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消费税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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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消费税的税收筹划4.1纳税人的税收筹划4.2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4.3税率的筹划消费税知识回顾一、消费税的概念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按消费流转额征收的一种税,分为一般消费税和特别消费税。二、消费税的特点1.征税项目具有选择性(14)2.征税环节单一(化妆品、金银首饰)3.平均税率水平较高且税负差异大4.征收方法具有灵活性5.税负具有转嫁性(间接税)1、我国消费税主要征税项目列举:寓禁于征:烟、酒、鞭炮高能耗、高档消费品:小汽车、游艇、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宝石、化妆品不可再生的资源:汽油、柴油、实木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有特定财政意义的:汽车轮胎、摩托车2、征税环节单一一般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纳税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纳税长安公司汽车销售公司消费者增值税消费税增值税3、税负具有转嫁性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税金(消费税)烟厂7.230.30.33.6+增值税1.28.4商场108.40.80.8+增值税1.711.7顾客11.7(3.6+1.2+1.7)/11.7=55.56%4、征收方法:从价定率征收:汽车、高尔夫球具、高档手表从量定额征收:黄酒、啤酒、成品油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征收:卷烟、白酒5、增值税与消费税差异对比差异方面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1)销售或进口的货物;(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生产应税消费品(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3)进口应税消费品(4)零售应税消费品纳税环节多环节征收,同一货物在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多环节征收。纳税环节相对单一:在零售环节交税的金银首饰、钻石、钻石饰品在生产、批发、进口环节不交消费税。其他在进口环节、生产(出厂环节;特殊为移送环节)交消费税的消费品在之后批发、零售环节不再交纳消费税。计税依据计税依据具有单一性,只有从价定率计税。计税依据具有多样性,包括从价定率计税、从量定额计税、复合计税。与价格的关系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消费税属于价内税税收收入的归属进口环节海关征收的增值税的全部属于中央;其他环节税务机关征收的增值税收入由中央地方共享消费税属于中央税三、征税范围一、生产应税消费品纳税人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偿还债务,以及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其他方面都应缴纳消费税。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三、进口应税消费品四、零售应税消费品(金银钻)(范围;税率;包装)1、经国务院批准,自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零售环节适用税率为5%,在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时征收。其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征税范围征税范围2、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如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简称非金银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3、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例题·多选题】根据消费税现行规定,下列应缴纳消费税的有()。A.金首饰的进口B.化妆品的购买消费C.卷烟的批发D.金首饰的零售【答案】CD四、减免税规定:只对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免税--鼓励出口--消费税的特性决定纳税人的法律界定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4.1纳税人的税收筹划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2.自产自用的消费品,在移送使用的当天纳税3.委托加工的消费品,在提货的当天纳税4.进口的消费税在报关进口的当天纳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消费税是针对特定的纳税人,因此可以通过企业的合并,递延纳税时间合并会使原来企业间的购销环节转变为企业内部的原材料转让环节,从而递延部分消费税税款。如果后一环节的消费税税率较前一环节的低,则可直接减轻企业的消费税税负案例某地区有两家大型酒厂A和B,它们都是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企业A主要经营粮食类白酒,以当地生产的大米和玉米为原料进行酿造,按照消费税法规定,应该适用20%的税率。企业B以企业A生产的粮食酒为原料,生产系列药酒,按照税法规定,应该适用10%的税率。企业A每年要向企业B提供价值2亿元,计5000万千克的粮食酒。经营过程中,企业B由于缺乏资金和人才,无法经营下去,准备破产。此时企业B共欠企业A共计5000万货款。经评估,企业B的资产恰好也为5000万元。企业A领导人经过研究,决定对企业B进行收购,其决策的主要依据如下:酒及酒精消费税计算知识回顾1.粮食、薯类白酒;2.黄酒;3.啤酒;4.其他酒;5.酒精啤酒分为甲级和乙级,分别适用250元/吨和220元/吨的税率。适用新制度税目啤酒采用定额税率甲级250元/吨乙级220元/吨【提示】(1)果啤属于啤酒税目。(2)饮食业、娱乐业自制啤酒缴纳消费税(按照甲级税率计税)和营业税;(特殊情况)(3)注意啤酒(220元/吨和250元/吨)、黄酒(240元/吨)的税率;(4)调味料酒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计量单位500克或500毫升1公斤(1000克)1吨(1000公斤)单位税额0.5元1元1000元计量单位的转换(1)这次收购支出费用较小。由于合并前,企业B的资产和负债均为5000万元,净资产为零。因此,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该购并行为属于以承担被兼并企业全部债务方式实现吸收合并,不视为被兼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不计算资产转让所得,不用缴纳所得税。