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会计审计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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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会计和审计法律制度第一节会计法第二节审计法第三节注册会计师法引例万兴公司是一家国有大型企业。2009年12月,公司总经理针对公司效益下滑面临亏损的情况,电话请示正在外地出差的董事长。董事长指示把财务会计报告做得“漂亮点”,总经理把这项工作交给公司总会计师,要求按董事长的意见办。总会计师授意会计科科长按照董事长的要求把财务会计报告作“漂亮”,会计科长对当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了技术处理,虚拟了若干笔无交易的销售收入,从而使公司报表由亏变盈。经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报出。2010年4月,在《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中,当地财政部门发现该公司存在重大会计造假行为,依据《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拟对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会计科长等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并分别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万兴公司相关人员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均要求举行听证会。在听证会上,有关当事人陈述如下:1、董事长称:我前段时间在外出差,对公司情况不太了解,尽管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字并盖章,但只是履行会计手续,不该承担责任,具体情况可由公司总经理予以说明。2、总经理称:我是搞技术出身的,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对会计我是门外汉,虽然在报告上签字并盖章,只是履行程序而已,不该承担责任,应由公司的总会计师解释。3、总会计师称:公司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是经过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他们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应对本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4、会计科长称:我是按领导要求做的,即使有责任也是领导的责任,与我无关。问:以上各人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一、会计法概述二、会计核算三、会计监督四、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五、法律责任第一节会计法会计:用货币来度量和记录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化,并以变化的结果来评价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或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的业务执行情况的一项管理工作。会计法:调整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1985年5月1日实施第一部《会计法》;(2)2000年7月1日实施新的《会计法》。会计法:适用范围:——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另行规定)要求:会计账簿的设置真实、完整。责任人:单位负责人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国家实行的会计制度: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会计核算:以货币为计量单位,运用专门的会计方法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连续、系统、全面地记录并通过计算分析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从而为管理提供依据的会计活动。要求:真实可靠1、会计核算的原始资料要真实。2、会计核算的帐务处理要真实。3、会计核算的财务会计报告要真实。会计核算:内容: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4、资本、基金的增减;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会计核算: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记账本位币: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文字:会计记录应当使用中文;或同时采取民族文字或外文会计核算:——会计凭证记录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记帐依据的书面证明,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原始凭证:发票、结算凭证、内部凭证(领料单)要求:应填制或者取得;不真实、不合法的不接受;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退回,并要求按规定更正、补充不得涂改记账凭证:对经济业务事项按其性质进行归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凭证。会计核算:——会计账簿设置要求:——依法设置,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其他辅助帐簿。登记和核对的要求:1、必须依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反映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2、必须按照记帐规则登记会计帐簿。3、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帐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4、会计帐簿的设置和登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5、禁止帐外设帐。6、应当定期核对帐簿。会计核算:——财务会计报告组成: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依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负责人:(1)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2)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3)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应提供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会计监督:运用会计方法,对经济业务事项中资金运用的合理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它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分为: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国家监督社会监督会计监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1、记账人员、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分离的内部牵制制度。2、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执行的监督制约程序。3、财产清查制度。4、单位会计资料定期内部审计制度。会计监督:社会监督:1、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违法活动;2、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依法对受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和作出评价。会计监督:国家监督:1、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根据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相关单位实施监督检查。2、根据《会计法》,国家财政部门实施的会计监督有:(1)监督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2)监督各单位的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3)监督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法定要求。(4)监督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会计机构:各单位组织和办理会计事务、执行国家财经法规的职能机构。1、根据单位的实际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2、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从事会计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会计人员:直接从事会计工作和会计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1、一般会计人员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3、总会计师(国有大中型企业)会计人员:一般人员:具有会计从业资格1、因与会计职务构成犯罪的人员,不得取得或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因其它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主管人员:1、具有会计从业资格,且从业3年以上;或2、具有会计从业资格,且有会计师以上资格。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3、刑事责任: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一、审计机关二、审计对象三、审计程序四、审计后处理五、法律责任第二节审计法审计机关:1、国务院设立审计署(1)总理领导(2)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3)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2、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设立审计机关(1)在地方政府行政首长、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2)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3、单位内部审计机构4、社会审计机构审计对象:1、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1)预算的执行情况(2)决算情况(3)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2、国有的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3、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4、企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审计对象:5、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包括:(1)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2)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受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3)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4)对审计对象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5)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审计程序:1、制定审计项目计划2、成立审计组3、审计组审计4、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前应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5、审计机关审议,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6、送达7、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后处理:1、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2、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3、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4、责令按照会计制度进行处理5、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6、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或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7、其他处理措施一、资格二、业务范围三、执业管理四、权利五、义务六、责任第三节注册会计师法资格:1、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1)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或者(2)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中国公民(3)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2、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3、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业务范围:1、审计业务(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4)其他审计业务2、会计咨询业务3、会计服务业务职业管理:1、应加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应加入注册会计师协会3、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权利:1、查阅委托人的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2、查看委托人的业务现场和设施3、要求委托人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4、拒绝出具有关报告:(1)委托人示意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2)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3)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义务:1、回避义务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保密义务注册会计师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3、依法出具出具审计报告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1)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义务:(2)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3)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4)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5)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6)其它。责任:1、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1)警告(2)暂停其执行业务(3)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5年内不得注册)3、刑事责任(1)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2)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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