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劳动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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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劳动法律制度[教学目的及要求]《劳动法》是劳动者的权利保障书。本章主要介绍我国现行劳动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在学习时,应着重掌握劳动合同的订立及运行、工时制度、工资制度、劳动保护制度及劳动争议的处理机制。第一节劳动法概述一、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法主要调整两类社会关系,即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二、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在劳动立法中体现的指导思想,是在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的一些关系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一)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二)劳动协调原则第二节劳动法律关系一、劳动法律关系的含义劳动法的对象——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联系的某些其他关系为劳动法调整以后,就成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这就是劳动法律关系。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劳动法律关系除了具有法律关系的共同特征以外,还有自己独有的特征:1.它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2.它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性。3.它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性。三、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各种劳动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一)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1.劳动者2.用人单位(二)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相互权利和义务。1.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2.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三)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劳动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第三节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概述(一)劳动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或劳动协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是特定的,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双方形成管理关系。3.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完成,即确立双方的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动成果的给付。(二)劳动合同的形式与内容1.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2.劳动合同的内容(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三)劳动合同的类型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划分为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称作有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称为不定期的劳动合同)以及完成一项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一)劳动合同的订立1.劳动合同的订立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并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2.无效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条件有: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二)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于法定原因或约定条件发生变化,对已生效的劳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1.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1)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2)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废止的。(3)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根据市场变化决定转产或调整生产任务的。(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5)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况。(三)劳动合同的解除1.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及其限制(1)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在工作中的主观表现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因本法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的变化解除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3)用人单位因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④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之限制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的;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及其应注意的事项(1)解除合同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解除合同无须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③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⑤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四)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自然消失或经判决、裁决而消失。劳动合同的终止,即当事人双方建立的劳动关系的终结。劳动合同的终止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节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工作日根据我国《劳动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我国现行的工时制度将工作日分为定时工作日、不定时工作日和计件工作日。二、休息休假制度三、关于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因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况不同而分为三个档次,即平时延长工作时间的,为工资的150%;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的,为工资的200%;节假日延长工作时间的,为工资的300%。第五节工资一、工资概述(1)反映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2)工资必须以法定方式支付,即一般只能用法定货币支付,并且应当是持续的、定期的支付。(3)以劳动作为计算尺度的工资标准,不可能也不应该由国家直接加以规定。二、工资构成和工资形式(一)工资构成对于工资的构成,各国立法规定的不尽相同。我国立法所规定的工资,一般由基本工资和辅助工资两部分构成。(二)工资形式工资形式是指计量劳动和支付工资的形式。我国现行的工资形式主要有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两种基本形式,除此以外还有年薪。三、最低工资制度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条件下,由所在用人单位支付的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需要的最低劳动报酬。四、工资保障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行为必须遵循货币支付规则、直接支付规则、全额支付规则、定期支付规则、优先支付规则及紧急支付规则。禁止非法扣除工资第六节劳动保护一、概述劳动保护,指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保护,又称劳动安全卫生或职业安全卫生。其特征表现为:(1)受保护者是劳动者,保护者是用人单位。(2)保护的对象是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3)保护的范围只限于劳动过程。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第七节劳动争议处理一、劳动争议的概念所谓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因劳动权利或权益而产生的纠纷。故通常也称劳动纠纷。二、劳动争议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我国现阶段受理的范围是境内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争议:(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发生的争议;(2)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3)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4)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的其他争议。三、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处理劳动争议的具体方式,归纳起来可分为合意方式和裁判方式两大类。四、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及处理程序在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有三种类型,即调解(调停)机构、仲裁机构和司法机构。调解是处理劳动争议的第一道程序。诉讼程序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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