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融资租赁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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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融资租赁法律制度一、融资租赁的概念、特征融资租赁,又称金融租赁,是指由出租人融通资金为承租人提供所需设备,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的租赁交易。是一种同时解决设备需求和资金需求的信用方式。1988年9月28日在加拿大渥太华通过的《国际融资租赁公约》规定:本公约规定的融资租赁交易系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规格要求及其所同意的条件同供货人缔结一项供货协议,据此,出租人取得工厂、资本货物或其他设备;并同承租人缔结一项租赁协议,授予承租人使用该设备的权利,以补偿其所付的租金。一、融资租赁的概念、特征融资租赁交易主要涉及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人三方当事人,并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所构成。其具体方式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和选择,与供货人订立购买合同支付货款,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将购买的设备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在租赁期间,由承租人按合同规定,分期向出租人交付租金。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对该设备享有使用权。租赁期满时,设备可由承租人按合同规定留购、续租或退回出租人。(二)特征1、融资租赁是由出租人先融通资金,购进用户所需的设备,然后租给承租人,设备的所有权在租赁期内始终归属于出租人。2、融资租赁涉及到出租人、承租人和供应商三方当事人和两个合同——购买合同和租赁合同。购买合同和租赁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构成融资租赁交易的完整形式。3、融资租赁以承租人对设备的长期使用为前提。其租期比较长,一般3年至5年,大型设备可达10年以上。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租金额,足以偿付出租人购置设备的费用支出并有盈利,故被称为“完全付清”的租赁。(二)特征4、租赁期满,承租人对租赁设备有留购、续租或退回出租人的三种选择权。5、承租人对设备和供应商具有选择的权利和责任。融资租赁由承租人自行选定设备和供应商,而出租人则根据承租人的意愿向其指定的供货商购买设备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所以承租人要对设备的验收负责,在租赁期内,对设备的保养、维修、保险等也由承租人承担。(三)我国融资租赁的发展与相关立法在我国,长期以来未制定一部专门调整融资租赁关系的法律或行政法规,《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等法律也只对传统租赁作了规定,有关融资租赁业务的调整仅在一些相关法规、规章中有零星规定,缺乏权威性、系统性。这种立法状况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融资租赁发展的需要,并成为制约其发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为此,1999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就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及当事人权利义务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二、融资租赁的主要形式1、直接租赁。或称“自营租赁”,是融资租赁的最主要形式。在这种租赁形式下,租赁公司以筹措的资金,从国内外厂商手中购进承租人所需设备,再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设备折旧和利润收入分期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自己负责设备的安装、保养、维修、支付保险费和交纳税金,并在租期届满时以象征性货价买下残值设备。二、融资租赁的主要形式2、回租。或称“回租租赁”,是指承租人将自己的厂房、设备等按账面价格或重估价格卖给出租人(纸上买卖),取得急需资金用作其他用途,然后再将设备租回使用的租赁方式。其实质是把设备的所有权转让出去,把固定资产变成现款,从而扩大自身的投资能力。二、融资租赁的主要形式3、转租。或称“转租赁”。是指租赁公司同时具备承租人和出租人身份的一种租赁形式。在此租赁形式下,租赁公司先以承租方的身份,从国内或国外租赁公司或厂商那里租人用户所急需的设备,再以出租人身份将设备租给用户使用。采取转租方式,一般需签订两次租赁合同,故用户需要支付高于直接租赁的租金。二、融资租赁的主要形式4、杠杆租赁,又称“衡平租赁”、“代偿贷款租赁”。这种形式适用于大宗设备的租赁。出租人对耗资巨大的设备,无力独自承担给付,或不愿独自承担风险,于是以待购设备为抵押、以出租出去回收的租金为保证,从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借得60%~80%的资金,自身投资设备价款的20%~40%来购买设备,然后将设备出租给承租方。这种租赁涉及的当事人众多,关系复杂,出租人在某种程度上承担替承租人进行信用担保的作用。二、融资租赁的主要形式5、项目融资租赁。这是一种创新的、灵活的融资租赁业务,承租人是以项目自身的财产和效益为保证,与出租人签订项目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对承租人项目以外的财产和收益无追索权,也没有担保,租金的收取也只能以项目的现金流量和效益来确定。出卖人往往通过自己控股的租赁公司采取这种方式来推销产品,扩大市场份额。通讯设备、大型医疗设备、运输设备、甚至高速公路经营权都可以采用这种方式。二、融资租赁的主要形式6、销售式租赁。生产商或流通部门通过自己所属或控股的租赁公司采取融资租赁方式促销自己产品的方式。这些租赁公司依托母公司能为客户提供维修、保养等多方面的服务。出卖人和出租人是密切联系的关联公司,但属于两个独立法人。在采取融资租赁方式推销产品时,同样具备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的基本法律特征。工业发达国家的很多大厂商、跨国公司都有专门为其服务的租赁公司,采取融资租赁方式推销产品。三、融资租赁业务的程序在我国,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程序大致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选择租赁设备阶段当承租方决定采用租赁方式对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或设备更新时,即可着手根据自己的需要选定租赁设备和供应商。包括确定租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技术标准,以及对卖方技术服务和品质保证的要求。(二)委托租赁阶段选定设备后,承租方就可向某个租赁机构(最好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提出租赁申请,填写申请书,载明设备的名称、品种、规格、性能、数量、制造厂商等,并同时提供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可行性报告、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还要提供有偿还能力的担保单位。租赁机构经审查同意,即在申请书上签字盖章,接受委托。(三)询价阶段一般情况下,租赁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应和承租人一起向设备供应商询价。对于项目金额高的成套设备,租赁机构多采用国际招标方法择优选定设备及供应商。(四)谈判阶段谈判包括技术谈判、商务谈判及租赁谈判。技术谈判和商务谈判是指承租人、出租人与供应商之间的谈判,谈判时出租方、承租方应共同参加,但各有侧重。