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第一节涉外物权的法律冲突第二节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第三节国有化与补偿问题第四节涉外信托的法律适用第五节国际破产的法律适用第一节涉外物权的法律冲突一、物权的概念及其种类(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二)物权的种类二、涉外物权的概念涉外物权关系主要包括外国主体在内国的物权问题和内国主体在外国的物权问题。三、涉外物权的法律冲突1、物权的主体2、物权的客体3、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种类和内容)4、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消灭的条件5、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6、物权保护方法第二节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和发展1、产生:2、发展:(二)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理论:1、主权说;2、法律关系本座说;3、利益需要说;4、方便说和控制说。物权关系依物之所在地法,是物权关系本身的性质决定的。(三)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1)适用于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2)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3)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4)物权的取得、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方式及条件,一般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5)物权的保护方法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四)物之所在地法的例外(1)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一般适用送达地法或发送地法。(2)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之物权关系一般适用登记注册地法或旗国法。(3)外国法人正常终止或解散时有关物权关系一般适用法人属人法(财产的清理和归属)。(4)与人身关系密切的动产:如继承中的动产;婚姻关系中的动产;亲子关系中的抚养费。(5)无主土地上的物。(6)外国国家财产所有权。物之所在地法的例外的例外:•1、当运送中的物品长期滞留某地,而对该物品的买卖、抵押时;•2、运送中的物品途径某国,主管当局依第三人的请求对货物予以处置或扣押时;•3、当代表运送的物品的所有权凭证在交易所成交而发生物权转移时;•4、提单等凭证特别规定时;第三节征收征用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一)征收征用与国有化含义征收(国有化nationalization)通常是指主权国家或政府依据本国法律,将某些原属私人(包括外国自然人和法人)所有的财产和权利收归国有,由国家或它的机构加以控制和使用并予以一定补偿的一种法律措施。(二)关于征收的法律冲突•1、征收的条件:•2、补偿的标准:(三)征收中的国际私法问题•1、一国征收(国有化)法律对在其境内的外国人的财产的效力问题;•2、一国征收(国有化)法律对于该国人境外的财产的效力——即域外效力问题。案例马来西亚4原告诉广澳公司和兴利公司案印度某贸易公司作为买方,于1985年5月分别与本案原告4公司签订了4份货物买卖合同,标的为工业用油2000吨,二十号标准橡胶1500吨。1985年7月,4原告根据各自的买卖合同,共同租用了巴拿马籍货轮“热带皇后”号,承运上述货物。该船长分别签发了提单。目的港为孟买.。“热带皇后”在驶向印度途中失踪。一个月以后,广澳公司(广东)和兴利公司(北京)经香港某公司经理介绍,与香港利高洋行(本案第三人)签定了买卖标准橡胶1460吨和工业用油1456吨的成交确认书,价格条件为CIF汕头。8月底,一艘“塔瓦洛希望”号轮船抵达汕头港.广澳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时,由于没有领取橡胶进口许可证,海关只验收了工业用油,对橡胶加以监管。由于工业用油有变质危险,广澳公司留5桶作样品,其余的在1985年10月至1986年4月全部出售。1985年8月,接受原告投保的保险公司经过调查认为,停靠在汕头的“塔瓦洛希望”号轮船就是“热带皇后”号,从该轮船上卸下的货物就是原告丢失的货物。在与被告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原告以持有该批货物的正本提单为由,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原告是货物的所有权人,并要求被告无偿返还货物,如货物已被处置则赔偿。请问:1.本案涉及几个法域?2.法院管辖权的根据是什么?3.法院应该如何适用法律?(参考)第四节涉外信托的法律适用一、信托的概念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和特定目的,对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的制度。(我国《信托法》)信托法律关系的客体——信托财产,是信托关系的核心,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是信托的一大特征。二、信托的法律冲突及解决(一)信托的法律冲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信托中的财产转让问题。2、信托财产的范围问题。3、信托成立的方式问题。4、信托当事人的能力问题。5、信托的解释和管理问题6、受托人责任问题。(二)信托的法律适用随着信托制度的发展,出现信托自体法理论:即信托适用当事人欲使信托受其支配的法律;如当事人无此明示选择,且不能依情况认定当事人选择的意向时,信托适用与信托有最密切、最真实联系的法律。但,对于不动产信托,物之所在地法仍是主要的冲突规则。三、《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公约》1984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共五章32条。第一章是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规定;第二章是关于信托准据法的规定;第三章是关于信托承认的规定;第四章是关于一般条款的规定;第五章是最后条款。第五节:国际破产的法律适用一、国际破产的管辖权问题(一)破产程序的性质:1、诉讼事件;2、非诉讼事件;3、特殊事件(二)一般按照本国关于破产管辖权的规定来行使管辖权(三)破产管辖权的冲突(四)管辖权冲突的解决二、破产案件的法律适用(一)破产要件的法律适用1、形式要件2、实质要件:——法律适用:破产要件涉及诉讼权限和诉讼形式,属于诉讼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二)破产财团的法律适用1、破产财团的范围的冲突:2、破产财团的法律适用(三)破产债权的法律适用1、破产债权的法律冲突:清偿顺序2、破产债权的法律适用:破产宣告国法(四)破产管理的法律适用1、破产管理的法律冲突:2、破产管理的的法律适用:(1)破产管理中的程序问题:法院地法(2)破产管理中的实质问题:如管理财产的变价问题依财产准据法;破产人的合同关系依合同准据法;对土地的权利依土地所在地法三、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一)概念: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是指在一国宣告的破产是否对位于他国的财产或居住于他国的人具有约束力的问题。这直接影响到破产财产的构成,进而影响到破产债权能否得到公平清偿。(二)三种标准:(1)普及破产主义:美国/法国/意大利等(2)属地破产主义:日本/瑞士/阿根廷等(3)折中主义(三)中国的立场:第五条: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