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工业产权法律制度一、概述二、商标法三、专利法一、概述(一)工业产权的概念(二)工业产权的特征(三)工业产权法的概念(四)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一)、工业产权的概念、范围1、概念:•工业产权是人们依照法律对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标志等智力成果,在一定期限和地域内享有的专有权。2、范围:主要指1)、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2)、商标;3)、其他如服务标记;厂商品称等几乎没有商品不涉及商标,也几乎没有制造产品不涉及专利(二)、工业产权的特征工业产权是一种智力成果,是无形财产。工业产权的法律特点•专有性:也称排他性,即指法律赋予持有者具有排他性的权利,亦即他人没有经过权利人的同意,不得使用。•时间性:指这种权利的保护有一定有效期限。发明20年;商标和实用新型、外观均为10年•地域性:指一国授予的专利权或商标权只能在该国领域内受到保护。•确认性:指这种权利的取得,是国家依照专门法律规定的程序予以确认,并进行保护的。奇瑞案例仅在该国或该地区有效,对他国或该地区以外的国家没有约束力。(三)、工业产权法的概念•是调整因确认、保护、使用工业产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通常包括:商标法专利法(四)、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工业产权法是国内法,其法律保护的地域性,限制了工业产权在国际之间的交流,但工业产权作为一种智力成果又具有流动性,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方式跨国界流动。但这种流动性与其严格的地域性形成了矛盾。人们在一个国家取得的有关专有权,迫切地需要在其他国家也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各国政府经过谈判、签订国际条约和建立国际组织,建立了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制度。•1、公约——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华盛顿专利合作条约维也纳商标注册条约2、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TPO)电池案例(四)、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保护知识产权的巴黎公约》酝酿于19世纪70年代,是工业产权国际保护的第一个公约,亦是保护工业产权影响最大的国际公约。相关国际公约《巴黎公约》为缔约国规定了相互保护工业产权的基本原则及制度我国与1984年11月加入该公约,1985年3月15日公约对我国生效一、《保护知识产权的巴黎公约》•1、国民待遇原则——规定各成员国必须保证其他成员国的国民享受该国国民能够获得的保护。非成员国的国民,如果在成员国内有住所或真正的工商业所,也应享受此种保护。•2、优先权制度——申请人在一个成员国内首次提出正式专利申请后,又在特定期限内以同一发明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的,可以将其首次的申请日作为有效的申请日,即后一申请可享有首次申请日的优先权。•3、强制许可制度——公约规定,专利权人在专利批准3年内或申请专利后5年内无正当理由没有实施或未充分实施的,各成员国可根据任何人的申请,给予实施其发明创造的强制许可,但取得强制许可方仍须向专利人支付使用费•4、独立性制度——指同一发明在不同成员国所获得的专利权彼此独立,不受其他成员国对该项专利权决定的影响。《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及制度(四)、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主要就商标的国际注册问题作了规定。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于1891年4月14日在西班牙马德里签订。是对《巴黎公约》的重要补充。我国与1989年7月申请加入该公约,1989年10月4日对我国生效(四)、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在《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倡议下,《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于1967年7月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国际会议上签订,并于1970年生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据此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我国于1980年3月3日申请加入该公约.该组织1974年正式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总部设于日内瓦。(四)、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该组织的宗旨是促进在全世界保护知识产权!二、商标法•(一)、商标概述1、概念2、种类3、作用•(二)、商标注册1、注册的原则2、注册的程序3、注册的续展、转让和注销•(三)、商标的保护1、侵权行为2、保护方法二、商标法•商标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考古学者根据出土的陶器发现,在中国古代,曾强制要求陶工将其姓名标示在陶器上,还有古代在铁器兵器上常常刻有朝代的标记,“折戟沉沙铁未销,试将磨洗认前期”,商标早期的标志作用很早就已经显现。但很难考证这些陶器、铁器兵器是否已进入商品交换领域,这算不上真正意义的商标。•现代意义上的商标是从19世纪开始出现的。随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发展,生产者逐渐认识到,在自己的产品上使用标记的重要性,这样可以使消费者凭标记识别、购买自己的产品。到北宋时期,山东济南一家专门制造细针的刘家“功夫针”铺所使用的“白兔”商标,既有图形,又有“兔儿为记”的字样。这是我国至今发现的较早的比较完备的商标。在现代社会,商标业已无处不在,存在于我们生活的每一个角落。•据工商总局提供的信息,自2002年以来,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连续两年位居世界第一。•据介绍,2003年我国商标注册申请总量达45.2万件,今年上半年商标注册申请达26.8万件。截至今年6月底,我国注册商标累计已达213.4万件,商标注册数量位居世界前列。•人们的意识也大为提高。如马大帅、刘老根的商标注册等。(一)、商标概述•什么是商标?即商品的标记——俗称牌子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对自己所生产或经营的商品予以显著标志,用以区别于他人生产或经营的相同商品或服务。•1、是商品和服务的专用标记•2、是由文字、图形构成或由两者组合构成•3、是附加在商品及其包装上或宣传材料上的标记商标的特征注册商标标记R专有性(一)、商标概述商标的种类商品商标即使用在商品上的标志商标的最基本表现形式,通常所称的商标主要使指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即用来区别与其它同类服务项目的标志。