此外,两家企业之间的行为属于产权交易行为,按税法规定,不用缴纳营业税。案例分析(2)合并可以递延部分税款。合并前,企业A向企业B提供的粮食酒,每年应该缴纳的税款为:消费税20000万元×20%+5000万×2×0.5=9000万元;增值税20000万元×17%=3400万元,而这笔税款一部分合并后可以递延到药酒销售环节缴纳(消费税从价计征部分和增值税),获得递延纳税好处;另一部分税款(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款)则免于缴纳了。(3)企业B生产的药酒市场前景很好,企业合并后可以将经营的主要方向转向药酒生产,而且转向后,企业应缴的消费税款将减少。这是由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移送适用环节不缴纳消费税。假定药酒的销售额为2.5亿元,销售数量为5000万千克。合并前应纳消费税款为:A厂应纳消费税:20000×20%+5000×2×0.5=9000(万元)B厂应纳消费税:25000×20%+5000×2×0.5=10000(万元)合计应纳税款:10000+2500=19000(万元)合并后应纳消费税款为:25000×20%+5000×2×0.5=10000(万元)合并后节约消费税税款:19000-10000=9000(万元)计税依据的法律界定我国现行的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分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和复合计征三种类型。4.2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计税依据知识回顾一、从价计征(一)销售额的确定1.销售额的基本内容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消费税但不包括增值税。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2009年新增)、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代垫运费不包括在内。同时符合条件的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收费也不包括在销售额内。从价定率: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二)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计算消费税的价格中如含有增值税税金时,应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换算公式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以及价外费用)÷(1+增值税的税率或征收率)如果消费税纳税人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就按17%的增值税税率使用上述换算公式计算;如果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要按征收率使用换算公式。征收率2009年起为3%。【初步结论】从价计算消费税的销售额与计算增值税销项税的销售额是同一个数字。计征增值税的销售额与计征消费税的销售额是否为同一金额?Yes该销售额包含消费税,但不包含增值税。二、从量计征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销售数量的确定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三、从价从量复合计征(卷烟、白酒)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卷烟、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采用复合计税的方法。应纳税额等于应税销售数量乘以定额税率再加上销售额乘以比例税率。卷烟的从量计税部分,2009年之后是以每支0.003元为单位固定税额;白酒从量计税部分是以500克或500毫升0.5元为单位规定单位税额。例、一瓶一斤装五粮液白酒出厂价为200元,则应纳消费税=200×20%+1×0.5=40.5元价量应纳税额的计算一、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一)直接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例题·单选题】2010年3月,某酒厂生产粮食白酒100吨全部用于销售,当月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80万元,同时收取品牌使用费15万元:当期收取包装物押金5万元,到期没收包装物押金3万元。该厂当月应纳消费税()万元。A.106B.106.85C.109.08D.109.42【答案】D【解析】[480+20/(1+17%)]×20%+100×0.1=109.42(万元)第六节应纳税额的计算(二)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概念:自产自用是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后,不是用于直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其他方面。1.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规则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一个例子)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两个例子)应纳税额计算疑难归纳行为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将自产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如:自产酒精连续加工化妆品。不计不计不计将自产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如:自产酒精连续生产跌打正骨水不计计收入征税不计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计收入征税计收入征税计收入征税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等计收入征税计收入征税不计将自产应税消费品以物易物、用于投资入股、抵偿债务按同类平均价计收入征税按同类最高价计收入征税按公允价计收入征税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税额计算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当纳税。具体分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自产自用数量×适用税率第二种情况,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1-比例税率)(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公式的“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相关链接:消费税与增值税组成价格对比消费税组价增值税组价成本利润率从价计税(成本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