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引例某年11月10日,代表国内新闻纸产业的吉林造纸(集团)有限公司等九大新闻纸厂,向商务部提出新闻纸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商务部受理申请后,在决定立案调查前通知了美、加、韩三国政府。并于当年12月10日正式公告立案,开始对原产于美、加、韩进口到中国的新闻纸进行反倾销调查。并将立案调查的决定通知了申请人、已知的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美、加、韩三国政府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组织、个人。次年1月12日,商务部向出口国政府和已知的出口商及在立案通知规定的期间内报名应诉的出口商发放了倾销部分的调查问卷。1月15日商务部向国内相关生产企业发放了损害调查问卷。7月9日,商务部发布初裁公告,认为美、韩、加对中国出口新闻纸存在倾销,国内相关产业存在实质损害,并且国内相关产业的实质损害与进口产品倾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自7月10日起,中国海关对原产于美、加、韩的进口新闻纸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第一节对外贸易法概述第二节对外贸易基本法律制度第三节反倾销与反补贴法第四节对外贸易法律责任一、对外贸易与对外贸易法二、对外贸易法的调整对象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四、对外贸易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对外贸易法概述对外贸易:国家与国家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或者国家与地区之间所进行的商品和服务的交换活动,称为国际贸易。对外贸易法:调整在对外贸易活动中发生的对外贸易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外贸易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制订,2004年修订)调整对象:三种社会关系,即国际商品交换关系、与国际商品交换活动有关的服务关系、国家行政主管机关对本国的对外贸易活动实施管理的行政关系。对外贸易经营者: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包括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和从事国际服务贸易者。基本原则:1、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依法维护公平的、自由的外贸秩序的原则。2、鼓励发展对外贸易,发挥地方积极性,保障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的原则。3、平等互利的原则。4、对等原则和最惠国、国民待遇原则。一、货物与技术进出口管理法律制度二、国际服务贸易管理法律制度三、货物进出口配额管理制度四、货物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五、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六、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七、对外贸易调查与救济制度八、对外贸易促进制度第二节对外贸易基本法律制度货物与技术进出口管理法律制度: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外贸易法》第14条货物/技术进出口分类:自由、限制和禁止自由:货物——自由进出+自动许可(申请)技术——备案登记限制:货物——配额、许可证禁止技术——许可证——《对外贸易法》第16、17、23条国际服务贸易管理法律制度:国际服务贸易是以服务作为标的的一种进出口贸易活动,而服务则是服务提供者以向消费者提供劳动的方式满足消费者的某种需要以获取报酬的活动。分类: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限制与禁止:《对外贸易法》第26条、第27条货物进出口配额管理制度:国家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规定一定的数量或金额限制,在限额之内,允许进出口;超过限额则不准进口或出口。进口配额管理制度: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进口货物,实行配额;配额总量依据商务部当年进口配额总量确定。出口配额管理制度:2001年制定《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货物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对外贸易经营者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时必须取得进出口许可证方可进出口的制度。《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8号《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1号1、领取进处口许可证的货物:《年进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进出口许可证的签发:《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分级发证目录》3、“一证一关”制:一证只能在1个海关报关;“一批一证”制:一证在有效期内1次报关使用。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内容:知识产权的保护:第29条知识产权权利滥用的限制:第30条国民待遇:第31条知识产权的保护:国家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保护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进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侵权人生产、销售的有关货物进口等措施。知识产权权利滥用的限制:知识产权权利人有阻止被许可人对许可合同中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进行强制性一揽子许可、在许可合同中规定排他性返授条件等行为之一,并危害对外贸易公平竞争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国民待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未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国民待遇,或者不能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物、技术或者服务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与该国家或者该地区的贸易采取必要的措施。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一切出口商品的生产、加工部门,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检验质量、规格、重量、数量、包装,分清批次,不合格的商品不提供出口。出口商品的检验分由商检机构负责检验和由有关部门自行检验两种。一切进口商品都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检验。未经检验的,不准安装投产,不准销售,不准使用。对外贸易调查制度:国家保护本国产业和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手段。调查事项:1、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对国内产业及其竞争力的影响;2、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贸易壁垒;3、为确定是否应当依法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等对外贸易救济措施,需要调查的事项;4、规避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行为;5、对外贸易中有关国家安全利益的事项;6、为执行本法第7条、第29条第2款、第30-31条、第32条第3款、第33条第3款的规定,需要调查的事项;7、其他影响对外贸易秩序,需要调查的事项。对外贸易救济制度:国家根据对外贸易调查结果,可以采取适当的对外贸易救济措施。具体措施: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对外贸易促进制度:国家为促进对外贸易发展而采取的各种方式和措施。具体措施:——《对外贸易法》第52-59条1、建立和完善为对外贸易服务的金融机构,设立对外贸易发展基金、风险基金。2、通过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出口退税及其他促进对外贸易的方式,发展对外贸易。3、建立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向对外贸易经营者和其他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4、采取措施鼓励经营者开拓国际市场,采取对外投资、对外工程承包和对外劳务合作等多种形式,发展对外贸易。5、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有关协会、商会。一、反倾销法律制度二、反补贴法律制度第三节反倾销与反补贴法反倾销法律制度:立法沿革:1、1994年《对外贸易法》“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口,并由此对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2、2001年发布《反倾销条例》具体规定。3、2004年再次修订。反倾销法律制度:基本内容:1、倾销与损害倾销: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损害:倾销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2、反倾销调查:(1)调查主体:商务部(2)申请主体: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特殊情形下商务部可决定立案调查。反倾销法律制度: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的,应当认定申请是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可以启动反倾销调查;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的,不得启动反倾销调查。反倾销法律制度:3、反倾销措施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1)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据建议作决定,商务部公告)(2)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担保。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法律制度:立法沿革:1、1994年《对外贸易法》“进口的产品直接或者间接地接受出口国家或者地区给予的任何形式的专向性补贴,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清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阻碍。”2、2001年发布《反补贴条例》具体规定。3、2004年再次修订。反倾销法律制度:基本内容:1、补贴与损害补贴: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行为。损害:补贴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2、反补贴调查:(1)调查主体:商务部(2)申请主体: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特殊情形下商务部可决定立案调查。反补贴法律制度:3、反补贴措施初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以保证金或者保函作为担保的征收临时反补贴税的形式终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征收反补贴税。一、对外贸易与对外贸易法二、对外贸易法的调整对象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四、对外贸易法的基本原则第四节对外贸易法律责任对外贸易法律责任:1、未经授权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规定;2、进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的规定;3、从事属于禁止的国际服务贸易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属于限制的国际服务贸易的规定;4、对有关国家对外贸易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制裁的规定。案例某年1月1日,汕头海洋第一聚苯树脂有限公司、北京燕山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聚苯乙烯生产企业,代表国内聚苯乙烯产业申请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聚苯乙烯进行反倾销调查。第二年2月1日,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韩、日、泰的进口聚苯乙烯正式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商务部对国内相关产业损害和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同时向国内相关生产企业、进口商以及有关国外生产商发放了调查问卷。同时,商务部在京举行产业损害裁定听证会。案例商务部在调查中发现,在调查期内,国内聚苯乙烯表现需求量增幅较大,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及占国内市场份额呈下降趋势。调查期内中国同类产品产量、价格、销售收入、税前利润、开工率、劳动生产率均呈增长趋势。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原产于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聚苯乙烯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12月6日,商务部作出产业损害调查初步裁定,认定涉案产品未对中国聚苯乙烯产业造成损害。根据规定,商务部决定终止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