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方案申请人:武汉新东建集团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胜祥男50岁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高桥产业园路台东大道特1号被申请人:潘新国男55岁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街开屏里173号401室房屋状况:结构:混合。建筑面积:89.7M2。产权性质:私有。建成年份:1991年。本地区区位价2678元/M2,该房屋重置单价603.50元/M2,依据武汉市东正房地产评估事务公司文件(见附件)。一、裁决要求1、被申请人必须按照武汉市人民政府第130号令即《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和《武汉新东建集团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安置。2、裁定被申请人限期搬迁、腾退被拆迁房屋。3、对被申请人房屋实行财产证据保全。二、事实和理由根据东土建[2008]64号《关于同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武汉新东建集团地产有限公司的批复》,东拆字[2008]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意在东西湖区吴家山107国道南,二雅路以西进行房屋拆迁。依照《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规,对原东建集团公司宿舍进行拆迁补偿安置。2008年4月22日拆迁工作组一行多人上门宣传政策和安置方案,在整个拆迁过程中,被申请人潘新国在拆迁工作人员多次协调拆迁事宜中,提出不合理的补偿要求,双方就拆迁补偿安置无法达成协议,特申请裁决。三、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一)安置方案:对被申请人实行两种安置,由被申请人自行选择(1)货币补偿安置(根据武汉市东正房地产评估事务公司评估书)。A、房屋总价345273.70元(89.7㎡×334元×1.15系数)。B、过渡费1435.20元(8元×89.7㎡×2月)。C、搬家费600元。D、装修费21528元。E、家电移机费1640元。(分体空调400元,座机400元,热水器200元,有线电视300元、水表240元、电表100元)。F、煤气管道2500元。合计:373036.90元申请人应给付被申请人政策性补偿款计372976·90元。(2)产权调换安置。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第130号令即《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和实行产权调换,原地安置的办法,还建房位于“东建金鼎湾”九号楼4层2号房,建筑面积为96.89M2,(96.89㎡-89.7㎡=7.19㎡)。多出的7.19㎡按新房评估价4600元/㎡计算为33074元,依据本项目实施细则,作为公摊面积处置。政策性补偿款:(1)过渡费2152·80元;(2)搬家费600元;(3)装修补偿费21528元;(4)家电移机费1300元;(5)其它:管道煤气、水表、电表、有线电视一并由拆迁人负责还装。(二)被申请人的要求按产权调换形式安置:三室一厅一套,一室一厅一套,另补25万元装修费。四、申请人要求裁决如下1、产权调换:要求被申请人按证载面积拆1M2还1M2的原则还建,并按规定给予政策性补偿24980.80元。2、货币补偿:对被申请人按证载面积的评估价及政策性补偿,一次性付给372916·90元。3、对被申请人提出的其它要求不予补偿。特此申请武汉新东建集团地产有限公司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方案申请人:武汉新东建集团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胜祥男50岁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高桥产业园路台东大道特1号被申请人:男(女)岁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街开屏里号室房屋状况:结构:混合。建筑面积:M2。产权性质:私有。建成年份:1991年。本地区区位价2678元/M2,该房屋重置单价603.50元M2,依据武汉市东正房地产评估事务公司文件(见附件)。一、裁决要求1、裁决对被申请人按照武汉市人民政府第130号令《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武汉新东建集团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实行货币补偿。2、裁定被申请人限期搬迁、腾退被拆迁房屋。3、对被申请人房屋实行财产证据保全。二、事实和理由根据东土建[2008]64号《关于同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武汉新东建集团地产有限公司的批复》,东拆字[2008]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意在东西湖区吴家山107国道南,二雅路以西进行房屋拆迁。依照《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规,对原东建集团公司宿舍进行拆迁补偿安置。2008年4月22日拆迁工作组一行多人上门宣传政策和安置方案,在整个拆迁过程中,被申请人在拆迁工作人员多次协调拆迁事宜中,提出不合理的补偿要求,双方就拆迁补偿安置无法达成协议,特申请裁决。三、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一)安置方案:对被申请人实行两种安置,由被申请人自行选择(1)货币补偿安置(根据武汉市东正房地产评估事务公司评估书)。