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疾病预防与控制法律制度第一节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传染病防治法的立法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传染病防治法》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人体健康是传染病防治法的根本目的。这一根本法律精神渗透于所有具体法律条文之中,它是理解具体法律规定的钥匙。为了更好地把握今天这一法律精神,我们有必要对这一领域的问题进行历史性的考察。《圣经》描述:埃及人阻挠摩西带领犹太人出埃及而遭上帝撒下兽疫、浓疮。我国传统社会有类似观念,清代江南,“大疫流行,必有鬼神司之”的说法很流行。(一)概念传染病:指由于具有传染性的致病微生物,如细菌、病毒、寄生虫等病原体侵入人体,能在人与人之间、人与动物间传播的疾病。传染病防治法:调整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立法宗旨: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治法第一条)一、传染病防治法概述(二)传染病防治立法法律:《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法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等规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等传染病防治的原则和方法:1、预防为主2、防治结合3、分类管理4、依靠科学5、依靠群众(三)法定传染病种类: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禽流感、炭疽(肺炭疽)、艾滋病、淋病、梅毒、狂犬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麻疹、流行性出血热、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四)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国家和社会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①饮用水的生产、管理、供应;②饮食服务行业的经营、服务;③托幼机构的保育、教育;④食品行业的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及保管;⑤美容、整容等。二、传染病预防(一)开展健康教育,加强防治工作健康教育: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国家将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加强基层传染病防治体系建设,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二)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任何人均应按照有关规定接受预防接种。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适龄儿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预防接种。适龄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医疗保健机构申请办理预防接种证。托幼机构、学校在办理入托、入学手续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应当及时补种。(三)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和预警制度传染病监测预警制度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区人民政府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传染病预警,根据情况予以公布。地方人民政府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预警后,应当按照预案,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四)加强对传染源的管理三、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1.疫情报告a.报告人义务报告人:任何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责任报告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责任报告人甲类乙类丙类肺炭疽AIDS↗→↘↘↗城镇农村→→城镇农村→→→6小时12小时12小时24小时24小时b.报告时限2、通报和公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当地人民政府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本单位的有关人员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通报全国传染病疫情及监测预警相关信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1毗邻的以及相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情形等突发事件时1.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2.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在1小时之内向卫生部报告;3.卫生部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立即向国务院报告疫情的信息通报和公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定期公布全国的传染病疫情,并随时通报重大疫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四、传染病疫情的控制传染病的控制是指当传染病发生或暴发、流行时,为了阻止传染病的扩散和蔓延而采取的措施。(1)一般性控制措施(2)紧急措施(3)疫区封锁1、控制主体: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是采取控制措施的主体2、控制方法:(1)控制传染源(2)切断传播途径(3)宣布疫区(4)对尸体的处理(5)药品生物制品等的供应1.甲类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乙类艾滋病病人、肺炭疽病人——隔离治疗2.其余乙类病人、丙类病人——根据病情3.疑似甲类病人——明确诊断前,指定场所医学观察4.对相关场所、物品和密切接触者——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一般性控制措施(1)传染病暴发、流行,而不是处于一般发病水平;(2)不采取紧急措施不足以控制疫情;(3)必须报经上一级政府决定并公告。紧急措施条件(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紧急措施包括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应采取的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取的措施(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3.宣布疫区和疫区封锁甲类、乙类—暴发、流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宣布疫区甲类传染病疫区封锁—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决定大、中城市的疫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国务院决定。疫区解除——原决定机关4.人员物资的征调发生甲类传染病时,为了防止该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播,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务院:全国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四)其他方面的控制措施尸体的卫生处理: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的,应当立即将尸体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花。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必要时,应当将尸体进行卫生处理后火化或者按照规定深埋。被污染物品的消毒: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经消毒可以使用的,应当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消毒后,方可使用、出售和运输。五、各级领导、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一)传染病防治工作领导机构及其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二)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防治及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