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社会救助法律制度一、概述二、基本内容1、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市、农村)2、城镇廉租房制度3、农村“五保”制度4、灾害救助制度一、概述1、定义:是指国家对于遭受灾害、失去劳动能力或低收入公民给予救济和帮助,以维持其最低生活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2、特点是国家救助;是有条件救助;是保障性救助。3、起源和发展英国——1536年亨利八世《济贫法》,1601年伊丽莎白女王《济贫法》,1929年的《地方政府法》,结束了济贫法的地方管理体制,1943年的“贝弗里奇报告”包括社会救助方案,1948年《国民救助法》取代了实施300多年的《济贫法》,建立了有福利国家色彩的现代社会救助适度。美国——1932年罗斯福新政,1933年国会通过《联邦紧急救助法》,1935年8月实施《社会保障法》。中国——二、基本内容(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镇居民——1999年9月国务院颁布《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保障对象—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待遇——对无生活来源、五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正抚养人的,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低保全额享受;对上游一定收入的,批准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的差额享受。待遇形式——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也可以给付实物。农村——2007年7月1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揭开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新篇章。二、基本内容(二)城镇廉租房制度1、概念、特点概念——是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对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和其他需保障的特殊家庭,提供租金补贴或以低廉租金配租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宅,保证其住房达到社会最低生活标准。特点:——供应对象明确——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以实物配给、租金核减为辅——是政府主导性社会福利制度——廉租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是具有严格资格条件限制的保障性住房制度,具有公开公平的准入机制,轮候机制和退出机制二、基本内容(二)城镇廉租房制度2、立法——1998年7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指出要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1999年4月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2004年3月建设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二、基本内容(二)城镇廉租房制度3、内容资金来源——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其他渠道获得的。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应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社会捐赠的住房;腾空的共有住房;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其他渠道。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回住房,或停止方法租赁补贴,或停止租金核减——将承租住房转租、转借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连续6个月以上未正在廉租住房居住的。二、基本内容(三)农村“五保”制度1、概述指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的制度。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1994年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使该制度规范化,2006年修改后,新法于2006年3月1日施行。二、基本内容(三)农村“五保”制度2、主要内容——供养对象——供养内容(吃、穿、住、医、葬)——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并适时调整)——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供养形式(在家分散供养、在当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申请程序(本人向村委会提出,年幼或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其他村民代为提出)二、基本内容(四)灾害救助制度概述——是对公民因自然灾害而造成生活困难时,国家或社会对灾民进行抢救和援助,在衣、食、住、医疗等基本生活资料方面给予最低生活水平的保障,同时使灾区的生产、生活各方面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中国该制度大致经历三阶段:20世纪50年代;20世纪80年代;20世纪90年代二、基本内容(四)灾害救助制度中国的主要内容1、救灾体制的转变(2003年“非典”事件)——目标从强调减少经济损失转向以人为本——内容从事后救济转向全方位救助,特别是应急救助——组织指挥从依靠个体经验转向系统的预案与应急行动——组织过程从封闭转向全方位透明——标准从传统的低标准转向保证基本生活并与国际接轨——装备从传统的以人力和手工为主的手段转向搞科技装备的应用二、基本内容(四)灾害救助制度2、具体内容(1)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启动预案的条件——应急资金、物资的准备——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2)社会捐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