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_保险法律制度ppt-第十二章票据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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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保险法律制度[教学目的及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了解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相关规定,掌握保险公司的设立、经营规则。第一节概述一、保险的概念指投保人根据合同规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商业保险行为。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1、自愿诚信原则2、境内投保原则3、公平竞争原则4、专业经营原则第二节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的总述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自身的特征:1、双务合同2、射率性合同3、附合合同4、最大诚信合同二、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保险合同当事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合同的客体,不同合同的标的,而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保险利益。内容:保险合同内容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由法律确认的权利和义务。第二节保险合同三、保险合同的法定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2、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前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是指:物、责任、利益、信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是指:寿命和身体。3、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4、保险期间。5、保险价值,即保险标的实际价值,也可以由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人身保险不存在保险价值。6、保险金额: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7、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费是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障而交付给保险人的费用。8、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四、保险合同的订立1、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2、保险珍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五、保险合同的履行1、投保人履行保险合同的义务(1)交付保险费义务。(2)加强安全防灭、防损和劳动保护义务。(3)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的义务。2、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的义务(1)保密义务。(2)承担赔偿责任义务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及时赔付。属于保险责任、数额未确定的,应当先予支付。不属于保险责任应当拒赔。(3)支付其他必要合理的特殊费用的义务。六、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1、保险合同的变更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变更。2、保险合同的解除保险合同成立后,除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外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保险合同,而保险人不得提出解除合同。3、保险合同的终止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的或约定的事由发生,法律效力完全消灭的法律事实。保险合同的终止分为:自然终止和任意终止两种。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一、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有二种:一是“财产”;二是与财产“有关的利益”。二、财产保险合同的种类1、财产损失保险合同2、责任保险合同3、信用保险合同三、保险价值利益和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负责赔款或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也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保险价值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并记载于保险单中的保险标的的价值,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四、重复保险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五、代位追偿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依法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相应取得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第三者支付的赔偿金归保险人所有,并以不超过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为限,超过的部分要退还给被保险人。第四节人身保险合同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保险合同。其合同基本内容是当事约定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于保险人,当被保险人在合同期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事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分类1、人寿保险合同2、健康保险合同3、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三、人身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险人,也可以是别人。为了防止道德风险,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应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项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四、保险费的支付投保人可以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五、长期性人身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合同解除后,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五节保险公司一、保险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1、保险公司的设立是指组建保险公司并使之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一系列法律行为。2、保险公司设立的条件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的规定:(1)符合本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有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2亿元人民币,实缴资本;(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二、企业经营的规则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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