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对本章学习,要求学生对劳动法相关制度有一定了解,掌握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和终止等有关规定及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的解决,并能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将来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第十二章劳动法律制度[先导案例]案情介绍:甲、乙两人在机械厂的同一车间工作。某日上班时,甲因疏忽大意,操作不当,致乙右臂伤残。机械厂以乙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为由,将其辞退。乙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想一想:机械厂的做法有无不当之处?第一节劳动法概述一、劳动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它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劳动法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宗旨。(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1、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劳动关系2、劳动法还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它社会关系主要包括:(1)管理劳动者方面的社会关系;(2)工会组织方面的社会关系;(3)社会保险方面的社会关系;(4)处理劳动争议方面的社会关系;(5)监督劳动法执行方面的社会关系。二、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包涵在整个劳动法体系之中,集体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贯穿于劳动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它是劳动法的核心和灵魂。1、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兼顾用人单位利益相结合的原则。2、按劳分配与公平救助相结合的原则3、劳动者公平竞争与特殊保护相结合的原则4、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标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5、劳动者享有物质帮助权利原则(社会保险等福利)6、劳动者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三、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一)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劳动者是劳动法规定的能够参加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能够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独立给付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权利:1、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权利。2、劳动者有选择职业的权利。3、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4、劳动者有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5、劳动者享有休息的权利。6、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7、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8、劳动者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义务:①劳动者应完成的劳动任务;②提高职业技能;③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④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二节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劳动合同的特征1、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以合同形式确立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2、劳动合同双方的主体具有特殊性,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3、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着职业上的从属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4、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和对应性。5、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劳动合同的分类(一)以合同主体为标准(二)以合同期限为标准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以合同目的为标准1、录用合同2、聘用合同3、借调合同4、劳动组合合同5、停薪留职合同6、学徒培训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法定内容和约定内容。法定内容包括下列条款: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约定内容即当事人双方协商约定的条款。①试用期条款。《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②保密条款。《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但约定内容不得与法定内容相抵触,也不得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形(P243)三、劳动合同的内容(一)劳动合同订立的条件1.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所谓用人单位,即法律允许招用和使用劳动力的组织。这些组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注意:非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应当对用人单位的财务状况,有无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等进行考察。四、劳动合同的订立2.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1)年龄条件:指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必须达到合法的劳动年龄。我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这表明年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达到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前提下订立劳动合同。(2)劳动能力的条件:指劳动者凭借自己的智力或体力完成某项工作的能力。各类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差别很大,脑力劳动者的劳动能力与体力劳动者的劳动能力,成年工与未成年工的劳动能力,男性劳动者与女性劳动者的劳动能力都是有区别的,订立劳动合同时应根据合同的内容,分别与有相应劳动能力的劳动者订立,这样才能保证劳动合同的正确履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由社会救济解决,不存在订立劳动合同的问题。(二)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1.合法原则2.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五、劳动合同的变更(一)变更的含义及条件劳动合同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依法成立、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增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变更条件(P246)(二)变更的程序(P246)六、劳动合同的解除(三)劳动合同解除的概念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3、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为《劳动合同法》的如下规定: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除此之外,劳动者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三)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是指因解除劳动合同而由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四)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是对当用人单位违反我国劳动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的一种惩罚性赔偿。第三节集体合同一、集体合同的概念及意义集体合同,是指工会或劳动者代表与用人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二)、集体合同的意义1、集体合同可以弥补劳动立法的不足2、集体合同可以弥补劳动合同的不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定额、劳动安全卫生、补充保险福利、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合同管理、规章制度、职工就业保障、集体合同期限、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履行集体合同发生时的协商处理办法、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履行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制度以及双方当事人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三)集体合同的内容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案例王宇被森佳公司录用为保洁工作人员,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750元。在合同履行期间,森佳公司的工会与公司开展集体协商,签订了集体合同,并获得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这份集体合同中约定:森佳公司的最低工资标准为800元。然而,在集体合同生效后,王宇每月所得的工资仍为750元。于是,王宇向公司提出,应当按每月800元的标准向自己支付劳动报酬。但是公司认为,王宇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了劳动报酬的数额,且这个数额并没有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并不违法,至于集体合同的约定,那只是一个象征意义的条款,具体执行还要以劳动合同为准。王宇提出按每月800元支付自己的工资是否合理?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不能低于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三、集体合同的订立(一)订立集体合同的主体集体合同订立的主体,又称集体合同签约人,即分别代表集体合同当事人签订集体合同的主体,包括劳动者方签约人和用人单位方签约人。劳动者方签约人,一般法定为具有集体合同当事人资格的工会组织的机关。我国《集体合同规定》、《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只赋予基层工会委员会以集体合同签约人资格;此外,对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允许由职工推举的代表充当集体合同签约人。用人单位方签约人,法定为用人单位团体的机关和用人单位的单位行政(法定代表人)。补充: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一、劳务派遣的概念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后将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在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二、劳务派遣的主体及各方权利义务劳务派遣有三方主体,即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第四节工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工资的概念和分配原则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一、工资我国法律规定工资的分配原则如下:(1)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原则;(2)同工同酬原则;(3)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原则;(4)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5)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原则;(6)用人单位自主分配原则。(二)、最低工资制度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三)工资的支付《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以下情况,用人单位应按照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资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P252)二、工作时间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