A、有证建筑面积×(区位价+重置价)×1·15=货币补偿。B、过渡费8元/M2×面积×2月=元。C、搬家费600元。D、装修费元。E、家电移机费元。F、煤气管道元。G、其它:水表240元,电表100元。申请人应给付被申请人政策性补偿款计元。(2)产权调换安置。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第130号令《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实行产权调换,原地安置的办法,还建房位于“东建金鼎湾”九号楼层号房,建筑面积为M2。政策性补偿款:(1)过渡费元;(2)搬家费元;(3)装修补偿费元;(4)家电移机费元;(5)其它:在对应还建中,新房、旧房互不找差价,同时申请人应给付被申请人政策性补偿款共计:元。(二)被申请人要求按产权调换形式安置:鉴于被申请人无理、无依据的要求,拒签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严重阻碍拆迁工作的进行,影响工程进度和107国道的扩宽。依照武汉市人民政府第130号令《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裁决。四、申请人要求裁决如下1、产权调换:要求被申请人按证载面积拆1M2还1M2的原则还建,并按规定给予政策性补偿元。2、货币补偿:对被拆迁人按证载面积的评估价及政策性补偿,一次性付给元。3、对被申请人提出的其它要求不予补偿。特此申请武汉新东建集团地产有限公司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委托书兹委托武汉安居拆迁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全权负责办理东建·金鼎湾项目的拆迁许可证以及房屋拆迁事宜。委托人:武汉新东建集团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二00八年四月二日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方案申请人:武汉新东建集团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胜祥男50岁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高桥产业园路台东大道特1号被申请人:陈胜先男55岁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办事处十字东街17-5-2号房屋状况:结构:混合。建筑面积:49.81M2。49.81M2。产权性质:私有。建成年份:1991年。本地区区位价6442元/M2,该房屋重置单价603.50元/M2,依据武汉市东正房地产评估事务公司文件(见附件)。一、裁决要求1、被申请人必须按照武汉市人民政府第130号令即《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和《武汉新东建集团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安置。2、裁定被申请人限期搬迁、腾退被拆迁房屋。3、对被申请人房屋实行财产证据保全。二、事实和理由根据东土建[2008]64号《关于同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武汉新东建集团地产有限公司的批复》,东拆字[2008]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意在东西湖区吴家山107国道南,二雅路以西进行房屋拆迁。依照《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规,对原东建集团公司宿舍进行拆迁补偿安置。2008年4月22日拆迁工作组一行多人上门宣传政策和安置方案,在整个拆迁过程中,被申请人潘新国在拆迁工作人员多次协调拆迁事宜中,提出不合理的补偿要求,双方就拆迁补偿安置无法达成协议,特申请裁决。三、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一)安置方案:对被申请人实行两种安置,由被申请人自行选择(1)货币补偿安置(根据武汉市东正房地产评估事务公司评估书)。A、房屋总价(两间)772059.2元(350936元×1.1系数)×2。B、过渡费3984.80元(20×49.8㎡×2月)。C、搬家费600元。D、装修费21528元。E、家电移机费1640元。(分体空调400元,座机400元,热水器200元,有线电视300元、水表240元、电表100元)。F、煤气管道2500元。合计:373036.90元申请人应给付被申请人政策性补偿款计372976·90元。(2)产权调换安置。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第130号令即《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和实行产权调换,原地安置的办法,还建房位于“东建金鼎湾”九号楼4层2号房,建筑面积为96.89M2,(96.89㎡-89.7㎡=7.19㎡)。多出的7.19㎡按新房评估价4600元/㎡计算为33074元,依据本项目实施细则,作为公摊面积处置。政策性补偿款:(1)过渡费2152·80元;(2)搬家费600元;(3)装修补偿费21528元;(4)家电移机费1300元;(5)其它:管道煤气、水表、电表、有线电视一并由拆迁人负责还装。(二)被申请人的要求按产权调换形式安置:三室一厅一套,一室一厅一套,另补25万元装修费。四、申请人要求裁决如下1、产权调换:要求被申请人按证载面积拆1M2还1M2的原则还建,并按规定给予政策性补偿24980.80元。2、货币补偿:对被申请人按证载面积的评估价及政策性补偿,一次性付给372916·90元。3、对被申请人提出的其它要求不予补偿。特此申请武汉新东建集团地产有限公司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