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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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市场规制法律制度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与救济竞争与不正当竞争竞争,特指市场竞争,是市场经济环境中同类经营者为自身利益最大化,采用各种商业策略,以获取有利交易机会的行为。常见的、正当的竞争手段包括价格竞争、质量竞争、服务竞争等。竞争的结果是优胜劣汰,进而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不正当竞争:在激烈的竞争中,某些经营者为获得竞争优势,有可能采取一些损害竞争对手合法权益、违反基本商业道德的不正当手段,这就是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扰乱正常的竞争秩序,损害竞争机制,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不正当竞争行为要么直接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采用了法律所列举的行为方式,要么违背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具有不正当性。(3)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通常是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机制,还有可能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商业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广告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倾销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不正当有奖销售诋毁商誉串通招标投标具有垄断行为性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混淆行为经营者对他人特有的商业标志进行不正当的形同或类似使用,致使与他人的商品或营业活动产生混淆,由此获得市场交易机会和经济利益的行为。商业混淆行为主要包括:(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虚假广告行为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也构成虚假广告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行为方式:(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此外,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上述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倾销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使是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也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经营者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不正当有奖销售有奖销售本身并不违法。奖销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诋毁商誉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串通招标投标串通招标投标,包括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以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以及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具有垄断行为性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2)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1)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2)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3)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救济经营者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节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概述垄断行为反垄断实施法律责任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地域范围:反垄断法一般都基于效果原则具有域外适用效力。效果原则:只要发生在国外的垄断行为对国内市场产生了影响,就可以对该垄断行为适用本国反垄断法。反垄断法之所以强调域外适用,是因为在全球化背景下,市场往往并不受制于国界的限制,境外的垄断行为也会对境内的市场竞争产生排除和限制影响。我国《反垄断法》第二条对域外适用效力也做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反垄断法适用的主体和行为类型针对经营者实施的经济性垄断(经营者,是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我国《反垄断法》对经营者的下列经济性垄断行为予以规制:①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③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行政垄断: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行业协会因其身份与职能的特殊性,天然地具有组织行业内各企业达成垄断协议的便利,因此,行业协会也成为反垄断法适用的主体之一。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反垄断法》。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垄断行为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垄断协议的概念和分类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达成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按照垄断协议主体之间关系的不同,可以将垄断协议分为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横向垄断协议和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达成的纵向垄断协议。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横向垄断协议我国《反垄断法》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直接排除、限制了原本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竞争,是最为典型的垄断行为。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达成的纵向垄断协议我国《反垄断法》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反垄断法》之所以禁止纵向垄断协议,是因为如果经营者限定交易相对人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或最低价格,就有可能使其所有的交易相对人实现价格方面的统一,其最终效果等同与横向垄断协议中的价格协议。垄断协议的豁免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禁止:(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中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①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②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③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④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⑤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⑥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①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②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③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有上述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相关市场的界定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一个关键性因素在于对“相关市场”的界定。相关市场: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服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在特定个案中,对于“相关市场”的界定越宽泛,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可能性就越小,反之,对“相关市场”的界定越狭窄,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可能性就越大。对相关市场的界定,一般从商品(服务)、地域和时间三个维度进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方式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经营者集中经营者之间通过合并、取得股份或资产、委托经营或联营以及人事兼任等方式形成的控制与被控制状态。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集中指下列情形:①经营者合并;②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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