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国际民商事争端解决法律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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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学第十七章 WTO争端解决机制第十六章国际商事仲裁第十五章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法律制度概述第十八章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经济争议的解决第五编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法律制度争议解决第十五章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法律制度概述国际经济法学第一节国际经济争议的种类及其解决方法一、国际经济争议的种类及其解决方法(一)不同国家国民之间的民商事争议(二)国家之间的经济贸易争议(三)国家与国民之间的经济贸易争议司法方法ADR国际商事仲裁国际经济法学第二节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司法方法平行诉讼国际经济法学第三节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非司法方法一、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定义及法律特征(一)定义(二)特征二、ADR的主要表现形式(一)negotiation (二)mediation or conciliation (三)mini—trial Black’s Law Dictionary 三、ADR在我国国际商事争议中的应用联合调解(joint conciliation)第十六章国际商事仲裁国际经济法学第一节国际商事仲裁概述一、国际商事仲裁(一)起源与发展 piepowder (二)概念和法律特征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中,当事人各方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单独的仲裁协议,自愿将现在或者将来的具有商事性质的争议提交给各方同意的仲裁庭进行审理,并做出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二、国际商事仲裁的种类三、调整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规则国际经济法学第二节国际常设商事仲裁机构及其作用一、国际常设商事仲裁机构(一)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ICC国际仲裁院)国际性商事仲裁机构,独立于任何国家。仲裁规则:《国际商会仲裁规则》国际经济法学(二)伦敦国际仲裁院 Londo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LCIA) 受案范围:既处理英国国内商事仲裁,也处理国际商事仲裁案件仲裁规则:《LCIA仲裁规则》国际经济法学(三)美国仲裁协会 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A.A.A )总部在纽约,设有很多分支机构。受案范围:受理全美各地以及外国各种当事人提交的除法律和公共政策禁止仲裁的事项外的任何争议。仲裁规则:针对不同的争议,备有可供当事人选择的多种仲裁规则。国际经济法学四、我国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机构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解决契约性或者非契约性经济贸易争议仲裁规则:中国国际商会2000年9月修订并通过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国际经济法学国际经济法学2.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解决契约性或者非契约性海事争议。地点:设在北京。仲裁规则:中国国际商会2000年11月修订并通过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国际经济法学二、国际常设仲裁机构的职能三、国际常设仲裁机构的作用及其实现第十七章WTO争端解决机制国际经济法学第一节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起源和发展一、GATT1947的第22条和23条1.第22条的规定2.第23条的规定:非违反之诉磋商非违反之诉全体缔约方调查、提出建议、作出裁定国际经济法学一、GATT1947的第22条和23条 1.第22条的规定对于任何缔约方提出的有关影响GATT实施的陈述,缔约各方应予以同情的考虑,并给予充分磋商的机会。 Sympathetic      consultation 2.第23条的规定:非违反之诉/非违约之诉第一节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起源和发展磋商非违反之诉全体缔约方调查、提出建议、作出裁定国际经济法学二、1979年争议解决谅解1.对GATT的起到了解释的作用。2.程序:磋商专家组理事会通过或者批准该报告(协商一致)(consensus)做出报告3.协商一致表决方式的缺陷国际经济法学三、1994年争议解决谅解(DSU)适用于除了《贸易政策评审机制》以外的所有WTO协议。DSB:虽然与理事会的成员相同,但是职责却不同,它与理事会是各自独立与平行的。国际经济法学第二节WTO争议解决机制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一、争议解决程序(一)磋商1.提出磋商请求:受损缔约方提出磋商的书面请求(由于他方的法律或者相关措施导致的损失)2.接受磋商:被请求方应在10日内与对方进行磋商。3.通报当事人对于双边的磋商请求应当向DSB相关的理事会和委员会通报,并说明提出请求的理由,包括争议所涉及的措施及其法律依据。4.请求设立专家小组:(磋商未果)国际经济法学磋商未果(1)受请求一方在收到磋商申请之日起10内没能作出答复;(2)作出答复的30天内或双方约定的期限内未能进行磋商;(3)双方进行了磋商,却在60天内未能解决争议。国际经济法学(二)专家小组panel(准司法程序)1.申请:磋商未果,申诉方须说明是否进行了磋商,申诉的法律依据。2.设立:除非DSB一致不同意设立3.组成:3名或者5名资深政府官员或非政府人士;以个人身份;WTO秘书处提名。4.案件审理(1)客观认定案件事实(2)协议的可适用性和一致性(3)提出建议或者裁定(类似于国内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判决国际经济法学5.审理时间(1)正常情况:专家小组设立6个月内(2)紧急情况:3个月内(3)延长期限:不得超过9个月6.提交报告向DSB以及各当事方国际经济法学 7. DSB对报告进行审查分发后20天对报告进行审查,分发后60天内作出决定(1)DSB一致决定不通过该报告(2)当事方决定上诉,则提交上诉机构,报告暂停审查(3)通过报告国际经济法学(三)上诉机构(appellate body) 1.地位:是WTO的常设机构,由七名成员(一般在法律、国际贸易和相关协议方面卓有专长和公认的权威人士,不隶属于任何政府)组成,任期四年。 2.审理内容专家组报告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以及专家组对这些问题所作出的法律解释。 3.上诉方资格专家组争议案件的当事人,而不包括第三方。国际经济法学4.第三方的参与(1)向DSB通报(2)向上诉机构提出书面意见5.DSB审查报告报告提交全体缔约方30天内表决反向协商一致原则(negative consensus )国际经济法学(四)专家组报告或者上诉机构报告的执行与监督(DSB)1.对败诉方对裁定或者建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2.如果败诉方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其义务,则授权胜诉方实施中止减让义务的报复措施交叉报复集体报复跨部门报复跨协议报复平行报复国际经济法学 DSB的权限①成立专家小组;②通过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③对建议和裁决的执行进行监督;④授权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国际经济法学(五)仲裁以及其他程序1.仲裁不同于前面所学的国际商事仲裁2.调解、斡旋、调停可以在磋商以及专家组审理过程中进行,一般是要WTO的总干事进行调解。第十八章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的解决国际经济法学一、争议的特点1.主体2.争议的种类(1)因契约引起的争议;(2)因东道国管理行为引起的争议二、解决方法1.协商谈判2.东道国司法救济3.外交途径解决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投资者进行外交保护,前提:用尽当地救济原则4.国际仲裁:《华盛顿公约》国际经济法学第二节 ICSID 一、概述由世界银行根据《华盛顿公约》建立二、ICSID的法律地位及其管辖权(一)法律地位:完全的国际法律人格,豁免权国际经济法学(二)管辖权1.当事人的资格:(1)一般应具有不同国籍:缔约国的公共机构或实体;缔约国国民(2)如果双方同意;且该法律实体实际上受到另一缔约国利益的控制。2.当事双方的同意:书面仲裁协议3.投资争议的法律性质:投资产生的争议国际经济法学三、仲裁程序(一)申请:书面;提交中心秘书长(二)仲裁庭的组成:独任或者三名;协商不成,由中心主席任命。(三)审理:ICSID仲裁规则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四)裁决:仲裁庭多数通过国际经济法学四、仲裁裁决的撤销五、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各缔约国不得行使任何形式的审查,不得以公共秩序为由拒绝执行。国际经济法学第三节中国与外国投资者争议的解决(一)通过我国司法机构解决(二)外交谈判(三)ICSID仲裁(四)一般国际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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