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种子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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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制定《种子法》(种子法第一条)(1)就种子管理而言①政事企不分,职责不明自1978年成立国营种子公司到90年代中后期,全国各级种子管理部门都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既从事管理,又从事经营(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组织体系上的技术、经营、管理“三位一体”带来执法管理上的不公平。②管理调控不力,政策法规不完善A:未能建立起对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权利、义务进行有效保护和约束的机制B:种子质量控制体系不健全,手段落后,检测监督执法不力C:种子商情网络没有形成,政府对种子市场的管理和调控很难及时有效,致使种子市场频繁波动,品种多乱杂现象日益严重,假种子案件时有发生。③《条例》有些内容已不适应需要随着我国经济逐渐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产品的市场竞争,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品种和质量的竞争,有没有新品种、优良品种,决定着我国农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因此,通过种子立法促进种子产业的健康发展十分必要,这就是制定《种子法》和指导思想。、“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是什么时间颁布,什么时间开始实施的?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是2000年7月8日颁布,2000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3、“种子法”中所指的种子包括哪些范围?答:“种子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它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种子法第二条)*被列入“种子法”范畴的只是商品种子,即用来作为商品与他人进行交换的种子(自用种子,作为商品粮食、饲料出售但被购买者作为种子使用的都不是“种子法”界定的种子范畴)。、种子工作由哪些部门来负责管理?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局、厅、林业局)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种子法第三条)、什么是种质资源?国家如何依法保护种质资源?答:据种子法第74条规定,种质资源是指选育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各种植物的栽培种、野生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植物的遗传材料。①国家禁止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②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③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依照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种子法第十条)、什么是主要农作物?答:根据《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除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为主要农作物外,农业部确定油菜、马铃薯为主要农作物。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七种农作物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其它1至2种农作物为主要农作物,予以公布并报农业部备案。、什么是品种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哪两级审定?答:品种审定是指依法成立的品种审定委员会,依据品种试验的结果,审查评定其推广价值和适应范围的活动。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申请者可以直接申请省级审定或者国家级审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省级审定。(种子法第十五条)、申报品种审定需具备哪些条件?(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章)①符合新品种的基本条件A: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B:与现有品种(本级品审会已受理或审定通过的品种)有明显区别C:遗传性状相对稳定D: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E:具有适当的名称②完成品种试验程序品种试验包括区域试验(试验时间不少于两个生产周期)和生产试验(时间不少于一个生产周期),两项试验可交叉进行。**申报省级审定,要参加省级品种试验,申报国家审定则要参加国家级品种试验。③品种试验结果达到审定标准区域试验:是通过多年多点的田间试验和专业的测试机构,对品种的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和品质及农艺性状进行鉴定。*每一个品种的区域试验在同一生态类型区不少于5个试验点,试验重复不少于3次,试验时间不少于两个生产周期。生产试验:是对在区域试验中表现合格的品种,在接近大田生产的条件下,对品种的区域试验结果进行验证,并同时总结配套栽培技术(不少于一个生产周期)。*每一个品种的生产试验在同一生态类型区不少于5个试验点,一个试验点的种植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不大于3000平方米,试验时间为一个生产周期。**哪些情形不能用于新品种的命名?(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八条)①仅以数字组成的,如5216;②违反国家法律或社会公德或带有民族歧视性的;③以国家名称命名的,如中国1号,日本3号④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命名的,如宜昌甜橙,海口橡胶;⑤同政府间国际组织或其它国际国内知名组织及标识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如FAO,红十字等⑥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育种者的身份等容易引起误解的,如大穗水稻、李氏玉米⑦属于相同或相近植物属或种的已知名称的⑧夸大宣传的、未经审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能否发布广告、经营、推广?(种子法第十七条)答: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10、对审定未通过的品种,申请人有异议的怎么办?答:审定未通过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审定委员会或者上一级审定委员会申请复审。(种子法第十八条)11、什么是复审?复审是对审定未通过品种的一种救济程序,不是品种审定的必须程序。只有审定未通过的品种可以要求复审。、外国人、外国企业如何在我国申请品种审定?答: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种子科研、生产、经营机构代理。(种子法第十九条)、品种权有哪些效力?具体的讲就是品种权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以及对什么人发生作用。品种权的效力分为时间效力、空间效力以及对人的法律效力。(1)品种权的时间效力目前我国将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规定为“自授权之日起,滕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新品种保护法第三十四条)*根据规定,品种权在初步审查合格公布之日起至被授予品种之日止的期间,对未经申请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被授予权品种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品种权人有追偿的权利。有三种情况不需品种权人的许可:①为了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生产授权品种繁殖材料②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③为了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审批机关可以强制许可授权品种繁殖材料(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2)品种的空间效力就是指品种权在何地生效。品种权只限于授予国的本国境内。故任何其他国家、任何人都可自由地制造、销售、使用该品种,都不需征得品种权人的同意或支付报酬。但我国还有特殊性,目前在我国大陆境内取得的品种权,其品种效力还不能延伸到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3)品种权人对人的法律效力指品种权人对什么人生效。在我国取得的品种权,在我国大陆范围,并在有效期内,对任何人均有约束力,不论其什么国籍,也不论其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侵犯品种权人合法权益的,都将承担法律责任。、什么是种子生产?种子生产是指对选育后经过一定程序需要大面积推广的新优良品种以及现有推广品种,通过继续大量繁殖以备生产上使用的过程。15、谁是种子生产者?种子生产者是指具有生产资格、有生产种子权利、通过组织生产,对最终产品质量负责的单位或个人,不一定是具体从事种子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如某种子公司到某地组织种子生产,具体承担生产的可能是若干户农民或某原(良)种场,但种子生产者指的是该种子公司(对种子质量负责,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是该种子公司,而不是农民或某原(良)种场。、种子生产许可证由哪一级部门审批?答:种子生产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制度。①主要农作物的杂交种子、杂交亲本种子,常规作物的原种种子,它们的生产条件要求较为严格,对生产者的技术要求较高,其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核发。(种子法第二十条)②其它农作物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种子法第二十条)③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生产种子由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种子生产许可证.(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④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应当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法第十四条)、种子生产许可包括哪些范围?“种子法”第20条规定,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实行种子生产许可的农作物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主要农作物(2)商品种子另外,转基因植物品种,无论是主要农作物还是非主要农作物都需要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后方能生产。*生产单位和个人申请转基因植物种子生产许可证,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并通过品种审定;②在指定的区域种植;③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④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申办生产许可证应具备哪些条件?答:①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②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③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④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申办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种子法第二十一条)、种子生产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为多长时间?答: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三年。种子生产许可证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种子生产者应在期满前3个月,持原证重新申请(变更和重新申请的程序与原申请的程序基本相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十条)20、种子生产许可证使用时应注意哪些问题?答: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注明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有效期限等项目。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种子法第二十二条)、商品种子生产有些什么要求?答:商品种子生产①应当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种子法第二十三条)②生产者应当建立种子生产档案,载明生产地点、生产地块、环境、前茬作物、亲本种子来源和质量、技术负责人、田间检验记录、产地气象记录、种子流向等内容。(种子法第二十五条)、什么是种子经营?指生产出来的种子通过种种渠道,最终到达农民手中的全过程,不仅包括种子企业所从事的与种子有关的品种选育、买卖、转让、种子生产、清选、加工、分级、包装、销售等活动,而且还包括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但因“种子法”已经把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单独加以规定,因此在对种子经营的规定中一般不包括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的内容。、种子经营实行什么制度?答: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种子法第二十六条)24、什么是种子经营许可制度?为保证农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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