《接受采访保密审查审批表》第3页(共5页)附件一:宣传报道资料审批表申请人申请部门岗位申请日期内容摘要部门审核意见:签字:年月日保密办审核意见:签字:年月日保密委领导意见:签字:年月日第4页(共5页)附件二:接受采访保密审查审批表被访人所属部门媒体单位采访时间采访地点采访内容部门审核意见签字:年月日保密办审核意见:签字:年月日第5页(共5页)保密委领导意见:签字: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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