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国际海事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本章的重点内容是:各种国际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一、船舶物权的法律冲突二、国际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海事合同关系的准据法意思自治与最密切联系原则广泛适用于国际海事合同关系中。我国《海商法》第269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船舶所有权、抵押权的准据法船舶所有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抵押权的设置等都必须进行登记。船舶在某国进行合法登记后,才能悬挂登记国的旗帜,受船旗国法律的管理和保护,所以在通常情况下(方便旗船舶除外),船旗国法律与船舶有关的物权有着密切的联系。在涉外海事法律关系中,船旗国法在船舶所有权、抵押权的问题上仍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我国《海商法》第270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第271条规定:“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此外,第271条第2款还规定:“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船舶优先权的准据法关于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各国法律规定不尽一致,具体有法院地法、船旗国法、债权发生地法、船舶所在地法、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等,但是多数国家包括我国均规定采用法院地法。我国《海商法》第27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准据法我国《海商法》第273条关于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准据法规定有以下3种情况:1、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2、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3、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共同海损理算的准据法共同海损需确定共同海损损失和共同海损费用的金额;确定应参加分摊的受益方及各受益方的分摊价值;各受益方最后应付的金额及结算方法;编制理算书等。由于共同海损理算涉及具体问题比较多,从方便的角度考虑各国主张其法律适用依其理算地法。我国《海商法》第274条规定:“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准据法对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有的主张适用法院地法,有的主张适用行为地法或船旗国法。我国《海商法》第275条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船舶扣押的准据法船舶扣押适用法院地法是各国普遍接受的基本原则。如前所述,船舶扣押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保全。无论是诉前保全还是诉讼保全,均属程序法的范畴,而有关程序上的问题,各国法律均主张适用法院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