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本章基本内容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问题概述专利权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商标权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著作权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知识产权的国际统一立法保护着重了解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第一节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问题概述知识产权的概念特点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知识产权又称无形财产权、智慧财产权,是指个人或集体对其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智力活动而创造的精神财富或智力成果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分类:专利权知识产权工业产权版权(著作权)商标权知识产权(IntellectualProperty)一类是工业产权(IndustrialProperty),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具体指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和标记、原产地名称等内容;一类是著作权(Copyright),亦称版权,具体包括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版权和音像以及计算机软件的版权等。知识产权的国内保护和国际保护国内:国际:一、专利权公约(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年在巴黎缔结,1985年我国加入该公约。公约关于专利方面的原则有:1、国民待遇原则。2、优先权原则。3、强制许可制度。4、独立性原则。(二)《专利合作条约》1970年在华盛顿缔结,我国于1993年加入该公约。该公约是在《巴黎公约》原则指导下而产生的一个关于统一国际专利申请的专门性公约,其实际上是一部程序法,确定了一项发明一次申请制度。二、商标权公约(一)《巴黎公约》1、商标的独立性。2、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3、不得因商品的性质而影响商标的注册。4、禁止某些标记当作商标使用。(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891年签订于西班牙首都马德里。我国于1989年加入。对《巴黎公约》关于商标国际保护的补充。(三)《商标注册条约》。1973年在维也纳外交会议通过,1980年生效。该条约大大简化商标国际注册和手续。三、著作权公约(一)《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886年签订于伯尔尼。我国于1992年加入。其原则有:1、双国籍的国民待遇原则。2、独立保护原则。3、自动保护原则。4、最低限度保护原则。(二)《世界版权公约》1、国民待遇原则。2、独立保护原则。3、有条件地自动保护原则。四、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893年巴黎同盟和伯尔尼同盟合并成立“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经联合国际局的多年酝酿,于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召开会议,成立了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74年正式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该组织由大会、成员国会议、协调委员会和国际局组成。其宗旨为促进全球范围内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保证各知识产权同盟的行政合作。五、知识产权协议关贸总协定成员国在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前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知识产权协议”。其分为七个部分,共73条。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的产生传统观点认为,知识产权严格的地域性决定了在一国取得的知识产权仅仅具有域内效力,原则上不发生域外效力,因而根本不会产生法律冲突问题。然而,20世纪以来,随着国家之间经济、技术和文化交流的迅速开展,知识产权也逐步国际化,在一国取得的专利、商标和著作的专有权,也迫切需要在其他国家得到相应的承认和保护,从而需要国际私法来调整。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由于各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在保护范围、保护期限以及权利取得方式等问题上存在立法差异,知识产权在法律保护方面也出现了明显的冲突现象。由此可见,解决各国在保护知识产权过程中的法律冲突、管辖权和司法协助问题,已成为国际私法学的新任务和新要求。郑成思:《版权公约、版权保护与版权贸易》,中国人民大学1992年版。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实质上就是利用冲突规范援引准据法来调整涉外知识产权关系,也就是探讨用什么样的法律来保护跨越一国界限的知识产权。经历了一个完全由国内立法进行调整,到以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相结合进行调整的历程。时至今日,越来越多的国家通过制订相应的国内实体法和冲突法来保护涉外知识产权,与此同时,世界上不少与调整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有关的统一实体规范也应运而生。第二节专利权的法律适用一、专利权及其法律冲突1、专利(Patent)2、专利权3、专利制度与专利法4、专利权的法律冲突专利与专利权专利是指经一国的有关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审查批准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专利权是指专利所有人或持有人或者他们的继受人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对该专利的制造、销售或使用的独占权。专利权法律冲突的主要表现1)专利种类的冲突各国专利法对于专利种类的保护不尽相同。英国和德国现行专利法只保护发明专利,不保护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美国现行专利法保护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植物专利,不保护实用新型专利。法国专利法则保护发明、实用新型。我国专利法对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都加以保护。2)专利保护范围的冲突英、德专利法保护范围较广,几乎所有技术领域的发明都给予保护,对于食品、饮料、调味品、药品、化学物质、微生物品种也不例外。美国专利法规定除原子核裂变物质不能取得专利外,一切发明创造都给予保护。法国专利法规定除动物品种外,凡具有创造性及实用性的新发明均可获得专利。我国专利法规定除动物和植物品种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外,其他领域的科技发明均可授予专利。3)专利申请原则的冲突主要解决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专利权的归属问题。英、法、德、日和我国专利法规定了先申请原则,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同的发明分别申请专利时,按申请日的先后确定,将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实行先申请原则。美国专利法规定了先发明原则,当两个或两个以上同样发明分别申请专利时,专利权授予先发明的人,而不考虑申请先后。4)专利审查制度的冲突德国和日本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自申请日后18个月早期公开,7年内可以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我国规定,收到申请文件后经初审合格,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开,也可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提前公开,公开后3年内可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美国专利法采用完全审查制,凡提交到专利局的申请,全部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直至专利申请被批准后,才公布其申请文件并授予专利权。