如航空、导游、保险和金融、邮电、饭店、电视台等单位使用的标志标准不同,分类亦不同,按商标使用者分类2)商业商标:又称销售商标,是指销售者(经营者)为了销售商品而使用的商标。这种商标的重点是宣传商品销售者的标记。1)产业商标:又称为制造商标。指明确表示商品生产者的商标,是企业主要的使用形式。这种商标与“厂商名号”的意义相同,这种商标使得商品上标有生产者的标记,从而与其他的生产者区别开来。制造商标在中国是最常见的;使用这种商标的往往是一些有较高声誉和实力的商业企业,他们通过定牌生产含自己商标的商品,从而对消费者作出某种信誉的保障;小资料•设:甲公司为乙公司代加工一些涂料产品,使用对方的品牌及包装桶(包装桶上注明的生产商是对方公司,生产商地址是对方公司地址)。请问此操作是否有悖于法律有关产地等方面的规定。这种做法叫做OEM,也称定牌生产,我国对OEM除涉及商标使用外,并无专门的法律规定。在实践中,有标明生产商的,也有不标明的。特别是在接受外国品牌厂商的OEM.•但是,如果产品在国内销售,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且应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综合这些规定看,贵公司在为对方公司代加工时,应当注明真实的生产商和产地。否则有被处罚的风险。(一)、商标概述商标的作用当今世界的工商业几乎完全建立在制造或贸易商标的概念之上,许多著名商标成了该企业的同义词质量好的商品会使其商标的知名度不断扩大,知名度高、信誉好的商标又会使该商品的市场竞争力增强。企业通过商标将自己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以方便消费者在市场上选择、购买。消费者熟悉商标后,可以凭商标知道该商品是哪家企业生产的。该品牌的产品质量好,消费者会继续购买,否则会选择其它品牌。故,区别作用对企业与消费者都是重要的1、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2、市场竞争的有力工具。商标作为企业的工业产权,与其它财产一样,是企业的财富。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更是如此,甚至是巨额财富。据美国相关杂志报道,“可口可乐”商标价值240亿美元,“万宝路”商标价值300亿美元。3、是企业的无形财产。(二)、商标注册—原则1、自愿注册与强制性相结合原则自愿:商标使用人自行决定是否注册强制:特定商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3、一类商品一个商标一份申请原则即一份申请书只能申请用于一类商品上的一个商标2、申请在先和使用在先相结合原则申请在先:两个申请人,相同或近似的商品、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使用在先:同日申请,则适用使用在先人用药品、烟草制品在生产部门、原料、销售渠道、用途等方面有着相同特点,以至于当使用同一商标时消费者会将它们认为来源于同一厂家的商品,如味精、味素;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收件的日期为准,不分上午或下午。案例分析•“右边被咬了一口”以及“单片叶子朝右上角翘起”的苹果图形,是美国苹果电脑公司在电脑及相关领域内的重要标识。2000年4月29日,准备进军中国服装鞋帽等行业的美国苹果电脑公司,向国家工商局提出注册申请,要求将“缺口苹果”商标使用在服装、鞋、帽等商品上。而在2000年4月12日,我国一家皮具公司已提出申请将一个完整的苹果图形注册为商标。•请问:谁可以获得商标专用权?为什么?•设:美国公司的缺口苹果商标是用在数码相机上呢?又该•如何处理?•设:工商局在同一天接到美国公司和中国公司这一申请呢?•商标专用权该授予谁?为什么?案例分析美国“苹果”与广东“苹果”虽在构图上存在一些差别,但对普通消费者而言,它们在名称和含义上均是“苹果”,如果两个“苹果”同时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会使普通消费者产生混淆。所以,可以判定为近似。而在中国“苹果”的申请先于美国,故而,“缺口苹果”不能获得注册。申请在先的原则即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提交申请在先的申请人将获得商标专用权。不同的商品类别,可以予以注册;对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于同一天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按照商标局的通知,在30天内交送第一次使用该商标的日期的证明。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当在30天内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超过30天达不成协议的,在商标局主持下,由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定。(二)、商标注册—程序禁用:哪些文字或图形不能作为商标?根据《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下列图形、文字不得作为商标:⑴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⑵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⑶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⑷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⑸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汽车?矿泉水?香烟?⑹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⑺带有民族歧视性的。⑻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⑼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除上述内容外,《商标法》还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因为生产者常常要在商品上标明商品的产地,当用地名作商标时,往往使人搞不清其为商标还是产地名称,因而不具有显著性。另外,本地企业用外地地名作商标时,易使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二)、商标注册—程序1、申请人——自然人、法人(包括外国)2、申请资料—1)填报商品分类表2)注册申请书一份3)商标图样十张4)有关证明文件及注册费用3、主管机关—商标局1)向所在地工商局提出2、报送省级工商——商标局申请审查1、形式审查——资料是否完备等2、实质审查—1)是否具有显著性2)有无禁用情形3)是否与他人已申请或已注册的商标相同、近似3、驰名商标的保护—具有很高知名度,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商标局编定申请号,发给《受理通知书》;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二)、商标注册—原则对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未注册也保护。我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对公约的其他成员国虽未在我国申请注册,但经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可予以保护,即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