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有关教师的法律(PPT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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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有关教师的法律思考去年5月份,应届毕业生小王到某民办学校应聘,该学校与其签定一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工资1000元,试用期到期前10天,该学校表示还要对其考察,如果小王同意,学校再与其续签3个月的试用期,小王为了今后能留在该学校工作,便同意再签3个月的试用期,第二次试用期到期前,该学校通知小王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不再录用。请问:按新劳动法规定,该学校的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参阅新劳动合同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颁布,从1994年1月开始实施。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为教师制定的重要法律,也是为数不多的,专门为一种职业制定的法律之一。第一节概述一、对教师地位和作用的基本认识基本认识:荀子“国将兴,必将贵师重傅”,到“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兴教育的希望在教师”,凸显了教师与国家兴衰的辩证关系。从夸美纽斯“教师是太阳底下最崇高的职业”,到列宁“应当把我国人民教师提高到从未有过的,在资产阶级社会里,没有也不可能有的崇高地位。这是用不着证明的真理。”仅仅从认识上来说,对教师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已经是达到了无与伦比的高度。二、我国教师的法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特征:1)身份特征是专业人员;2)职责特征是教育教学;3)性质特征是为社会主义事业培养接班人。教师的法律地位具体体现:1)从其身份和职责特征而言,教师是专门履行教育和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具有不可替代性。2)从其与教育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来看,教师处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虽然法律地位平等,但权责则具有不对等性。3)从其与学校的关系来看,教师处于被聘任的地位。教师与教育局、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教师与教育局:教育行政关系学校与教师: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和民法教师与学生: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法律关系三个构成要素?第二节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权利:作为普通公民,享有的公民权作为教师,享有的权利教师的义务作为普通公民的义务作为教师的义务一,作为普通公民应有的权利平等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政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知情权表达权宗教权: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权社会经济权利:社会保障等文化教育权:受教育权监督权: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也有人概括为生存权发展权自由权推荐阅读《基本权利原理》法律出版社二、作为教师应有的权利教师享有下列七个方面的权利。(一)教育教学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是教师最基本的权利。案例:为迎接上级领导考察,某学校不经老师同意,要求老师停课,让学生去打扫卫生(二)学术自由权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撰写学术论文、著书立说,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依法成立或参加学术团体并在其中兼任工作。在学术研究中有发表自己意见的自由。教师参加科学研究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途径。案例:有些学校不允许教师参加学术活动?(三)指导评价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这是与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相适应的一项特定的基本权利。案例:某学校领导要求教师私自更改学生成绩(四)获取报酬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这是教师的基本物质生活保障权利。教师的工资报酬是指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课时报酬、奖金及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及其他津贴在内的工资性收入。福利待遇一般包括医疗、住房、退休等方面依法享有的各项待遇和优惠,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教师属公薪阶层,教师职业又是专业性强、脑力和体力消耗较大的一种职业,教师这项基本权利的行使,是教师维持个人及家庭生活、保持其工作体能的基本保障。案例:女教师怀孕期间扣工资是否合理?妇女生小孩有哪些特殊保护和福利?(五)民主管理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宪法》规定的“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以及“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的具体化。案例:教师提意见被开除如何看待?(六)进修培训权教师有权“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现代社会和科技的不断发展,要求教师及时更新知识,调整知识结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和业务水平。案例:学校不同意教师参加进修(七)申诉权它是指教师对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权利。案例:女教师生小孩被开除该如何申诉?如何理解《教师法》中规定的这六项权利呢?可以从权利的三种形式上来把握:一是教师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自由作出一定的行为,又称积极行为的权利。如教师享有的“教育教学权”,就表明教师有权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选择教材,确定教学方法和教具,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组织学生进行有益的课外活动,这是教师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二是教师有权要求义务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如《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的权利,即教师有权要求学校或有关行政机关做出“按时发放工资报酬”的行为。三是当教师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诉诸法律,确认和保护自己的权益。教师的义务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照《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而必须承担的责任。《教师法》第8条规定,教师应履行以下六个方面的义务。(一)遵纪守法的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这是教师应履行的最基本义务。宪法和法律是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教师要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更应当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做到为人师表、爱岗敬业、热爱学生、诲人不倦、博学多才、团结奋进,做遵纪守法的模范。1997年国家教委和全国教育工会重新修订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明确规定了中小学教师应当自觉遵守的职业道德准则,中小学教师应严格遵守。思考:为什么说教师违法犯罪带来的影响比其他职业影响更坏?教师是否应成为遵纪守法的模范?(二)教育教学义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这既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从权利的角度与从义务的角度理解有什么不同?你们怎么认识教师随意停课和换课?(三)思想教育义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这是对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内容的全面规范。教师应当有意识地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文化技术教育、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引导学生逐步树立科学的人生观和世界观。思考:语文学科教师如何结合学科进行思想教育?(四)爱护尊重学生的义务“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热爱学生,是教师的天职和美德。学生是人,人有他的基本人格和权利千万不要以教育的名义伤害学生的人格(五)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教师更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教师履行此项义务具有特定的范围,主要是制止在学校工作中或与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活动中,侵犯其所负责教育管理的学生的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批评社会上出现的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现象。思考:教师主要是保护学生的什么权益?(六)提高自身水平的义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这是社会的进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对教师提出的要求。教师承担着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对教师义务的理解,可以从法律上义务的三种表现形式来把握:一是义务人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必须作出某种行为,即积极性义务,如教师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二是义务人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也可以不得作出某种行为,如禁止体罚学生;三是义务人侵犯他人的权利和利益时,将受国家强制力的制裁,如《教师法》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如何看待范跑跑现象?1、请问地震来临时候,教师有无保护学生义务?2、教师的职责边界在哪里?3、如何界定教师的自我行为和职业行为?4、教师保护学生的义务是否就是道德的范畴?视频链接范跑跑第三节国家教师制度一、教师资格制度《教师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1995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教师资格条例》,对教师资格的分类、教师资格的条件、教师资格的考试、教师资格的认定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教师资格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1.教师资格的分类《教师资格条例》第4条将教师资格分为七类:(1)幼儿园教师资格;(2)小学教师资格;(3)初级中学教师资格;(4)高级中学教师资格;(5)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6)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7)高等学校教师资格。2.教师资格的适用《教师资格条例》第5条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持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不能担任文化课、专业课教师,也不能到其他学校任教。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二)获得教师资格的条件《教师法》第10条规定:“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这一条款包含了教师资格的四个要件:一是中国公民。二是思想品德良好。公民要取得教师资格就要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三是教育教学能力。四是学历要求。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相应的学历。《教师法》第11条对此做了详尽的规定:(1)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2)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3)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毕业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4)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5)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6)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三)教师资格的认定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四项基本条件的中国公民,并不意味着自动取得教师资格,还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和法定机构的认可才能取得教师资格。1.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根据我国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教师法》第13条对各级各类教师资格的认定做了如下规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2.教师资格的认定程序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五章的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须经以下程序:1)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