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二章产品质量法律制度本章重点:本章要求同学们了解产品质量法概念以及我国产品质量的监督与管理机关及其职权。重点掌握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和我国产品质量责任制度。计划学时4学时2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一、产品与产品质量(一)产品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但建设工程、军工产品、核工业品不适用本法规定。(二)产品质量《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质量”,指由法律、法规、质量标准等所确定的或由当事人约定的有关产品适用、安全、外观等诸种特性的综合。3二、产品质量法的概念1:概念指为了调整产品生产与销售,以及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而由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产品质量法律关系(一)主体:A生产者、销售者B消费者C国家管理机关(二)客体:产品(三)法律关系4第二节产品质量的监督与管理一、产品质量管理体制法律手段、经济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为辅;间接管理为主,直接管理为辅。企业全面质量管理:自检、互检、外检、先检、后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技术监督局负责5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一)认证制度A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B产品质量认证制度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三、产品质量监督制度A监督主体1企业监督2社会监督3国家监督B监督方法1产品抽查制度2产品招回制度6第三节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一、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概念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经营的过程中依法对社会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的统称。二、生产者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一)产品内在质量符合法定要求(26)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理危险。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3.符合包装、说明、样品等表明的质量状况。本条规定的三项要求属法定要求,必须同时作到,不可或缺。7思考与练习:〖案例三〗:张家儿媳被爆炸的高压锅盖击中头部死亡。经鉴定爆炸直接原因为高压锅设计有缺陷致排气孔堵塞。张家要求出售高压锅的商场承担赔偿责任。商场称缺陷非商场造成,且商场在售锅(尚处于试销期)时与买方订有合同,约定如有质量问题,商场退货并双倍返还货款,故商场只能承担双倍返还货款的责任。问题:1.商场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2.如商场应承担责任,其责任是违约还是侵权?8(二)产品包装标识符合法定要求(27条)(三)特殊产品包装符合要求(28条)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包装须符合相应要求,有警示说明和中文警示说明。(四)不得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禁止性规定(29~32条)9三、销售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一)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33条)(二)采取措施,保持产品质量(34条)(三)销售产品标志符合法定要求(36条)10(四)不得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禁止性规定1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2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3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4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11思考与练习:〖案例六〗:2000年8月,甲市李、张、王在喝酒过程中,一啤酒瓶爆炸,致王眼球受伤,鉴定为伤残六级,花去医疗费2万元。王向销售商索赔,销售商认为,自己只管销售,应由生产啤酒的乙市某啤酒厂赔偿。2001年9月,王又向啤酒厂索赔,啤酒厂认为,依《民法通则》对身体伤害的诉讼时效为1年,现诉讼时效已过,拒绝赔偿。王无奈向法院起诉。问:该案应如何审理?12第四节产品质量责任制度一、产品质量责任制度概述1:定义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责任者,因违反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制度。13二、产品质量民事责任(一)我国产品质量法中的归责原则我国《产品质量法》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存的立法模式(42条)。对销售缺陷产品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适用过错原则(42条1款)。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供货者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42条2款)。对其他因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的法律责任,实行过错责任原则。14实行过错原则应具备2~4个要件:1.行为的违法性即产品有缺陷;2.损害事实;3.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实行无过错责任制度,应具备3个要件:1.行为的违法性即产品有缺陷;2.损害事实;3.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应倒置。15(二)民事产品质量责任的种类与形式1.生产者产品责任产品缺陷责任即产品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致人身、财产损害,生产者应承担赔偿责任(41条)。应理解为:(1)为生产者设置的责任条款。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16实行无过错责任制度,应具备3个要件:1.行为的违法性即产品有缺陷;2.损害事实;3.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应倒置。17生产者的免责事由(41条)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18(2)缺陷有特定的法律涵义。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和违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设计、制造、指示缺陷。(3)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方能成立。194.产品责任时效。(1)诉讼时效45条1款规定为2年,与《民法通则》136条2项规定1年不同,不矛盾,前者为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特殊侵权诉讼。(2)请求权时效。45条2款规定请求权期限为10年,(“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20三、产品质量行政责任(一)产品质量行政责任概述产品质量行政责任只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二)产品质量行政责任的种类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公开更正;吊销执照(只能由工商局实施)。四、产品质量刑事责任21小练习:刘、李二人从某电扇厂仓库盗窃未经检验的轮船用电扇两台。各分得一台。刘以60元将电扇卖予高,高在使用中被飞出的扇叶削掉半片左耳。高以电扇设计有缺陷为由向电扇厂提出索赔。〖问题〗:电扇是否有缺陷?高某可否向电扇厂索赔?有何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