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票据法律制度_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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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票据法律制度第一节票据法基本理论第二节汇票法律制度第三节本票法律制度第四节支票法律制度第一节票据法基本理论概念种类票据的特征和功能票据法律关系一二三四票据上的当事人五六票据行为七票据权利八票据变造、伪造九票据权利的补救票据权利的补救挂失支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挂失止付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如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本票)做成止付通知付款人止付(12日)(暂停止付)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付款人12日内没有收到止付通知书,13日可付款。公示催告失票人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得少于六十日。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票据的概念狭义广义包括各种记载一定文字,代表一定权利的文书凭证。是出票人依票据法发行的、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文书凭证。专指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的分类票据汇票本票支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转账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本票定额银行本票不定额银行本票商业本票普通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银行现金汇票三、票据的特征和功能特征:1、票据是设权证券2、票据是债权证券3、票据是文义证券4、票据是要式证券5、票据是无因证券6、票据是流通证券7、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8、票据是提示证券9、票据是返还证券功能:汇兑、支付、结算、流通、信用、融资票据法律关系票据关系非票据关系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基于票据法直接规定而产生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票据关系1、基于发票行为而发生的票据关系2、由于承兑而发生的票据关系3、由于背书而发生的票据关系4、由于保证而产生的保证人与持票人间的关系5、票据付款而发生的关系。6、由于保证而发生的关系等。非票据关系(主要的)真正权利人对于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持票人的请求返还票据权的关系依票据法因时效或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限度内的请求返还权的关系。票据的付款人付款后请求交出票据请求权关系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的联系1、如果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存在于同一当事人之间时,债务人可用原因关系对抗票据关系。2、持票人取得票据如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不能有优于其前手的权利。3、票据债权与原因债权并存时的行使顺序①票据债权成立后,原因债权消灭,债权人只能行使票据债权。②两种债权并存,债权人可任选一种。待行使一种后,另一种债权立即消灭。③债权人应先行使票据权,如行使票据权无效果,可以再行使原因债权。票据权利2、票据权利的取得3、票据权利付款请求权追索权4、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5、票据权利的抗辩6、票据权利的消灭1、概念和特征票据权利的概念是票据上所表示的金钱债权,是持票人以取得票据金额为目的凭票据向票据行为人所行使的权利。1、权利行使的目的:是以票据金额为目的的权利2、权利行使的条件:以占有票据为条件3、权利行使对象:向票据债务人行使4、权利性质:双重性(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的基础关系原因关系资金关系预约关系基础关系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的关系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相分离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的联系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持票人因出票人的行为或出资善意而从无权处分票据的人取得票据权利。票据善意取得条件:1)从无票据权利人处取得票据2)以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3)出于善意取得票据4)是支付对价取得票据(1)持票人从有正当处分权的人那里依背书转让或交付程序而取得票据的,为继受取得。(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2)持票人非依据票据法的规定,而是通过普通债权转让的方式取得票据权利。(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如公司合并、继承税收、赠与等。票据行为(汇票)票据行为生效的条件习题实质性要件程序性要件票据行为种类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出票1、概念2、出票的记载事项3、出票的效力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不得记载事项对出票人--承兑和付款担保责任对收款人--获得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对付款人--可以承兑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汇票”;无条件支付字样;确定的金额;付款人;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没有记载的,汇票无效。承兑1、概念2、承兑的程序3、承兑的效力1、必要记载事项:签章、承兑文句和承兑日期2、提示承兑3、承兑或拒绝承兑4、汇票的回单和交还一但承兑,应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提示:持票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正式承兑、单纯承兑、承兑自由习题相对记载事项付款日期----未记载的则“见票即付”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出票地------为出票人的经营场所、住所或经常住所地没有记载的适用法律的补充规定,票据并不无效背书的种类背书转让背书非转让背书一般转让背书特殊转让背书完全背书(记名)空白背书无担保背书禁止背书的背书回头背书期后背书委任背书设质背书完全背书必须要记载的事项:被背书人的姓名和背书人的签章不得记载的事项:A、部分背书的记载----不可分割性B、背书条件的记载----无条件性转让背书的效力权利移转效力---转移力权利担保效力---担保力权利证明效力----证明力保证1、概念2、种类3、当事人保证人(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人)被保证人(汇票债务