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执业医师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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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执业医师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一、执业医师法的概念•执业医师法是调整加强医师队伍建设,提高医师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合法权益和保障人体健康活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执业医师法》中的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第一节概述•二、执业医师相关立法•1998.6《执业医师法》•1999.7《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2002、2003修改)•1999.7《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2001.6《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2005.4《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2006.4《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2006.12《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第一节概述•三、执业医师法的适用范围•《执业医师法》第2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第一节概述•四、执业医师工作的管理•《执业医师法》第4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第7条: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第二节医师资格考试和注册•一、医师资格考试•(一)医师资格考试的种类•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类别: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公共卫生医师执业范围•(1)公共卫生类别专业•(2)预防医学专业•(3)流行病专业•(4)寄生虫病专业第二节医师资格考试和注册•(二)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1.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执业医师法》第9条:•(1)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2)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第二节医师资格考试和注册•1.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3)《执业医师法》第11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第二节医师资格考试和注册•1.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4)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第6条:•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含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学专业的临床博士、硕士和七年制及以上的长学制毕业生,在学期间必须具有相当于大学本科的一年毕业实习和一年以上的临床工作实践,方可在毕业当年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公共卫生预防医学硕士、博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必须保证具有一年以上的临床实践训练或公共卫生实践的经历,方可在毕业当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当年第二节医师资格考试和注册•2.参加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1)《执业医师法》第10条: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第二节医师资格考试和注册•2.参加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2)《执业医师法》第11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1999.7•第二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不具备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除在《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者外,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第六条在《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已经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人员,可直接申请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其余师承人员申请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同等学历。•(二)具有经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的师承关系合同,连续跟师学习满三年;指导老师具有医学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临床工作二十年以上;有丰富、独特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医德高尚,在群众中享有盛誉,得到同行公认;应聘在医疗机构坚持临床实践,能够完成继承教学任务;同一指导老师在同一时期内带教学生不得超过两名。•(三)取得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颁发的《出师合格证书》。•(四)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中试用期满二年的。•申请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的,除具备上款(一)至(三)项条件外,还应当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第七条申请考核确有专长人员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经地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审定为确有专长,并经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二)从事乡村医生工作十年以上,并经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确认医术有专长的。•《关于开展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33号•江西省、贵州省、云南省、甘肃省卫生厅、中医药管理局:•为探索解决部分地区乡镇卫生院缺乏执业助理医师的有效途径,经研究,决定于2010年在江西、贵州、云南和甘肃4省开展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试点工作。•该考试是在现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的,针对乡镇卫生院在岗行医但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的单独考试。该考试与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统一组织,单独命题,单独划定合格线,考试合格发给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限定在乡镇卫生院执业。•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二)所在乡镇卫生院无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数量不能满足工作需要。•(三)已与该乡镇卫生院签订合同,保证获取资格后在该乡镇卫生院执业至少5年。•(四)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报考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不能同时报考全国统一医师资格考试。•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其《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持证人“姓名”上方空白处加盖红色标识章,标识章全国统一格式。执业地点限定为该乡镇卫生院。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不评定职称,参照医士享受待遇。•关于扩大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范围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16号•试点条件:•乡镇卫生院中执业(助理)医师数量不能满足需求,且通过年度医师资格考试和医师招募、定向培养等方式不能有效解决的省(区、市),可以按照我部制定的《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方案》制定本省(区、市)实施方案,并报我部备案后进行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考试主要解决乡镇卫生院无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不能满足需要的问题。第二节医师资格考试和注册•(三)考试的组织与管理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四)医师资格证书的取得•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医师资格证书》第二节医师资格考试和注册•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执业医师法》第14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第二节医师资格考试和注册•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一)申请•《执业医师法》第12条: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二节医师资格考试和注册•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二)注册•《执业医师法》第13条: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节医师资格考试和注册•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三)变更注册与重新注册•第17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第18条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见下页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第二节医师资格考试和注册•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四)不予注册•《执业医师法》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4.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第二节医师资格考试和注册•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五)注销注册•第16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2.受刑事处罚的;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4.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6.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第三节医师执业规则•一、权利•第21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多点执业探索•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不包括医师外出会诊。•医师多地点执业对于更好地统筹调配医疗卫生资源,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促进区域间、机构间人员和技术的交流,提高基层医院诊疗技术水平,方便人民群众特别是基层群众看病就医,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等方面都具有积极作用。•《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9.11第三节医师执业规则•二、义务•第22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全科医生与专科医生,区别主要在于:•1,通常所说的专科医生一般在综合性或专业大医院里执业,主要专注于专科疑难杂症的治疗和研究,有点像“医学科学家”。•2,而全科医生一般在提供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服务的机构执业,提供给老百姓的是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服务,即帮助老百姓看好大多数小病、常见病,并做好防病的服务,是老百姓身边的“医学服务者”。•注册全科医师必须经过3年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取得合格证书,并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资格。•具有5年制临床医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合格后,符合国家学位要求的授予临床医学(全科方向)相应专业学位。•“在国外,全科医生一般能达到医生总数的50%,其受重视程度甚至高于专科医生。”曾益新说。•据台湾联新国际集团总执行长张焕祯介绍,在台湾,80%的疾病在全科医生那里可以得到治疗,另有20%的病人需要经由全科医生转诊给其他专科医生做进一步诊治。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2011.7•引导全科医生以多种方式执业。取得执业资格的全科医生一般注册1个执业地点,也可以根据需要多点注册执业。•全科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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