技术谈判一般以承租方为主,通过谈判搞清有关技术问题,商定租赁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质量保证、技术服务等条件。商务谈判一般以出租方为主,商务谈判主要谈设备包装、运输方式、运输保险、交货期、支付方式、价格、索赔与仲裁等。租赁谈判是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的谈判。谈判的内容包括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手续费、利息率、租金的确定方法和支付方式等。(五)签订合同阶段谈判如取得一致意见,便可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将谈判内容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合同分为租赁合同和购买合同,一般先由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再由出租方与供货商签订购买合同。(六)购入设备阶段合同签订后,出租方筹足资金,向供货商一次性付清设备价款,购入设备交承租方使用。设备交付承租方后,供货商要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承租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负责验收。如果购入的是国外设备,还应办理下列事项:1、承租方持有关证明文件办理报关及减免税事宜。(六)购入设备阶段2、租赁设备到达交货地点后,承租方应负责设备保管。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验收货物。验收完毕无异议,即向出租方出具收到租赁设备的收据。通常将租赁设备收据的交付日,定为租赁的起始日。3、为租赁设备投保。从起租日起,将租赁设备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费由承租方负担。如发生保险事故,由出租方领取保险赔偿金以弥补损失。(七)售后服务及租金支付阶段设备交付承租人后,由供应商向用户供应易换零配件,派技术人员到厂安装、调试等。承租人应按租赁合同规定,定期向出租方支付租金。(八)租赁期满后设备的处理阶段租赁期满,承租人对设备可按合同规定续租、退还设备或以残值价购买,从而结束融资租赁合同。目前我国的通常做法是由承租人以象征性价格向出租人购买设备的所有权。四、融资租赁合同(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其法律特征如下:1、融资租赁合同是双务合同,即当事人之间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2、融资租赁合同是有偿合同,即当事人因享有权利而必须偿付代价。如承租方通过支付租金而取得设备的使用权。3、融资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即租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4、融资租赁合同是租赁交易中的主合同。融资租赁交易直接涉及三方当事人(出卖人、出租人、承租人)与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和购买合同)。其中融资租赁合同是购买合同成立的前提,是主合同。只有当融资租赁合同成立后,出租人才根据承租人的特定要求,同其选定的出卖人签订购置租赁物的购买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与购买合同既相互独立又密切相联。因此两个合同的相关内容必须相互吻合。(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5、融资租赁合同是足额清偿合同。我国《合同法》第243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6、融资租赁合同是不可撤销的合同。在租赁期间,租赁双方均无权中止和解除合同。尤其绝对禁止承租人解除合同。这是因为融资租赁的租赁物具有专用性质,租赁设备非通用设备,它是承租人特别指定的专用设备。(二)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按《合同法》第238条的规定及融资租赁实践,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以下内容:1、合同说明性条款。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名称,当事人(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合同签订的日期和地点等。(二)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2、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条款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标的物即租赁物,是承租方自行选定并要求出租方购买的设备等。在合同中必须写明租赁设备的名称、数量、牌号、型号、规格、技术性能、单价及总金额等,这些内容一般均以附表形式明确列出。另外,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二)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3、租赁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保障条款为保障出租方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承租人除非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不得有转让、转租、抵押租赁物或将其投资给第三者及其他任何侵犯租赁物所有权的行为,也不得将租赁物迁离合同中所记载的设置场所或允许他人使用。并且规定出租人有权定期去承租人处检查租赁设备的完好程度及使用保养情况。(二)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3、租赁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保障条款为保障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权利,合同中也要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如任何第三者由于出租人的原因对租赁物主张任何权利,概由出租人负责,承租人的使用权利不得因此受到影响。(二)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4、租赁物的交货、验货及其质量保证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应明确租赁物的交付时间、地点、由何人交付(即要明确由出卖人直接交付承租人还是由出租人交付);明确交货中的责任;明确交货后的验收时间、检验方法以及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合同还应明确租赁物的质量保证条件应与销售合同中的质量保证条件相符;明确如果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属于出卖人责任的质量问题,应由何方与供货商办理索赔事宜,如由承租人索赔,则出租人应将销售合同中的索赔权转让给承租人,并予以协助。(二)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5、租赁物的维修、保养及其有关费用条款融资租赁合同要明确规定:租赁物由承租方负责日常维修、保养、更换零件等,使设备保持良好状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合同还应规定租赁物在运输、安装、调试以及使用等过程中,如使第三者遭受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时,应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二)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6、租赁期限条款租赁期限是指租赁起始之日到租赁结束之日的整个期间。合同应当明确规定租赁期限的起止日期,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