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等等)4、效力票据上的当事人基本当事人与非基本当事人前手与后手持票人和非持票人债务人和债权人出票人、付款人、受款人、持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参加人(参加承兑、参加付款)出票1、概念2、出票的记载事项3、出票的效力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不得记载事项不产生票据法律效力的记载事项对出票人--承兑和付款担保责任对收款人--获得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对付款人--可以承兑票据上的当事人1、保证人负有与被保证人完全相同的票据责任2、共同保证人负有连带责任3、对被保证人及其前、后手的效力票据的基础关系1、保证人负有与被保证人完全相同的票据责任2、共同保证人负有连带责任3、对被保证人及其前、后手的效力背书转让的特点1、是单方法律行为2、是要式行为3、票据转让后,让与人依然承担担保承对和担保付款义务4、对受让人无限制5、不得部分转让、不得附条件票据权利的取得1、凡是通过连续背书取得票据的,就合法的取得票据权利2、凡在取得票据时是善意的、无重大过失,则取得票据权利3、凡是无代价或以不相当的代价取得票据,则不得享有前手的权利---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1、从发票人处取得2、从持有票据的人受让票据3、其他方法:如继承、公司合并、赠与----合法取得票据,既取得票据权利追索权的主体追索权人被追索人持票人因清偿而取得票据的人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追索权行使的条件实质要件(追索原因)(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形式要件:票据权利保全行为(1)提示:包括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2)作成拒绝证书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1、票据关系的发生总是以票据的基础关系为原因和前提的,但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2、票据关系因一定原因失败,亦不影响基础关系的效力。3、持票人是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人,票据债务人才可进行抗辩。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1、即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2、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3、行为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4、行为方式必须符合法定形式票据行为成立的程序要件1、书面形式2、记载事项(必要记载事项、金额)3、签章4、交付签章1、实施票据行为必须签章。2、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3、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的签章,为盖章加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票据的抗辩对物的抗辩对人的抗辩票据的抗辩抗辩的限制抗辩的限制其一,票据债务人只能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进行抗辩,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对抗持票人。其二,凡是善意的,已给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否则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对物的抗辩1、票据应记载事项欠缺2、未到期3、票据因法院的除权判决而无效对人的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票据的伪造和变造票据的伪造票据上签章的伪造票据的伪造票据的变造伪造的票据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但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不能以伪造为由对持票人进行抗辩。票据的变造应依照签章是在变造之前或之后来承担责任。如果无法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案例习题基本当事人汇票与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与受款人。本票有出票人与受款人。非基本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发出之后通过其他票据行为而加入到票据关系中的当事人,如票据被受款人转让后的受让人、背书人、保证人、汇票中参加的承兑人、预备付款人等。票据债务人第一债务人是负有付款义务的人,如汇票承兑人第二债务人是负有担保义务的人,如汇票的出票人、各背书人等。持票人应先向第一债务人请求付款,只有第一债务人拒绝时,才得向第二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即要求其付款。原因关系常见的票据原因有买卖、借贷、赠予、设定担保或委托等。原因关系可以是有对价的,也可以是无对价的,如买卖、借贷是有对价的,赠予便是无对价的。资金关系票据资金关系是存在于汇票或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或其他资金义务人之间的基础关系。(1)付款人处有出票人可支配的资金。这种资金关系在支票中最为常见。(2)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订有信用合同,付款人允诺为出票人垫付资金(若是支票,称透支合同)。(3)付款人对出票人欠有债务。(4)虽未订有契约,但付款人因信用关系代出票人付款。(5)付款人或承兑人于付款后,得向出票人请求补偿。票据预约票据上所记载的事项如票据种类、票据金额、票据到期日、是否记名等问题进行约定票据预约是沟通票据原因与票据行为的桥梁善意取得1、必须依票据行为取得(转让、出票)2、必须从无权处分票据的人处取得票据(直接前手)3、无重大过失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提示:包括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作成拒绝证书票据权利的行使票据权利的保全中断时效票据权利的取得原始取得继受取得出票取得善意取得背书取得继承、合并、受赠取得票据不等于取得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期限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追索权的行使追索权行使的条件追索权的主体追索权行使的程序1、票据提示:保全追索权2、做成拒绝证明3、通知拒绝事由—3日内4、确定追索对象5、请求偿还—追索金额注意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习题追索具体情形法律后果持票人超过法定提示期限提示承兑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持票人超过法定提示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被拒绝付款,未取得拒绝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主债务人(承兑人)仍付绝对的付款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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