5)专利保护期限的冲突英国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美国法规定发明专利和植物专利保护期限为17年,外观设计分别为3年半、4年或14年。法国法规定发明专利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为6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德国法规定发明专利保护期限为20年,自提出申请第二天起计算。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保护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二、专利权的法律适用专利权的保护受属地主义和专利权独立原则支配,原则上不发生域外效力,要想在他国受保护,则应分别依各该国法律提出申请,并且在各国取得的专利权,彼此之间互为独立。专利权由于跨国保护而产生了法律冲突现象,就有必要解决与此有关的法律适用问题,现有如下几种主张:1、适用专利申请地或授予国法专利权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在哪里申请专利,就必须按那里的法律规定办理申请手续。被授予的专利权,也只能在授予国境内有效。专利权人要想就同一发明创造在另一国境内享有权利,必须按该国的专利法到其境内办理有关申请手续并获得批准。因此,一项发明创造是否符合法定申请条件,是否能被授予专利以及专利权的内容和效力如何,只能依专利申请地法律来确定。2、适用实施权利行为或侵权行为地法一项在原始国产生的专利权能否在某外国真正得到保护,应取决于专利权实施地或侵权行为地,而不是其他准据法。如1978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34条规定:“无形财产权的创立、内容和消灭,依使用行为或侵权行为发生地国家的法律。”3、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如有关专利申请日及优先权,适用被申请的国内法;关于是否批准外国人的发明专利权,适用被申请国法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方法,适用被请求保护该权利国家的法律;有关专利职务发明适用劳动合同准据法;有关专利的转让,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时,适用与专利权转让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受让方或转让方国家的法律。三、中国有关涉外专利权的法律规定(一)概况目前,我国涉及专利权方面的立法主要有:1984年3月颁布、1985年4月施行、1992年和200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3年6月颁发的《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等。(二)有关涉外专利权的法律适用:1、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按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根据中国专利法办理。外国人的一切专利事务应当委托中国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向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有关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我国法律审查批准和授予专利权。2、外国申请人就同一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外国提出申请之日起12月内,或者就同一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提出申请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3、港澳地区的法人向中国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时,应当委托国务院指定的或者授权中国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港澳地区居民向中国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时,除可以委托上述专利代理机构外,还可以通过其在内地的亲友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4、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首先向中国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并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委托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李某与William间的发明专利申请纠纷案事实1985年12月,美国发明人William通过我国专利代理机构在我国申请有关G-H-F型机器的发明。同时,我国专利局正在审查一项同类机器的发明,该发明为中国发明人李某于1985年8月提出申请的。专利局经过调查得知,美国发明人曾在1985年1月在美国专利局申请并获得专利权。问题我国专利局应批准哪一申请人的申请?为什么?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有无权利在其他国家申请专利权?若有权,应符合什么条件?分析本案是一起发明专利申请纠纷案,涉及发明专利申请中的“先申请原则”,《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的优先权问题。参考我国专利局应批准美国申请人的申请。中美均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根据公约的优先权原则,申请人在首次向缔约国之一提出正式申请的基础上,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发明、实用新型12月,外观设计6月),向所有其他缔约国申请保护,而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以后提出申请的日期。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在成员国内,为同一发明授予的专利权彼此互相独立。故美国专利申请人在中国获得专利,并不意味着在第三国自动获得专利权。我国申请人仍有权在其他第三国申请专利权,但只有在该第三国并非公约成员国,或美国专利申请人在该第三国没有提出申请的条件下方可提出申请。澳大利亚某股份公司诉深圳富威冷暖设备有限公司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1985年8月15日,组合式制冷系统发明人澳大利亚某股份公司向中国专利局申请发明专利。1992年1月8日,原告依法取得该发明专利的专有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自1993年初以来,擅自生产和销售具有原告专利产品所要求保护的必要技术特征的DZW-110型单元组合冷水机组。原告发现后,将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送深圳市技术监督局和深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鉴定,证明被告所生产的产品的技术结构特征与原告发明专利同类。原告即要求被告停止生产侵权产品,并向深圳市中院起诉。审理理由及结果法院认为: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享有独占的制造、使用和销售的权利。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本案原告取得专利权后,受中国法律保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其专利产品,已构成专利侵权。法院判决一、被告停止生产、销售DZW-110型单元组合冷水机及其他专利侵权行为;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26990元;三、被告承担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